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LSP曾經辦理過一起“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案情并不復雜,當事人通過網絡方式購買了15部疑似未成年人的淫穢小視頻后,又賣給了另一名成年網友牟利。
這起案件罪與非罪的關鍵,就在于涉案的淫穢小視頻中的人員是否是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規定:“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規定:“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該罪的起刑點是“20個淫穢視頻”或者“10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視頻”,那么在本案中,涉案淫穢視頻是15個,淫穢視頻中人員是否屬于“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成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
那么,如何判斷淫穢視頻中的人員是否屬于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呢?
LSP結合工作實踐和網絡判例,有以下經驗之談。
首先,司法機關不具備對視頻中人員年齡的鑒定條件
下面結合裁判文書網中的兩起案例來做分析。
(一)裁判文書網《夏國兵制作、復制、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20】粵0306刑初2611號)
在該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夏國兵在網上以600元的價格購買五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子的淫穢視頻、圖片用于販賣。后夏國兵注冊抖音號五個,并利用淫穢視頻中未成年女子作為頭像吸引客戶添加其QQ號及微信號,銷售淫穢視頻、圖片。經查,夏國兵以每套30元的價格銷售淫穢視頻、圖片,每套產品內含三個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子的淫穢視頻、三個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子的圖片。截止至被抓獲,夏國兵通過販賣上述淫穢視頻、圖片獲利38027.89元,合計約販賣上述未成年人淫穢視頻3801部,淫穢圖片3801張。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6日在深圳市精某公司抓獲夏國兵,并在夏國兵的手機扣押淫穢視頻128部,淫穢圖片170張。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國兵的行為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夏國兵承認控罪,辯稱視頻中的女子是否確系未成年人,其不知情;其不認識這些女子,這些視頻亦非其本人制作。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如下:(1)涉案視頻中的女子是否為未成年人,鑒定意見并未明確;(2)應以查獲的128部淫穢視頻對被告人夏國兵定罪量刑;(3)被告人認罪悔罪。”
(二)裁判文書網《王杏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內0826刑初110號)
在該判決書中,“9.勘驗筆錄、色情視頻文件及圖片,證實2018年4月8日、5月3日、12月4日,杭錦后旗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先后從被告人王杏使用的OPPOA79手機勘驗出:微信昵稱“AOOO林曉月全國招代理”,微信號“×××”;出售可下載的色情視頻44部、175部,在朋友圈發布色情短視頻1803部、色情圖片163張;微信聯系人好友共1225人,屬于虛擬身份,無法確定是否為未成年人;因發布的淫穢視頻多數是日本、韓國、歐美等地,無法查驗影片中人物是否是未成年人。”
結合上述兩份判決書,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并不具備鑒定視頻中人員是否是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能力。
其次、判斷視頻中人員是否屬于未成年人系法官裁量權的體現
雖然兩起案件中均未能鑒定視頻中人員是否是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但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大相徑庭。
(一)夏國兵案的判決書中,“本院認為,被告人夏國兵無視國家法律,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盡管被告人夏國兵與辯護人辯稱未能確定淫穢視頻中女子為未成年人,但根據夏國兵歸案以來的穩定供述,并結合淫穢視頻中女子情況,足以認定涉案淫穢視頻為涉未成年人淫穢視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王杏案的判決書中,“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法釋【2017】19號)規定的精神,充分考慮其傳播范圍、違法所得、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評估社會危害性,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于王杏案的判決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條,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所以法官并沒有認定視頻中人員為未成年人。
結合上述兩起判決書可以看出,盡管沒有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法官可以結合被告人供述等,對涉案視頻中的人員是否是未成年人,根據經驗法則做出裁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