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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沒停車,或者醫護人員看得緊一點,我丈夫就不會沒了。” 面對法院 10% 的責任認定,陜西旬陽患者戴某的家屬至今難以釋懷。
2024 年 8 月 3 日深夜,一場本應指向新生的急救轉運,最終以悲劇落幕。高燒抽搐的戴某在高速服務區撥通 120 后,卻在救護車返程途中,于高架橋禁停區下車翻越護欄墜亡。家屬 136 萬元的索賠訴求,最終換來法院 13 萬余元的判決。“違規停車” 與 “10% 責任” 的強烈反差,不僅引發網友對 “護欄高度”“責任主體” 的熱議,更撕開了院前急救中 “生命至上” 與 “程序合規” 的復雜博弈。
事件還原:禁停區的致命停靠
時間回到 2024 年 8 月 3 日 22 時許,十天高速旬陽服務區內,半掛車司機戴某突然出現高燒、抽搐、呼吸困難等癥狀,同行人員緊急撥打 120 求助。旬陽市某醫院的急救團隊迅速抵達,將戴某扶上救護車開啟返程救治之路。
救護車行駛至一座高架橋時,戴某情緒突然異常激動,反復強烈要求下車小便。盡管橋面設有禁停標志,司機仍將車停靠在護欄邊。監控視頻顯示,車輛停穩后,戴某自行打開車門下車并朝著冬青隧道方向慢跑,隨車醫生隨后下車跟隨,護士與司機也相繼起身追趕。
誰也沒想到,戴某突然轉身沖向橋梁臨河一側,在醫生因過往車輛阻攔未能及時阻擋的瞬間,翻越了 115 厘米高的護欄,從高架橋上墜落。經消防、公安等部門連夜搜救,戴某被找到時已無生命體征。
家屬在起訴書中痛陳醫院過錯,認為急救團隊違規操作直接導致悲劇,索賠各類損失 136 萬余元。醫院方面則辯稱,監控顯示戴某當時神志清醒,途中還在通話且對隨車人員有肢體攻擊行為,其墜亡系突發自殺行為,屬于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
責任劃分:10% 背后的法律邏輯
旬陽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最終給出 “醫院擔責 10%” 的結論。這個看似 “輕微” 的責任比例,實則基于嚴密的法律推理與事實認定,核心遵循三大法律原則:
(一)直接因果關系的認定是關鍵前提
法院審理后明確核心事實:戴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自行穿越公路、翻越護欄墜橋所致,與醫院的院前急救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損害責任的成立需滿足 “過錯、損害后果、因果關系” 三大要件,而本案中患者自身突發的高危行為,是導致死亡的主要誘因,這也是責任比例劃定的核心依據。
(二)過錯與責任相當原則的具體適用
醫院并非毫無過錯。法院指出,作為專業醫療服務機構,院前急救過程中應盡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其過錯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將救護車停放在明確標識的禁停路段,違反道路通行規則與急救轉運規范;二是允許患者獨自下車后,未采取貼身監護等有效防護措施,未能完全規避高危環境下的安全風險。
但根據 “過錯與責任相當” 原則,醫院的違規停車與監護疏漏屬于 “次要過錯”。戴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神志清醒狀態下突然實施高危行為,才是死亡的 “主要原因”。這一責任劃分既否定了醫院 “完全無責” 的抗辯,也未夸大其過錯,符合司法實踐中對原因力大小的認定標準。
(三)相關主體責任的法律界定
針對網友熱議的 “護欄高度不足” 問題,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2011(2019 年版),橋梁臨空側人行護欄凈高不應低于 1.10m,涉事護欄 115 厘米的高度符合國家標準,高速管理部門已履行基礎設施建設與警示義務,無證據表明其存在過錯,家屬未將其列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而關于救護車能否在禁停區停車的爭議,盡管《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可在禁停區域臨時停放,但這一規定的前提是 “確保安全”,且需履行必要的風險防控義務,本案中司機未評估現場安全風險便隨意停靠,仍屬違規操作。
