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一輩子攢下的積蓄,連給自己買塊安息之地都做不了主?” 上海 46 歲獨居女子蔣女士的身后事,近期引發了全網熱議。
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的她突發腦溢血離世后,遺產被民政部門依法接收,而愿意為其料理后事的遠房表弟吳先生,卻無法動用這筆遺產購買墓地、舉辦追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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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看似符合法律程序的事件,卻因觸碰了中國人 “入土為安” 的傳統底線,以及獨居群體日益凸顯的生存焦慮,成為折射法治文明與民間情理碰撞的一面鏡子。
有人質疑這是 “變相吃絕戶”,有人理解民政部門的合規困境,而核心爭議直指一個深層問題:當法律條文遭遇樸素人情,如何讓每一個生命,無論是否有親屬相伴,都能在落幕時保有最后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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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居者的身后困境
2025 年 10 月,上海虹口區 46 歲的蔣女士因突發腦溢血被同事送往醫院,急需手術簽字的她,只能聯系上一年僅見一次面的遠房表弟吳先生。
這位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的獨居者,彼時已陷入 “有錢取不出” 的窘境 —— 銀行賬戶里存有積蓄,卻因缺乏監護人授權無法動用,最終由吳先生和其公司墊付了 3 萬余元醫藥費。
然而病情的急轉直下,讓蔣女士在 12 月 14 日不幸離世,留下的不僅是一筆遺產,還有一樁棘手的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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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的情況屬于典型的 “無人繼承” 情形:無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也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其遺產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并依法接收。這本是填補遺產管理真空的常規操作,卻在吳先生提出用遺產為蔣女士購買墓地、舉辦追思會后陷入僵局。
民政部門表示,此類案例屬首次出現,購置墓地等支出的 “合理范圍” 缺乏明確標準,需經法院審理界定后方可從遺產中支取,且墓地后續維護費用需由吳先生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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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答復讓吳先生陷入兩難:作為遠親,他已墊付部分醫藥費,無義務也無意愿再自掏腰包承擔墓地費用;而蔣女士的生前好友雖想盡一份心意,卻因無權處置遺產而束手無策。
更令人唏噓的是,蔣女士的困境并非個例。隨著社會觀念變遷,不婚不育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獨居群體規模持續擴大。
僅上海市 60 歲以上獨居老人就達 30 多萬人,其中不少人面臨 “無親屬、無遺囑” 的潛在風險,蔣女士的案例不過是這一社會趨勢下的一個縮影,將獨居者的養老與身后事難題赤裸裸地呈現在公眾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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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熱議焦點:從個案爭議到制度拷問
蔣女士事件的發酵,本質上是公眾樸素認知與制度操作流程之間的碰撞。網友的討論從個案延伸至對制度設計的深層拷問,核心焦點集中在三個維度:
(一)“誰的錢用在誰身上” 的情理追問
“逝者的錢理應先辦逝者的事”,這是網友最普遍的共識。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入土為安” 是對逝者最基本的尊重,用自身積蓄料理后事,是天經地義的邏輯。
網友質疑,民政部門接收遺產的初衷是保護財產不流失,而非 “接管后就束之高閣”。
有網友尖銳發問:“需要簽字墊付醫藥費時找不到法定親屬,人走了卻有人主動接收財產,這操作難免讓人寒心”;
更有人直言:“如果逝者留下的不是遺產而是債務,相關部門還會如此積極‘接收’嗎?”
這種質疑背后,是對 “權責對等” 的樸素期待 —— 既然民政部門承擔了遺產管理人的角色,就應履行保障逝者體面離世的責任,而非僅聚焦于財產的合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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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支出” 的標準空白之困
民政部門的答復中,“合理范圍” 的界定難題成為核心癥結。買什么樣的墓地算合理?是市區高價墓還是普通公墓?追思會規模多大不算鋪張?這些問題確實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標準。
上海雖有《殯葬管理條例》,但主要規范火化、安葬行為,并未明確無親屬逝者遺產用于喪葬支出的具體細則。
這種制度空白導致民政部門陷入 “不敢為” 的困境:一方面,“法無授權不可為” 是行政機關的行事準則,擅自支出遺產可能面臨審計問責;
另一方面,若完全拒絕逝者的喪葬需求,又會違背公序良俗,引發公眾不滿。
網友的爭議點正在于此:制度空白不應成為剝奪逝者尊嚴的理由,相關部門更應主動探索解決方案,而非將 “皮球踢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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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獨居群體的安全感焦慮
事件引發廣泛共鳴的深層原因,是公眾對獨居生活的代入式焦慮。
隨著獨居群體的擴大,越來越多人開始擔憂:如果自己選擇不婚不育,老來無親屬照料,身后是否也會面臨類似蔣女士的困境?辛苦一生積累的財富,能否保障自己體面離世?
