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0號)
《河南省征兵工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5日
河南省征兵工作條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征兵準備
第三章 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審定新兵
第四章 交接運輸和接收退回新兵
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征兵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的一項重要工作。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防需要平時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戰時征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公民應當依法服兵役,自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征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廣播電視、醫療保障、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決征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下列日常工作:
(一)宣傳、貫徹征兵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實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計劃;
(三)組織實施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審定新兵、交接運輸和接收退回新兵等工作;
(四)協調督促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征兵工作;
(五)加強征兵廉政建設,及時處理有關征兵工作的咨詢、投訴和舉報;
(六)總結推廣征兵工作經驗和做法,提出加強和改進征兵工作意見建議;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開展征兵業務培訓;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征兵輔助工作。
第六條 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征兵工作:
(一)兵役機關負責會同宣傳部門開展征兵宣傳,依法做好兵役登記、通知應征等征兵準備和送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征兵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抽查復查,配合做好身體原因退兵協調處置等工作;
(三)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做好應征公民既往就醫情況篩查,落實退回新兵的醫保接續、待遇保障等工作;
(四)公安機關負責應征公民政治考核,配合做好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處理,對公民兵役登記信息提供協助等工作;
(五)教育部門負責應征公民學歷學業核查,指導其主管的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征兵宣傳和普通高等學校兵員預征預儲等工作;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應征公民專業技能核查,指導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開展征兵宣傳和兵員預征預儲等工作;
(七)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新兵運輸,并協助做好新兵運輸途中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優撫安置和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協助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保障,以及退役士兵再次入伍原服役期間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九)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及指導、監督征兵經費使用等工作;
(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布履行兵役義務嚴重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及懲戒措施、信用修復結果等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征兵工作中政務數據共享的協調督促等工作;
(十二)宣傳、網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協調做好征兵宣傳和涉及征兵網絡輿情管理等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廉潔征兵監督檢查,查處征兵工作中的違紀問題等工作;
(十四)政府辦公機構負責督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協調落實表彰獎勵等工作;
(十五)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依法積極配合做好征兵相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實際設立人民武裝部,在學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領導下做好本校征兵工作。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做好本校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將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經費開支范圍、管理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科學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建立征兵任務統籌機制,依法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集。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第十條 征兵宣傳應當堅持弘揚主旋律,強化正面引導,增強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責任感、使命感,營造服役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協調組織網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開展征兵宣傳工作,鼓勵公民積極應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軍隊光榮歷史和服役光榮的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第十一條 兵役機關與宣傳、數據和政務服務、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征兵工作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青團應當建立健全兵員預征預儲工作機制,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根據軍隊建設需要和學校學科專業特色,培育儲備具有國防情懷、志愿投身國防事業的優質兵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征兵工作情況作為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軍隊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征兵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征兵準備
第十四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公民初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兵役機關的部署和要求,在每年十二月發布下一年兵役登記公告,明確兵役登記對象、時間、方式、流程等有關事項,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兵役登記公告要求,通知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按時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第十五條 適齡男性公民應當按照兵役登記公告要求,通過兵役登記網絡平臺或者到兵役登記站(點)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公民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已完成登記的,可以通過兵役登記網絡平臺或者到兵役登記站(點)變更原登記信息。本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親屬代為登記,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對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記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記憑證。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對當年適齡男性公民初次兵役登記情況進行查驗,并每年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確保兵役登記及時和信息準確完整。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在進行新生學籍和在校生學年學籍電子注冊時,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在學生畢業離校時,應當查驗學生兵役登記情況,沒有初次兵役登記的,應當督促其完成登記。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規定應服兵役的公民,由鄉鎮人民武裝部和街道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組織初步審查,符合法定征集條件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審核,確定為應征公民。應征公民緩征、不征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應征公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應征,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應征。應征公民為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可以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學校所在地應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能等信息進行初步核查。
應征公民應當根據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的人民武裝部的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全國范圍內任一指定的醫療機構參加初步體檢。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的人民武裝部選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的人民武裝部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應當保持與所在地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的人民武裝部的聯系,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應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干擾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參加應征。
第三章 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審定新兵