行業爭議:急救轉運的安全邊界難題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早已超出單一事件的責任劃分,直指院前急救行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邊界難題。
(一)專業注意義務的尺度之爭
院前急救作為特殊診療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醫務人員需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按照急救行業通行的《急救轉運流程標準化管理手冊》要求,轉運途中需對患者進行持續病情評估與安全保障,躁動患者應適當約束,高危環境下不得隨意允許患者下車。高架橋禁停區本身就是重大風險源,讓高燒抽搐后情緒激動的患者下車,顯然突破了安全底線。
但現實中,急救人員常面臨兩難:拒絕患者合理生理需求可能引發更大沖突,強制約束又可能面臨 “侵權” 質疑。這種矛盾背后,是全國性院前急救規范對 “特殊場景下車管理” 缺乏明確指引,導致一線人員操作無據可依。
(二)類似案例的責任比例參照
梳理近年司法實踐可見,類似案件的責任劃分差異顯著:2023 年江蘇某醫院救護車轉運時,患者自行下車摔倒致傷,法院認定醫院未充分履行監護義務,擔責 30%;2022 年河南某案例中,患者在救護車上突發自殺行為,因醫院無明顯違規操作,最終判決無責。
本案 10% 的責任比例,處于這類案件責任劃分的較低區間,既體現了對專業機構的嚴格要求,也考慮了事件的突發性與不可預見性。其核心邏輯在于,患者自主實施的高危行為,在因果關系鏈中占據主導地位,醫院過錯僅為次要因素。
規范反思:筑牢急救轉運安全防線的路徑
悲劇發生后,旬陽市某醫院已對急救流程進行全面整改,但案件暴露的行業共性問題,仍需更系統的解決方案。
(一)轉運規范的細化完善
目前全國性的《院前急救管理辦法》對特殊場景操作缺乏明確指引,需盡快修訂補充,明確禁停區域停車的適用條件、患者下車的安全保障流程、躁動患者約束的操作標準等,讓每一步操作都有章可循,減少一線人員的決策困境。
(二)技術與裝備的升級適配
針對長途轉運需求,應逐步為救護車配備簡易如廁設備、約束防護裝置等硬件,從源頭減少高危操作的必要性。同時,在救護車車廂安裝全角度監控探頭,實現轉運全程可追溯,既保障患者安全,也為責任認定提供客觀依據。
(三)行業觀念的根本轉變
院前急救的核心是 “安全轉運”,而非單純滿足患者訴求。醫療團隊需建立 “風險預判優先” 的思維,在患者需求與安全保障發生沖突時,以專業判斷為準繩,同時做好溝通解釋工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急救機構的日常督查,將轉運安全規范的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倒逼機構落實主體責任。
結語:生命與規則的平衡之道
136 萬索賠與 13 萬判決的差距,10% 的責任比例,背后是生命價值與法律邏輯的復雜權衡。這起悲劇既讓我們看到了院前急救行業在風險管控上的不足,也讓我們理解了醫療服務中 “有限責任” 的邊界。
醫院 10% 的責任認定,不是對生命的輕慢,而是對 “過錯與責任相當” 原則的堅守;既指出了專業機構的疏漏,也認可了事件的突發性與不可預見性。但這絕不能成為急救機構放松要求的借口,相反,每一起悲劇都應成為行業進步的階梯。
院前急救是守護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防線的堅固,既需要專業的醫療技能,更需要嚴密的安全規范、完善的硬件保障與成熟的醫患溝通。唯有將 “生命至上” 的理念融入每一個操作細節,將 “程序合規” 的要求落到每一個服務環節,才能讓救護車真正成為安全的 “生命之舟”,而非意外的 “風險之地”。
這起案件留下的不僅是 13 萬余元的賠償,更應是整個行業對急救安全邊界的深刻反思。如何在滿足患者合理需求與堅守安全底線之間找到平衡,如何讓專業機構的審慎義務真正 “長出牙齒”,如何讓每一次急救轉運都經得起生命的考驗,這是留給醫療行業、監管部門乃至全社會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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