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2人非法制售盜版車載音樂U盤牟利
涉案金額超千萬,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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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5月,被告人莫某在明知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先后在東莞、深圳設立運營點,招募員工購進空白U盤,根據客戶需求從網絡平臺下載歌曲,或從同行處購買盜版音樂后復制拷貝,再通過網絡平臺以“車載音樂U盤”之名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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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運營規模,莫某還找來具有多年電商運營經驗的親戚謝某協助打理深圳的網店,負責解答客服售后問題、指導運營作圖,并發放員工工資。謝某起初并不知曉該行為侵權,后續了解情況后仍繼續參與。經東莞市新聞出版局鑒定,這些被大量售賣的車載音樂U盤均屬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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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國際唱片業協會(瑞士)北京代表處的舉報觸發專項偵查行動,莫某、謝某在東莞落網,隨后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個核心爭議焦點逐漸浮出水面,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核心:第一個是案件是否構成單位犯罪;第二個是非法經營數額是否應扣除運營成本。
法院判決
經過兩次庭審調查與法庭辯論,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及控辯雙方意見,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謝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音樂作品,該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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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量刑,法院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被告人莫某作為犯罪的組織者、主導者,是主犯,其行為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被告人謝某系受雇傭參與犯罪,處于從犯地位,在犯罪中作用較小,且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不大,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一審判決下達后,兩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知識產權不容侵犯,抵制盜版人人有責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劉偉表示,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等為了本單位利益,經集體決定實施,需由單位承擔罰金,相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需擔責;而個人犯罪是自然人為謀取私利實施,責任由個人自行承擔。本案中,涉案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均圍繞侵權U盤銷售,完全服務于個人犯罪目的,因此認定為個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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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銷售盜版車載U盤看似是“小生意”,實則是嚴重的侵權行為,不僅會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等刑事處罰,還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購買盜版,不僅自身權益無保障、車輛可能感染病毒,還會變相助長侵權,呼吁大家自覺抵制盜版、支持正版。
來源 | 東莞廣播電視臺
編輯 | 章和
中新紀實
中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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