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浙江寧波海事局查處全國首例國際航行船舶違規使用低軌衛星通信設備案,標志著我國對星鏈終端在內的境外衛星通信設備監管進入實質性執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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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該案為切入點,從國際電信聯盟條約體系與國內無線電管理、電信許可、數據安全三重管制維度,系統分析中國籍遠洋商船安裝使用星鏈終端的法律風險,并提出短期試點豁免、中期國產替代、長期國際規則完善的合規路徑建議。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爭議
2025年12月16日,浙江海事局通報稱,寧波海事局成功查處全國首例國際航行船舶違規使用低軌衛星通信設備案。執法人員在寧波轄區靠泊的一艘國際航行船舶上發現一臺微型矩陣天線,經專家核驗確認為國外公司生產并提供服務的低軌衛星通信設備。該船自進入中國領海后持續使用該設備,且所有通信數據均未通過境內衛星關口站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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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查處,直接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4條的核心規定: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通信需要使用岸基無線電臺(站)轉接的,應當通過依法設置的境內海岸無線電臺(站)或者衛星關口站進行轉接。浙江海事局明確指出,該案填補了相關執法實踐空白,將為全國查處同類型違法行為提供重要參考。
這一"全國首例"的背后,是星鏈(Starlink)等低軌衛星互聯網星座在遠洋航運場景的快速滲透。船東們希望借助星鏈全球無縫覆蓋、高帶寬、低時延的技術優勢提升船舶數字化運營水平,但星鏈終端在我國尚未獲得落地許可,導致技術與法律的尖銳沖突。
二、國際法維度:電信主權與"落地權"的剛性約束
(一)國際電信聯盟(ITU)條約體系
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第37條確立了"電信主權"原則,任何地面地球站須事先獲得所在國主管部門授權方可發射信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專家夏春利指出,境外低軌衛星互聯網星座在一國落地運營,必須取得地面"落地權"許可、地球站設置使用許可和電信業務運營許可,否則即構成對該國電信主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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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規則》第一卷第18.1款及第三卷第22號、第25號決議進一步要求:衛星運營商應確保僅對已獲落地國許可的地球站提供業務,并負有持續監測與關停義務。星鏈作為美國FCC授權的NGSO系統,其向中國籍船舶提供業務,仍須取得我國"落地權"許可,否則即構成對我國電信主權的直接沖擊。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委員會已在第92-96次會議審議相關爭議。委員會認為,SpaceX具備在多個未經授權操作的國家全面禁用其終端并終止業務的能力,"星鏈"系統必須具備對所使用的終端進行地理定位的功能,并且不應對位于未授權其發射的主管部門境內的終端進行簽約確認或允許其操作。
(二)船旗國管轄與"公海例外"誤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4條賦予船旗國對無線電通信的專屬管轄權,但這并不免除星鏈系統遵守ITU規則的義務。ITU《組織法》第6條明確,凡開展"國際電信業務"或可能造成"有害干擾"的運營機構,無論位于何處,均應受《無線電規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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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船舶航行于公海,只要星鏈終端未獲我國許可,仍屬非法。對于船旗國為中國的船舶,可依法予以取締。所謂"公海自由"原則在此并不適用,因為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有限的國家主權資源,而非公海自由范疇。
三、國內法維度:許可、設備與數據三重管制
- 無線電管理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8條、第27條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須取得電臺執照,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須通過型號核準。星鏈終端未取得工信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口、銷售或使用。違反者將面臨沒收設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第2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制。《電信條例》第7條、第58條規定,境內提供電信服務須取得《基礎電信業務許可證》或《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星鏈若通過中國籍船舶向境內互聯網骨干網回傳數據,實質構成跨境電信業務,必須履行外資準入、網絡安全審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程序。未經許可即經營,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這一規定直接關停了星鏈通過"船舶回傳"模式規避監管的通道。
- 數據安全與出境管制。《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CIIO)及處理個人信息達到規定數量的企業,在數據出境前必須通過安全評估。遠洋船舶雖位于境外,但回傳的航行軌跡、船員信息、貨載數據等一旦落入"重要數據"范疇,即受《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約束。星鏈作為境外運營商,其地面網關設于海外,數據直接出境,船公司若無評估與備案,將面臨最高一千萬元罰款及停業整頓。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星鏈終端被用于傳輸我國港口、航道、軍事禁區的實時影像,可能觸發《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法》的嚴厲制裁。
四、行政執法與刑事責任風險
(一)海關與海事執法銜接
船舶靠港時,海關可依據《海關法》第45條對未申報的星鏈終端予以扣押;海事局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4條可對影響船舶安全通信的設備責令拆除、沒收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浙江此次查處即屬于海事執法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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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走私行為,將移送海關緝私局,追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研究,自2022年10月以來,已出現通過國外物理地址訂購星鏈終端并走私進入相關國家境內使用的情況,這種模式同樣適用于船舶設備走私。
(二)國家安全與刑事紅線
《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法》將非法跨境傳輸敏感信息納入安全審查范圍。一旦星鏈終端被用于傳輸我國港口、航道、軍事禁區的實時影像,可能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船長、船東及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這種刑事風險并非危言聳聽。星鏈系統在烏克蘭危機中曾因安全考慮被局部禁用,證明其具備地理圍欄和遠程關停能力。我國主管部門完全有理由要求星鏈運營商對位于中國管轄海域的未授權終端采取同樣措施。
五、合規路徑與政策建議
(一)短期:試點豁免+技術沙盒
建議工信部、交通部聯合設立"遠洋船舶低軌衛星通信試點",對確有星鏈使用需求的船隊,發放臨時電臺執照,限定在公海及境外港口使用,靠泊境內港口一律關機。同時要求星鏈在中國設立可監管的網關,數據經國內運營商回傳,滿足數據出境評估要求。這種模式既能滿足船東的實際需求,又能守住法律底線,實現"放得開、管得住"。
(二)中期:國產星座替代
加速我國低軌星座的海外關口站布局,出臺船載終端補貼與頻段優惠政策,用市場化手段引導船東切換至合規系統。國內星座在數據主權、安全監管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應成為遠洋商船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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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完善國際規則與雙邊協調
利用2027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27)議題1.5,推動在《無線電規則》中增設"船載地球站特別授權條款",明確船旗國對星鏈終端的專屬審批權;同步與美國FCC、挪威Nkom等主管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實現違法終端遠程關停與信息共享。
六、結論
星鏈為遠洋航運帶來技術紅利,但其法律屬性是"未經許可的境外電信設施"。在國際電信主權、國內無線電管理、數據安全三重紅線尚未打通之前,任何擅自安裝使用行為均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乃至國家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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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此次查處釋放了明確信號:監管部門已具備技術識別和執法能力,"數據追蹤難度大、通信行為認定復雜"不再是違法者的護身符。船公司應摒棄"公海自由""先裝后批"的僥幸心理,主動申請試點豁免,配合監管部門建立可驗證、可中斷、可追溯的合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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