這種焦慮讓蔣女士的個案超越了單純的遺產糾紛,成為關乎社會包容度與制度溫度的公共議題。
有網友留言:“現代社會的法治文明,本該為每一個公民兜底,不管他是兒孫滿堂還是孑然一身”,這句話道出了核心訴求 —— 制度設計應兼顧所有群體的需求,讓獨居者也能感受到法治的安全感與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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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置規則與實踐局限
要理解這起事件中的各方行為,首先需要厘清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民法典》對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置已有明確框架,但在實踐中仍存在細則缺失的問題。
(一)無人繼承遺產的法律界定與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 1127 條規定,遺產繼承分為兩個順位:第一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沒有第一、二順位繼承人,且無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遺產屬于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 的財產。
針對此類財產,《民法典》第 1160 條明確規定,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這一規定的立法初衷,是避免無主財產流失,同時將其用于公共福祉,體現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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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民法典》新增的 “遺產管理人” 制度,是處理此類案件的核心依據。根據第 1145 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其法定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收回債權、清償債務等。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僅承擔 “管理角色” 而非所有權人,需在完成債務清償、公告期滿無人主張權利后,才能將剩余遺產收歸國有。
這意味著,蔣女士的遺產在清償包括喪葬費用在內的合理債務后,剩余部分才需用于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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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實踐中的現實局限
盡管法律框架清晰,但實踐操作中的細則缺失導致矛盾凸顯。
首先,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缺乏明確規定,喪葬費用是否屬于優先清償的 “必要債務”,法律并未給出明確答案;
其次,“合理喪葬費用” 的標準空白,導致民政部門在操作中無所適從;
最后,程序耗時與民間喪葬習俗存在沖突 —— 法律規定的遺產清理、公告、訴訟等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而民間 “七日內下葬” 的習俗難以等待漫長的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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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局限使得原本旨在保障權益的法律制度,在實踐中反而陷入 “合規卻不合情” 的尷尬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完全堵死救濟路徑。吳先生可先墊付喪葬費用,再以債權人身份向民政部門追償,或依據 “扶養較多” 的事實主張分得部分遺產。
但這種方式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實現,不僅耗時耗力,也與 “逝者自付后事費用” 的情理邏輯相悖,難以被公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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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理堅守與情理溫度如何兼顧?
蔣女士事件的核心矛盾,并非法律與情理的對立,而是制度細則的滯后與實踐需求的脫節。要實現法理與情理的平衡,既需堅守法律的剛性底線,又要注入人文關懷的溫度,通過制度完善填補銜接空白。
(一)明確無主遺產的處置優先級:后事為先,公益為后
法律應明確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置需遵循 “后事優先、債務清償、剩余歸公” 的原則。將喪葬費用列為優先清償的必要債務,明確其從遺產中支出的合法性,無需等待冗長的訴訟審批。
這一規則既符合 “以逝者遺產辦逝者后事” 的情理邏輯,也契合遺產管理人 “清理債務” 的法定職責。
同時,需劃定 “合理喪葬費用” 的參照標準,可結合當地經濟水平、殯葬行業平均價格制定區間標準,例如限定墓地費用不超過當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追思會支出遵循簡約適度原則,既避免鋪張浪費,又保障基本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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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遺產管理人的權責清單:從 “被動保管” 到 “主動履職”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的遺產管理人,不應僅承擔 “財產保管” 的被動角色,更應主動履行 “保障逝者權益” 的積極責任。
民政部門牽頭,可探索制定《臨時監護與遺產管理操作指引》,明確無親屬逝者的喪葬流程、費用標準、申請程序等細則。
例如,允許善意第三人(如遠親、生前好友、社區居委會)提出喪葬申請,民政部門在審核符合標準后直接從遺產中撥付費用,簡化審批流程。
同時,明確墓地后續維護的責任主體,可由民政部門從遺產中預留一定比例的維護資金,或納入公益殯葬保障體系,避免將維護壓力轉嫁給無義務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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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獨居群體的風險防范:提前規劃與社會兜底并重
解決此類問題,既要事后完善制度,更要事前做好預防。針對獨居群體,應加強遺囑訂立與遺贈撫養協議的普法宣傳,鼓勵人們通過提前規劃明確財產歸屬與身后事安排。
社區可聯合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機構,為獨居者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與遺囑訂立服務,降低規劃門檻。
同時,可探索建立 “獨居者關愛檔案”,由社區網格員定期走訪,了解其健康狀況與意愿訴求,對無親屬、無經濟來源的獨居者,納入公益殯葬保障范圍,確保其離世后能得到基本的喪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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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構建法理與情理的溝通橋梁:主動回應與透明處置
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相關部門的溝通方式也至關重要。蔣女士事件中,部分網友的不滿源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誤解,認為民政部門 “與民爭利”。
事實上,民政部門接收遺產并非侵占,而是依法履責,剩余遺產最終將用于公益事業。
相關部門應主動發聲,通過官方渠道澄清法律規定與處置流程,公開遺產支出的明細,消除公眾誤解。
同時,在面對新型案例時,可建立快速響應機制,聯合多方共同探索解決方案,而非簡單以 “無先例” 為由拒絕,讓公眾感受到制度的靈活性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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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蔣女士的身后事爭議,看似是一起孤立的遺產糾紛,實則是社會轉型期法治建設與人文關懷如何協同的縮影。
法律的剛性為社會秩序提供了堅實保障,而情理的溫度則讓制度更具生命力。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置,不僅關乎財產的歸屬,更關乎每一個公民的尊嚴與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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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獨居群體的日益擴大,類似的案例未來可能會越來越多。這要求我們的法律制度不能停留在 “合規” 的基礎層面,更要向 “合理”“合情” 的更高層次邁進,讓法律既有 “硬度” 又有 “溫度”,讓每一個生命無論是否有親屬相伴,都能在人生的終點獲得體面與尊嚴。
畢竟,法治文明的終極追求,不僅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更是讓每一個人都能感受到被尊重、被善待。
唯有讓法理與情理實現雙向奔赴,才能避免 “遺產歸公卻無錢安身” 的尷尬,讓制度真正成為所有人的安全感來源,這便是對逝者最好的告慰,也是對生者最溫暖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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