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走私出口銻錠,干了一個月被判十二年,吳國雄律師分析:該案不涉及一般出口許可證
來源:注公眾號“海律通訊”(海關律師通訊)
吳國雄律師深圳.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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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與案件無關)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5年12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彬等27人實施的六起走私銻錠系列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對涉案數量最大的主犯王某彬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周某升、羅某、胡某坤等26人,根據各自走私數量、地位作用等事實、情節分別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彬與境外走私團伙合謀或接受委托,在未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的情況下,組織部分被告人分別幫其購買銻錠、夾藏偽裝、虛假申報等,將銻錠走私出境,系該系列案中涉案數量最大、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被告人周某升、羅某、胡某坤等或與其他被告人交叉結伙或單獨,以夾藏偽裝、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參與走私銻錠犯罪。全案共計走私銻錠166余噸,海關查扣96余噸。
一審判決認為,王某彬等人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國家出口管制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出口管制的貨物,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等旁聽了宣判。
對此,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銻錠歸入稅號8110101000 稅則品名“未鍛軋銻”,2024年9月15日之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出口銻錠需要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一般出口許可證”)。
2、《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實施之后,銻錠納入“兩用物項”管理,出口銻錠需要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兩用物項出口出許證”)
3、所述深圳判決的案件發生在2025年2月至3月期間,即屬于2024年9月15日實施之后,理應提供“兩用物項出口出許證”;涉案被告人采用“夾藏偽裝”“虛假申報”等逃證的手法走私。
4、目前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個人涉嫌2024年9月15日之前,即“一般許可證”管理期間的“借證走私”案。筆者此前曾多次呼吁,“新帳”與“舊帳”要區分來看,畢竟申領“一般出口許可證”,對于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沒有限制;而“兩用物項出口出許證”則對于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都有嚴格的規定。
5、2024年9月15日之前的“借證出口”情形相當復雜,不能與逃避“兩用物項出口出許證”等同視之,比如“借證出口案”是“委托出口”還是“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貨主企業(甲)委托持證公司(乙)的名義出口給境外企業(丙)【丙公司實質上是甲公司的客戶】,是否屬于逃避海關監管,應該還是有很大爭議的。想想看,丙公司實質上是甲公司的客戶還是乙公司的客戶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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