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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欄作者
民進黨當局“政策備戰(zhàn)”近期進入一個高峰期。臺防務部門剛剛宣布解放軍若猝然“由演轉戰(zhàn)”,臺軍各部隊“不待命令”即可在去中心化運作指導下遂行作戰(zhàn)任務,12月18日,臺“行政院會”又擬修訂“陸海空軍刑法”等4項規(guī)定草案,加大對“降敵者”、“對敵人為效忠表示者”的處罰力度。情勢顯示,民進黨當局對臺軍作戰(zhàn)意志的擔心日益加劇,企圖用硬性規(guī)定威逼制約臺軍官兵上戰(zhàn)場為“臺獨”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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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中的臺軍
早在今年3月份,賴清德就以臺灣面臨五大“國安及統(tǒng)戰(zhàn)威脅”為由,提出17項因應策略,啟動相關“立法”、“修法”與行政部署,其中就包括針對軍人群體增訂所謂“對敵人效忠表示”的處罰條款,重建“軍事審判制度”等,為民進黨控制臺軍、打壓反“獨”力量大開方便之門。此次,臺“行政院會”擬修訂“陸海空軍刑法”等規(guī)定草案,目的在于盡快將這一“挾軍護獨”的策略做實。
據指出,臺“陸海空軍刑法”的修訂主要集中在第1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之第24條,包括:
1、提高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的懲罰力度,由原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訂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之“陰謀犯”及“預備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增訂“對敵人為效忠表示”的處罰,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有“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款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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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是“整人整軍”高手
理解以上條款的核心在于所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對敵人為效忠表示”的意思表達。
臺軍官兵所謂“應盡之責”是什么?臺所謂“國防法”第一章第5條指出,“‘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第三章第15條指出,“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而臺憲制性規(guī)定和“國防法”皆規(guī)定,“‘總統(tǒng)’統(tǒng)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tǒng)帥,行使統(tǒng)帥權指揮軍隊”,由是觀之,如果臺軍官兵不執(zhí)行賴清德的命令,不按照賴清德的指示遂行和完成任務,就是所謂違反“忠誠義務”,可能觸犯“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以及“違反部屬職責罪”等。
所謂“對敵人為效忠表示”是什么?臺法規(guī)文件并未有明晰定義,但從民進黨當局相關行政部門的官方表述,大體為: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等方式“對敵人表示效忠”。如果這一表述得以“入法”,臺軍中一切反“獨”、傾統(tǒng)言論和相關意思表達都可能被“自由裁量”為“對敵人效忠表示”,而不滿民進黨“臺獨”挑釁及反對以武謀“獨”者,也可能被冠以所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之“陰謀犯”及“預備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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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是修“軍法”的操盤手
綜觀修訂條款,聯系賴清德任命最高“軍法官”、加快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以及臺“國防部”向臺灣社會宣示“任何關于政府投降或國家戰(zhàn)敗的訊息都是假訊息”等情況,民進黨當局正在極力限縮臺軍官兵及后備人員的戰(zhàn)時選擇空間,就是只許聽“臺獨”指揮,為“臺獨”賣命,絕不允許起義(“投敵”)投誠(“降敵”),就連消極怠戰(zhàn)都是“罪”。
民進黨當局此輪修訂“軍法”,雖非變更兩岸關系性質的“法理臺獨”,但也是以法謀“獨”的變種,意圖將臺軍官兵徹底綁架為“臺獨武裝”。
必須指出的是,一旦“臺獨”導致戰(zhàn)火,解放軍勢必以雷霆之勢清除“臺獨”頑固分子,打擊“臺獨”頑固武裝。認清形勢的臺軍官兵不必畏懼民進黨當局的所謂“軍法處置”,因為“臺獨”沒幾天蹦頭了。所謂“投敵降敵審判書”,反而會成為個人反“獨”遏“獨”的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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