第二十二條 征兵體格檢查和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廉潔教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成立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兵役機關和醫療保障等部門參加的征兵體檢指導小組,按照規定指定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綜合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體檢站設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優先選用具有征兵體格檢查經驗的醫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征兵體格檢查應當嚴格執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檢查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有明確結果的項目應當現場告知應征公民。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與體格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抽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應當進行全面復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成立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兵役機關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參加的政治考核組,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考核。
第二十七條 征兵政治考核應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規定,核實核查相關情況,出具考核意見,形成考核結論。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走訪調查;走訪調查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并簽署意見,未經部隊接兵人員簽署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退出現役的士兵再次應征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調閱檔案資料,核查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現實表現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役前教育的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素質、文化程度、體質狀況、體能水平、心理素質、軍事職業適應能力等進行分類考評、綜合評估。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審定新兵,根據部隊補兵需求和參加役前教育的應征公民的綜合評估情況,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審定部隊有特別要求的兵員時,應當安排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現役軍人子女,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服現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公示期滿,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發給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
第四章 交接運輸和接收退回新兵
第三十三條 交接新兵依法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補兵區域劃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裝保障、新兵運輸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商定。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與新兵訓練機構和部隊聯系,商定檔案交接和人員接收等具體事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新兵交接運輸工作。
新兵起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
第三十五條 新兵到達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后,經檢疫和復查,因其身體原因不適宜服現役或者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作退回處理。作退回處理的期限,自新兵到達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之日起,至有批準權的軍隊政治工作部門批準后向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函之日止,不超過四十五日。
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核實退回原因以及有關情況,查驗退回審批手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核對新兵檔案,辦理退回人員及其檔案交接手續,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和處置新兵檔案。
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退回人員身體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按照規定向指定的醫學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符合退回條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接收,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注銷其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不符合退回條件的,依法繼續服現役。
第三十六條 退回人員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待遇。
對需要接續治療的退回人員,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部隊出具的接續治療函,安排有關醫療機構予以優先收治;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實施救助。對因精神類疾病退回的新兵,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干預治療、情感關懷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退回人員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工、復職;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入學或者復學。
第三十八條 義務兵入伍前有下列行為之一,作退回處理,作退回處理的期限不受四十五日限制,因被征集服現役而取得的相關榮譽、待遇、撫恤優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關部門予以取消、追繳: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為或者記錄,故意隱瞞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類疾病、神經系統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攜帶者)、惡性腫瘤等影響服現役的嚴重疾病,故意隱瞞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的。
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措施,為應征公民提供相應的權益保障。應征公民返鄉、返校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的,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差旅費補助。
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履行兵役義務的活動,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視為出勤。
第四十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招錄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其應征入伍,服現役期間保留其被錄用或者聘用資格,允許其延后入職。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原單位應當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軍士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服役期間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選擇回原單位的,應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一條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被批準服現役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
第四十二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義務兵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結合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和紀念日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等,在全社會營造擁軍優屬的氛圍。
第四十三條 批準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向義務兵家庭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對入伍大學生義務兵家庭和服現役部隊駐地在艱苦邊遠地區的義務兵家庭可以適當增發家庭優待金。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應屆畢業生被就讀學校所在地批準入伍的,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庭除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外的其他方面的優撫待遇。
第四十四條 應征公民服現役期間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者表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宣傳褒揚,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應征公民家屬積極支持、鼓勵親屬應征,對當地征兵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組織提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批準,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被軍隊除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并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務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應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征兵工作的;
(三)為拒絕、逃避征集的應征公民辦理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錄用,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用,兩年內出境或者升學復學手續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為應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幫助的;
(五)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為應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幫助或者故意把明顯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的;
(三)利用職權,擅自辦理征兵入伍手續的;
(四)出具虛假體格檢查結論、政治考核材料以及其他虛假證明的;
(五)故意拖延辦理入伍手續,阻礙公民應征入伍的;
(六)拒不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七)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工作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征兵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河南人大網
審核:楊旸 校對:王遠 編輯: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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