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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如何認定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侵權行為既體現法人意志又體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個人意志的,可認定共同侵權
閱讀提示:
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被侵權人能否主張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符合何種條件的,可構成共同侵權?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上海知產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明知法人實施侵權行為而積極參與,侵權行為既體現法人意志又體現個人意志的,可認定共同侵權。
案件簡介:
1.1997年起,潘某在上海市黃浦區經營小吃店。2011年至2015年期間,多家媒體對其售賣的“耳光餛飩”進行報道。2016年至2017年期間,潘某注冊成立上海某餐飲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19年期間,“耳光餛飩”持續得到宣傳,并經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授予有關獎項。
2.2012年至2014年期間,某投資公司申請注冊“耳光”“erguang+耳光”“耳光+耳光餛飩”等商標,并將“耳光”等商標授權給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上海某管理公司開設“耳光餛飩”店鋪70余家,網站《鄭重審明》(原文如此)、“品牌簡介”“品牌故事”“新聞資訊”等欄目載明:耳光餛飩品牌由其獨家使用,源自民國時期上海本地小吃,另有其他山寨品牌魚目混珠等。
3.上海某餐飲公司訴至徐匯法院,主張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公司控股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構成共同侵權。主要理由為:“耳光餛飩”是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知名標識,某投資公司及某管理公司搶注、使用的行為共同構成仿冒,某管理公司網站信息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有王某個人侵權意志,王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4.被告方辯解理由之一是:王某作為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的負責人,所實施的全部涉案行為均系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5.2020年6月29日,徐匯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方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王某屬共同侵權。被告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知產法院。
6.2021年4月23日,上海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王某與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裁判要點:
第一,被告方實施仿冒不正當競爭行為,屬共同侵權。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某投資公司在相關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數個包含“耳光”等字樣的商標,其中最早申請注冊的商標為第116***86號“耳光”商標,申請日為2012年10月29日。在2012年10月29日之前,新浪博客、華夏經緯網、千景旅游網、騰訊網、上海人網、百度貼吧等網站就已刊載了許多關于肇周路小吃“耳光餛飩”的文章。上述文章表明,原位于上海市黃浦區肇周路2**號的“耳光餛飩”此時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少食客慕名而來,一些知名藝人亦對此進行了推薦,“耳光餛飩”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及餐飲服務標識。潘氏姐弟是在先使用“耳光餛飩”的經營者,經潘氏姐弟授權,上海某餐飲公司享有“耳光餛飩”有關權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某投資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耳光”等涉案商標,又將涉案商標許可給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誤導相關公眾,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分工合作實施上述仿冒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王某主觀上有侵權故意。首先,王某長期在上海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其有條件接觸到上海本地知名小吃“耳光餛飩”,應當知道“耳光餛飩”是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其次,在“某記一品”案中,王某時任上海某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在本案中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某記一品”案件中上海某記公司、某投資公司等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出一轍。王某應當知道本案中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某記一品”案判決后,王某不但沒有吸取教訓、誠信經營,反而通過受讓某投資公司股權,由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涉案商標,以與“某記一品”案相同的手段再次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王某主觀上有實施仿冒行為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其控制的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實施了仿冒行為,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王某的個人意志,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客觀上成為王某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具,故其與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并應與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被告方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上海某餐飲公司使用的“耳光餛飩”源自俗語“打耳光都不肯放手”。媒體在報道上海某餐飲公司的“耳光餛飩”時,亦對該含義進行了報道,相關公眾對此已有一定的認知。上海某管理公司網站的“品牌故事”中宣傳了所謂杜月笙與耳光餛飩的故事,而該故事并無可信的來源,無證據證實其所宣傳的故事有事實依據或資料記載,可認定為杜撰的故事。上海某管理公司在其網站還宣稱,耳光餛飩是源自民國時期上海本地的小吃,后經某投資公司重新收購與包裝后打造的一個餛飩連鎖餐廳品牌,上海某管理公司以500萬獨家購買其國內獨占使用權,上述宣傳內容亦無事實根據。上海某管理公司對“耳光餛飩”含義及起源等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被告方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由于上海某餐飲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均使用“耳光”等標識,上海某管理公司的《鄭重審明》中雖未明確指明上海某餐飲公司,但閱讀了《鄭重審明》的相關公眾自然會將該聲明與上海某餐飲公司聯系起來,進而對上海某餐飲公司使用“耳光”等標識的正當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產生質疑。《耳光餛飩老板朱某專訪》一文中亦提及了類似指向上海某餐飲公司的內容。上海某管理公司上述行為,損害了上海某餐飲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認為,被告方構成不正當競爭共同侵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上海某餐飲公司訴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王某仿冒糾紛案》[案號:上海知產法院(2020)滬73民終444號](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09-2-173-001)
