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插手干預人是指實施插手干預行為的公職人員。
本辦法所稱被插手干預人是指插手干預人干預影響的對象,包括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公職人員違反了黨章黨規黨紀、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或者非法干涉依法應當由經營主體和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主決策事項的,屬于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主要情形有:
(一)明示或者暗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
(三)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事項內容進行招標。
(四)明示或者暗示通過“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虛假招標。
(五)明示或者暗示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項目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六)明示或者暗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不招標,或者不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的實行邀請招標。
(七)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所屬地區或所屬部門。
(八)為招標人(采購人)指定招標(采購)代理機構。
(九)強制具有編制招標(采購)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十)強制招標人(采購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其確定標底。
(十一)非法限制招標(采購)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十二)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十三)非法干涉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選取。
(十四)非法干涉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評審)、中標結果。
(十五)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評審)的過程和結果。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方式謀取中標。
(十七)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出借資質用于招標投標活動。
(十八)明示或者暗示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采購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十九)明示或者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二十)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采購人)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
(二十一)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
(二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使用特定生產廠家、供應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服務等。
(二十三)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采購人)超出合同價進行結算。
(二十四)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監督,干擾行政監督部門正常監督執法檢查和處理工作。
(二十五)違規獲取、泄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
(二十六)干擾項目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
(二十七)其他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
(一)在工作職責范圍內,通過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的。
(二)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履行職責需要,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門單位或人員協調、了解有關事項情況的。
(三)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反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情況和問題,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饋情況的。
(四)在工作職責范圍內,為解決有關利害關系人合法訴求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辦理有關事項的。
(五)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收到群眾信訪反映、輿情信息后,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處置的。
(六)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干部群眾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的。
(七)其他依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條 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按照“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原則實施。當發生應當登記報告的情形時,被插手干預人應當全面、如實填寫《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鼓勵被插手干預人在登記報告過程中提供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
第七條 被插手干預人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報送項目對應的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被插手干預人為招標人(采購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報告表》反映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及時進行梳理甄別,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處置。對報告內容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受處理情況記入公職人員個人廉政檔案。
第九條 被插手干預人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被插手干預人,對打擊報復的,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插手干預人存在不全面、如實、及時登記和報告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等情形的,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公職人員采取授意、脅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預人不登記報告或不如實及時登記報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未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自行組織的招標或采購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