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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14-1-054-001
關鍵詞 刑事 交通肇事罪 未成年人 過失犯罪 犯罪情節輕微 免予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2005年10月27日生)與被害人隆某某(男,2006年1月17日生)系同學兼好友關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2023年5月28日9時許,隆某某讓熊某駕駛該摩托車載其回家。行駛過程中發生單方事故致隆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熊某請求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隨同救護車將隆某某送往醫院救治,且在民警到達醫院后主動交代了自己罪行。同年6月11日,隆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熊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案發后,熊某父母支付了隆某某的醫療費、喪葬費共計人民幣17萬元。
另查明,案件審理期間,經調解,熊某父母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金額以及履行方式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親屬對熊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熊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熊某系某職業教育中心高三學生,已被某職業學院錄取。經社會調查評估,熊某平時表現較好、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家庭經濟困難,適宜社區矯正。
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渝0230刑初 12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法院責令熊某具結悔過。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后,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將熊某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無疑義。關于對被告人熊某應否判處刑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20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實施無證駕駛行為系應被害人請求,造成交通事故后積極搶救,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熊某的近親屬在經濟較為困難的情況下仍積極籌措資金支付搶救、喪葬、經濟賠償,社會矛盾得以化解。基于此,可以認定熊某的犯罪行為屬于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并且,經社會調查評估,熊某一貫表現較好。綜合本案的過失犯罪情節、熊某為未成年人、主觀惡性低、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對熊某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要旨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情節較輕的過失犯罪,綜合考慮過失犯罪性質、行為人罪過程度、認罪悔罪態度、一貫表現,以及自首、獲得諒解等情節,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7條、第133條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調整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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