實戰指南:
一、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以下統稱“負責人”)與公司之間,有三種典型的責任分布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公司單獨構成侵權。被訴侵權行為由公司實施,負責人的履職行為被公司行為所“吸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若權利人不能證實負責人個人意志獨立/分離于公司意志,則法院傾向于認定公司侵權而非個人侵權/共同侵權。權利人主張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欠缺請求權基礎,通常無法得到支持(參見延伸閱讀案例2)。第二種形態是負責人單獨構成侵權。若負責人單獨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無關于公司利益、業務,權利人不能證實負責人系履行公司職務或與公司有共同侵權意思聯絡的,公司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參見延伸閱讀案例3)。第三種形態是公司與負責人構成共同侵權。此種情況下,核心在于侵權行為既體現“公司意志”又體現“個人意志”,二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后果(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
二、在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被侵權人應在厘清責任形態、明確實際侵權人的基礎上,慎重確定被告對象。尤其是在公司侵權類案件中,法人意志區別于成員個人意志和利益,但法人意志本身又需要通過/依靠法人機關來執行/實現。這就導致,公司侵權/個人侵權/共同侵權在實踐中體現出一定模糊性,被侵權人務必準確區分侵權行為“究竟代表誰的意志”?為確保有效證實共同侵權,擴大追責范圍,建議被侵權人從公司與個人的行為模式入手,收集負責人個人明知并(主動)參與實施侵權行為,或對侵權行為進行批準、授意、主導的各類證據,用以證實其一貫的侵權模式與主觀狀態。此外,在可能的情況下,被侵權人亦可嘗試追尋侵權所得利益流向,是否以異常方式(如高額薪酬、個人報銷、關聯交易等)轉入負責人個人賬戶,以反映負責人個人意志在侵權行為的作用/目的,進而證實共同侵權行為可歸責性。
在不正當競爭糾紛中,以商事主體(法人組織體)為名實施的侵權行為背后,往往存在積極作為、明知故犯的個人。公司有限責任機制有時會被這類個體借用于隱匿個人責任、逃避債務。被侵權人不應遺漏對這類個體追究責任,為實現“精準打擊”共同侵權的目標,被侵權人務必在起訴前建立起充分、嚴密的證據鏈條,嚴格把握證明重點,以最大限度追償、震懾有關責任主體。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被廢止)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或者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商業詆毀侵權行為既體現公司意志,又體現法定代表人個人意志的,可認定共同侵權。
案例1:《深圳某有限公司、龔某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判決書》[案號:東莞三院(2024)粵1973民初15912號]
東莞三院認為,對于爭議焦點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三被告主張案涉視頻的發布賬號均為龔某甲個人注冊,應為龔某甲的個人行為。本院認為,案涉視頻標題中帶有“愛某甲公司”的字樣,龔某甲為愛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龔某甲自身參與到視頻的錄制及發布中,故該視頻既體現了龔某甲擔任法定代表人某乙公司的意志,也代表了龔某甲的個人意志,可以認定龔某甲及某乙公司共同實施了案涉侵權行為,應當就案涉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某丙公司為共同侵權方,但是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不能證實法定代表人個人意志與公司意志分離的,權利人無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商業詆毀共同侵權責任。
案例2:《遼寧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盧某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四川高院(2025)川知民終35號]
關于盧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并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甲公司上訴稱,盧某主觀上有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其控制的乙公司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涉案商業詆毀行為體現了盧某的個人意志,乙公司客觀上成為盧某實施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工具,故其與乙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并應當與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本院認為,被訴侵權視頻以乙公司認證賬號發布,賬號簡介均指向乙公司業務,視頻內容涉及家具選購建議,與乙公司經營范圍相關。被訴侵權視頻中含有引流至乙公司業務的表述,可能為乙公司帶來潛在客戶。盧某出鏡錄制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系乙公司的法人意志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盧某得以表達和闡述,編造、傳播行為的實際實施主體均為乙公司,法律后果應由乙公司承擔。甲公司未證明盧某存在個人意志與公司意志的分離,其認為盧某構成共同侵權并要求盧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法定代表人單獨實施商業詆毀侵權行為,而非履行公司職務或與公司有共同侵權意思聯絡的,公司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案例3:《浙江衢州某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衢州市某日陶瓷機械有限公司、鄭某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衢州中院(2016)浙08民初87號]
衢州中院認為,關于原告某達公司以被告鄭某系某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屬于詆毀行為的受益者等為由要求被告某日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主張,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相關的某Q賬號及某信賬號為被告鄭某注冊并使用,所涉詆毀內容系通過被告鄭某個人注冊并使用的某Q賬號或某信賬號發表,故該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為被告鄭某,應屬于被告鄭某的個人行為。雖然被告鄭某系被告某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等同于被告某日公司,個人某Q賬號及某信賬號亦有別于公司網站、廣告、官方某博、某信公眾號等代表公司的信息載體;原告某達公司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告鄭某的行為系履行公司職務或者兩被告之間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故對原告某達公司提出被告某日公司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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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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