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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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吳先生(34歲)因發現身體左側陰囊偏大加重一月有余,到市醫院就診,經彩超檢查初步診斷為睪丸腫瘤,當日即辦理住院治療。次日,再次對其實施下腹部MRI+增強影像檢查,術前診斷為左側睪丸腫瘤。3日后實施單側睪丸附睪切除術,切除了其左側睪丸,并于術后5日出院。1年后,吳先生再度感到身體不適,到省醫院診治,確診為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其從市醫院借出1年前手術時的病理切片,交由省醫院進行病理學會診,診斷結果同樣為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
吳先生認為,市醫院存在嚴重醫療過失,未能正確診斷出其所患淋巴瘤,錯誤切除了身體器官,且延誤了淋巴瘤的最佳治療時機,導致病情嚴重惡化,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
法院審理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患者損害后果主要是由于自身病情特點,自身體質或限于諸多因素造成,市醫院未盡到全面的檢查義務、治療義務,對疾病的誤診,延誤了或喪失了診斷疾病的早期治療時機,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市醫院的診療行為僅在損害后果的發生或發展中起到延誤和加重作用,過錯系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參與度為16%-44%(建議為30%)。患者左側睪丸腫瘤切除,符合腫瘤診療治療原則,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予評定傷殘等級。
一審法院認為,市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參照鑒定意見及在案證據,確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因未評定傷殘而不予計算,判決市醫院賠償患者各項損失共計6.8萬余元。
患者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本案屬于特殊情形,其雖未評殘,但由于市醫院的錯誤診療行為,延誤癌癥的最佳治療時機,對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一審判決未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未考慮實際情況,司法裁判欠缺溫度與人情。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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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在醫療領域中,誤診、漏診和延誤治療等問題一直是醫患糾紛的高發點,是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最常見的糾紛之一。而當誤診涉及惡性腫瘤這類重大疾病時,不僅嚴重影響患者的健康權益,同時也考驗著醫療機構對診療規范的落實能力,更涉及法律層面對過錯認定、因果關系、責任劃分的精準裁量。
誤診是由于認知上造成的偏差不一定是因為人為的過錯所引起,容易誤診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病史資料不齊全且病因不明確,不能及時反應疾病的進程和癥狀以及體征等;在檢查時觀察不細致以及檢查結果出現誤差;醫務人員的主觀臆斷、過于依賴自身“經驗”,沒有客觀方面進行了解以及收集資料分析等。誤診并非單純的醫學診斷偏差,而是需結合法律要件與診療規范雙重標準進行認定的專業行為。
醫療誤診糾紛的本質是醫學專業判斷與法律過錯認定的交叉問題。實踐中,誤診這一概念往往被簡單理解為診斷結論與最終病理不符,然而這種結果導向的認知模式與侵權法的過錯歸責原則存在本質性偏差。誤診在法律上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因違反診療規范、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對患者疾病性質、程度等作出錯誤判斷的行為。誤診本身并不必然構成法律上過錯,但若違反診療規范及法定義務醫療機構則需擔責。法律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這就意味著診療行為的合規性是判斷誤診是否構成法律過錯的基礎前提。在審判實踐中,其核心在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鑒定意見是認定案件事實、劃分責任的關鍵證據。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核心價值在于借助醫學專家的專業知識,解決案件中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這些技術問題通常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在損害后果發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本案患者主張的核心損害之一為“錯誤切除了身體器官”,即左側睪丸的永久喪失。
鑒定意見明確認定“患者左側睪丸腫瘤切除,符合腫瘤診療治療原則,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予評定傷殘等級。”這一結論的核心依據在于即使市醫院當時確診為淋巴瘤,睪丸切除術仍是必要的診療措施,其手術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吳先生的損害后果源于延誤化療時機,而非切除睪丸,因此該手術與后續病情惡化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雖然在情感上難以被患方接受,但在法律上卻體現了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嚴謹邏輯。侵權法上的損害后果必須是不法的或不應有的,即由醫療過錯行為導致的負面結果,若某一結果本身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即使其在客觀表現上呈現為身體完整性受損,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損害后果。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者因醫療過錯遭受身體損害的同時,往往也承受著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十分常見。然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并非所有醫療損害案件都能獲得支持。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最核心的考量因素,而傷殘等級作為人身損害后果的法定量化標準,直接體現了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因此成為判斷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關鍵依據。本案中患者的精神損害主要源于病情延誤帶來的心理壓力,其損害后果的核心是疾病自身進展導致的病情惡化,而非醫療過錯直接造成的不可逆人身損害,故此,一二審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損害的請求。
從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的角度看,本案暴露出醫療機構在診療流程、病理診斷、多學科協作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系統性問題。醫療行業的本質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醫療機構唯有以診療規范為技術基石,以法律制度為保障框架,以醫患溝通為情感紐帶,才能構建起醫療質量安全與醫患權益保障的共生體系,推動醫療行業在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上持續發展。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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