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城鎮飼養寵物現象日益普遍,寵物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寵物給家庭帶來陪伴與歡樂的同時,因管理不當引發的“涉寵”糾紛卻時有發生。如果寵物之間產生沖突后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
近日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成功調解了一起
因“貓狗大戰”引發的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小張和小劉是鄰居,小張養了一只金漸層貓咪,小劉養了兩只田園犬。2025年2月某晚,小張的貓玩耍時從家中跑到小劉家門口,與小劉未栓繩的兩只狗突發撕咬,田園犬因體型較大占據優勢,導致小張的貓受傷較為嚴重。
事后,小張趕緊送貓就醫,但貓咪因傷勢過重死亡,小張遂要求小劉全額賠償醫藥費和貓咪購買費用。小劉則否認貓咪是被自家狗咬傷去世,雙方情緒激烈,糾紛難以化解,小張遂訴至法院,要求小劉賠償其損失共計10000元。
法院調解: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況。考慮到雙方系鄰居,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本案中,小張放任貓咪自由出入玩耍,小劉對狗未采取牽繩等安全措施,雙方作為飼養人對損害發生均存在過錯。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聚焦雙方矛盾焦點及訴求,從法理到人情,勸導雙方互相理解、互相謙讓,并從可能造成的影響、鄰里關系的維持、減輕訴訟成本等角度出發,耐心釋法析理。最終,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各退一步,達成協議,小劉當場給付小張3000元補償款。
法官說法:
依法科學文明飼養寵物,嚴格履行管理責任,是預防侵權糾紛、規避法律風險的最有效途徑。飼養人務必遵守規定,規范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寵物互傷或傷人事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官提醒:
另外
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也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遛犬不牽繩等行為處罰再升級!
遛狗不拴繩將不再是“小事一樁”
而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違規養犬
輕則罰款,重則拘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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