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非法運輸、儲存以及買賣煙花爆竹存在極大安全隱患,都將受到處罰。在規定燃放區域以外燃放、不當燃放煙花爆竹同樣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涉嫌犯罪。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公開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5年1月19日,東昌府分局柳園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轄區朱某在房屋內儲存了大量煙花爆竹。經查,朱某用來存放煙花爆竹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朱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
2025年01月09日,陽谷縣公安局在壽張鎮發現一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當場查獲扣押煙花爆竹1253件。經查,2024年7月份以來,該倉庫負責人何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自外地某公司大量進購煙花爆竹,銷往陽谷及周邊地區。何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三:非法制造煙花爆竹案
2023年2月4日,陽谷縣公安局查獲孔某在家中私造煙花(“土呲花”)。后經專業機構鑒定:爆炸嫌疑物樣品中含硝酸鈉、硫磺、木炭和含鐵的水不溶物,克南試驗結果為“+”,樣品具備爆炸性,樣品為煙火藥。民警對爆炸嫌疑物進行了稱重,爆炸嫌疑物總重量約9.24千克。孔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四: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案
2025年10月11日,冠縣東古城魯冀界環京公安檢查站檢查時,發現杜某駕駛輕型封閉式貨車,未經許可運輸大量煙花爆竹,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杜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并收繳煙花爆竹。
案例五: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12日,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分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明某在湖西街道某小區廣場內燃放12響煙花4個,其行為已構成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明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聊城公安提示
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危害性極大,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規定,若發現身邊存在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線索,請立即撥打110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公安機關舉報。
臨近年底
煙花爆竹進入產運銷旺季
這些情況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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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聊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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