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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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修改決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修正。修正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針對勞動用工領域,本次修正回應了“超齡用工”與“新就業形態”等實務痛點,涉及勞動用工關聯案由達60個之多。
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取出與勞動用工緊密關聯的60個核心案由(包含主案由及其下屬的子案由)并進行說明,供收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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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2個)
一、人格權糾紛
11. 一般人格權糾紛
(1)平等就業權糾紛:這個案由主要適用于招聘環節的性別、地域、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的就業歧視問題,保障求職者公平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權利。
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8個)
十、合同糾紛(6個)
78.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如單位發出錄用通知(Offer)后無故撤回,導致候選人辭去原職產生損失,但雙方尚未正式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
119. 承攬合同糾紛:用人單位因業務外包與承包單位發生爭議,可能觸發該案由。
(2)定作合同糾紛:實務中也可能被用人單位拿來用于抗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主張雙方屬于“交付工作成果”的平等承攬關系,而非具有管理從屬性的勞動關系。
144. 勞務合同糾紛
(1)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新增):這是這次最高法院新增的重點案由。與漸進式延遲退休、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施行后超齡用工關系密切相關。參見全文:
特別提醒:原案由“140.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已被刪去。
147. 追償權糾紛:適用于用人單位在對外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或員工職務侵權的賠償責任后,依法進行追償的糾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1個)
148. 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后要求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糾紛通常是這個案由。此外還常見于用人單位多發、誤發工資獎金,或員工離職后未退還單位墊付的款項,單位要求返還的情形。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1個)
149. 無因管理糾紛:可適用于員工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下,為避免公司利益受損(如突發搶險)而支出的費用,要求公司補償的爭議。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4個)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187. 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可適用于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損害企業競爭優勢等嚴重違紀引發的民事糾紛。
189.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解決核心員工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技術方案等侵害單位商業秘密的侵權爭議。
(1)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該案由主要針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擁有的技術類非公開信息 。
(2)侵害經營秘密糾紛:該案由主要針對企業擁有的經營類非公開信息 。
第七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27個)
這部分是最核心的勞動用工爭議案由,實務中常見的勞動爭議類型都被列到了這個部分。
十九、勞動爭議(17個)
205. 勞動合同糾紛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最常見的一種勞動爭議了,確定雙方是否存在管理從屬性關系的訴訟。
(2)集體合同糾紛:主要適用于處理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履約爭議。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關系爭議。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處理以小時計酬為主、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的靈活用工爭議。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討欠薪、加班費及各類工資性報酬的核心案由。
(6)經濟補償金糾紛:解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關于法定賠償、補償的爭議。
(7)競業限制糾紛:處理員工在職或離職后違反不競爭約定的爭議。
206. 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僅限于待遇損失爭議,不適用于補繳爭議。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處理工傷認定后的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的爭議。
(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僅限于待遇損失爭議,不適用于補繳爭議。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僅限于待遇損失爭議,不適用于補繳爭議。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僅限于待遇損失爭議,不適用于補繳爭議。
207. 福利待遇糾紛:適用于《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的非工資性福利的爭議。
208. 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新增):這是這次最高法院新增的重點案由。與漸進式延遲退休、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施行后超齡用工新型關系密切相關。參見全文:
209. 承包人、被掛靠人用工主體責任糾紛(新增):這個案由是基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條新增,對應司法解釋(二)中關于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經營中,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單位對勞動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
二十、人事爭議(4個)
210. 聘用合同糾紛、211. 聘任合同糾紛、212. 辭職糾紛、213. 辭退糾紛:主要適用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聘用關系爭議。
二十一、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新增)(6個)
214. 新就業形態用工合同糾紛:細分兩個案由,解決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平臺從業者與平臺之間的確認關系及報酬糾紛。
(1)新就業形態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平臺從業者請求法院界定其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管理從屬性,明確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
(2)新就業形態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在新就業形態用工背景下,從業者要求平臺企業支付被拖欠的報酬、傭金或結算費用,而不論雙方是否已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
215. 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目前僅限于工傷待遇糾紛
(1)新就業形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具體指向從業者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后,因工傷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法定保險待遇的支付產生的具體糾紛 。
216. 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糾紛:對接新就業形態下特定人群的職業傷害保險補償爭議。
第八部分 海事海商糾紛(3個)
二十二、海事海商糾紛
235.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處理在船舶上從事勞務輸出的民事協議爭議。
236. 船員勞動合同糾紛:適用于具有正式勞動關系的船員權益爭議。
237. 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處理專門的船員外派勞務爭議。
第九部分 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1個)
二十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300.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解任糾紛(新增):處理高管因公司法委任關系解除引發的訴訟。高管往往兼具委任關系與勞動關系。后續通常會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薪酬的變化發生勞動爭議。此案由主要解決委任關系的解除,但實務中常與“205.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交叉或競合,需注意訴請的區分 。
二十七、與破產有關的糾紛(1個)
333. 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員工主張欠薪、補償金等享有優先清償順位的破產債權確認程序。
第十部分 侵權責任糾紛(6個)
三十五、侵權責任糾紛
403. 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致人損害,受害人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替代責任”的糾紛。
404. 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處理派遣員工職務侵權中,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過錯責任分配。
405.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下,雇員執行勞務時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406.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勞務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起訴雇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區分工傷保險待遇與普通侵權賠償的分水嶺。
409. 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處理職場性騷擾引發的損害賠償爭議。明確企業在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方面的法律責任。
422. 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可能用于抗辯勞動關系。單位主張對方只是臨時幫工,以此規避勞動法層面的雇主義務。
第十一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5個)
三十七、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說明:此為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前置程序。勞動者失蹤或死亡是合同自然終止的法律事由。
436. 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439. 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是勞動合同法定的終止情形。這兩個案由是確認該法律事實的前置必經程序。
四十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448.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等達成的協議,申請法院強制效力確認,可不經仲裁直接申請執行。
449. 申請撤銷確認調解協議裁定
四十五、督促程序案件
458. 申請支付令:針對證據確鑿的欠薪,比如有工資欠條,勞動者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
第十二部分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2個)
五十七、公益訴訟
504. 安全生產民事公益訴訟(新增):針對企業系統性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檢察機關或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
510. 婦女權益保障民事公益訴訟(新增):處理職場性別歧視、女性晉升障礙等系統性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行為。這體現了檢察機關或社會組織對企業性別歧視(如生育歧視、同工不同酬)的介入,企業需從合規制度建設層面予以重視。
以上案由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25〕226號),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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