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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孫某某自王某某處購買肥料,共欠王某某肥料款15000元,后經王某某多次催要,孫某某在償還10000元后,剩余5000元未再履行償還義務。為此,王某某向冠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孫某某償還王某某剩余肥料款5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因孫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及時履行,王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冠縣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法院執行
執行立案后,冠縣法院依法向孫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辦案人員經線上、線下調查,亦未發現孫某某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因孫某某住所地在貴州,進一步加劇了查人找物的難度。通過查詢被執行人婚姻登記信息,發現案外人李某某于2017年與孫某某登記結婚,兩人現處于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查詢李某某銀行存款賬戶,發現其賬戶有足額存款,辦案人員遂對李某某名下賬戶存款采取了凍結措施,并對凍結結果依法進行了告知,依法送達了凍結裁定書。在李某某對法院凍結賬戶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本院依法對凍結的李某某銀行賬戶存款中屬于孫某某的部分進行了扣劃,案件以執行完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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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當前執行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試圖通過將財產轉移或者登記于配偶名下的方法逃避執行,這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司法權威與執行效率。現實執行中,當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應該充分調查被執行人是否與他人特別是配偶之間享有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即使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也默認包含被執行人的份額。對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并及時通知其配偶,被執行人配偶如無異議,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孫某某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在查詢發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看似案件已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境。然而,辦案人員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通過查詢其婚姻登記信息,將調查范圍延伸至其配偶李某某名下。經查詢李某某銀行賬戶發現足額存款,凍結該存款并向李某某送達了執行相關文書,在李某某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通過扣劃該存款中屬于孫某某的部分,促使案件得以順利執結。這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執行工作的力度。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審查并依法查控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是應對規避執行、破解執行難的重要手段。其正當性根植于實體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程序法關于共同財產執行的具體規定。本案的順利執結,警示意圖通過轉移財產規避義務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也啟示債權人與執行辦案人員,應精準識別被執行人財產,切實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編寫人: 楊方芳)
來源:冠縣人民法院公眾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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