
微信收支近百萬元卻拒不償還十萬元債務;經營餐館洗車店有穩定收入卻拒絕履行支付義務······這些違法行為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近日,興文縣法院公開審理兩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和曾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九個月。這兩起案件的宣判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維護司法權威和勝訴當事人權益的堅定決心。
案情回顧
案件一,被告人王某因兩起民間借貸糾紛,先后于2023年和2024年被興文縣法院判決償還兩名原告借款本金、違約金共計12.59萬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其置若罔聞。經調查發現,王某在兩案審理及執行期間,工資性收入超過10萬元,微信賬戶收支分別近百萬元,且支出中有大量資金用于賭博、足浴、KTV等娛樂消費。
案件二,被告人曾某于2022年因共有物分割糾紛被興文縣法院判決向兩名原告支付共計17.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曾某未履行義務。執行階段,曾某名下汽車被法院查封卻未交付,導致車輛未能依法扣押。此外,曾某與妻子在興文縣經營一家餐館和一家洗車店,每月有上萬元收入,卻拒絕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法院審理
興文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曾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
王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曾某家屬代為支付應付款項,并取得諒解。法院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亦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國家法律的具體體現,不容挑戰。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一位公民、法人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基石。
因此鄭重提醒和告誡所有被執行人,請務必主動、及時、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拖延、規避、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興文縣人民法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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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范賓丨責編:小站長丨編審: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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