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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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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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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國家標準館原館長、技術開發部原主任 劉利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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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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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司局級退休干部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張宗溪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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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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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退休干部 夏愛民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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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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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民進中央開明畫院副院長 封俊虎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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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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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王杰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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