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足浴店消費時,與女技師發展成情人關系,兩年內豪擲近49萬元。妻子發現后憤而離婚,并一紙訴狀將前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錢款。法院最終判決第三者返還20萬元。這筆“糊涂賬”法院是怎么算的?給婚姻關系外的情人轉錢,法律到底認不認?
一、 事件回顧:足浴店結識,兩年轉賬近49萬
這起案子聽起來有點像電視劇情節。上海的韓某在足浴店認識了女技師吳某甲,兩人竟然發展成了婚外情人關系,從2022年7月開始同居,韓某每周有四五天都住在吳某甲的出租屋里。
更離譜的是金錢往來。短短兩年間,韓某通過微信給吳某甲轉賬了489294元,接近49萬!而吳某甲也給韓某轉過一些錢,大約2.6萬元。這些轉賬里,還包括了多次“520”、“1314”這種在情人節、七夕節發出的、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
紙包不住火,韓某的妻子吳某乙最終發現了這一切。婚姻破裂,兩人離婚。但事情沒完,2024年11月,前妻吳某乙將前夫韓某和第三者吳某甲一起告上法庭,核心就一句話:把我家的錢還回來!
二、 法庭交鋒與判決:49萬為何只判還20萬?
法庭上,三方各執一詞:
· 男方韓某:承認是情人關系,說小額轉賬是付“買鐘錢”(按小時付費),大額的是對方索要的。
· 女方吳某甲:自稱起初不知男方已婚,轉賬是對方對自己無法正常工作的“補償”,或是墊付的打牌、購物錢,以及請同事作陪的“鐘時費”。
· 前妻吳某乙:這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同意的贈與全部無效,要求一分不少地返還。
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如下認定和判決,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看點:
1. 大額轉賬+特殊紅包,屬于無效贈與!
法院認為,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將屬于夫妻共有的錢款贈與婚外情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倫理(法律上稱為“公序良俗”),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對于近萬元的大額轉賬,吳某甲無法給出合理解釋和證據,結合其不正當關系,被認定為贈與。而那些“520”、“1314”等特殊數字、特殊日期的轉賬,目的明確是維系男女關系,同樣屬于贈與。
2. 共同開銷部分,法律予以扣除。
法院也并未“一刀切”。考慮到兩人確有同居、消費等事實(如真實的足浴消費、房租、共同生活支出),原告主張所有一千元以上轉賬均為贈與,證據不足。因此,法院沒有支持返還全部49萬的請求,而是酌情認定了其中20萬元屬于應予返還的贈與款項。 同時,吳某甲轉給韓某的2.6萬余元,也在返還總額中進行了扣除。
最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韓某對吳某甲20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吳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前妻吳某乙返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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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深一度:給所有人敲響的警鐘
這個判決結果,有很強的現實警示和法律普及意義:
· 對已婚人士: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一個人的“私房錢”。一方為維系婚外情而大額贈與財物,不僅傷害感情,更是違法行為,配偶完全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別以為偷偷轉賬就神不知鬼不覺。
· 對介入他人婚姻者:收受他人配偶贈與的財物,尤其是大額款項,法律風險極高。所謂“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對方配偶追究,基本上面臨“人財兩空”的結局。法院在認定時會嚴格審查,“不知情”很難成為有效的抗辯理由。
· 對財產保護:這個案子也告訴我們,在婚姻中,對自己家庭的財務狀況保持一定的知情權非常重要。遇到類似情況,要注意保存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
結論與熱議話題:
案子判了,但留給我們的思考更多。法院酌定返還20萬,你認為這個尺度拿捏得如何?
1. “不知對方已婚”能否成為免責金牌? 本案中女方以此辯解,但法院未采納。在類似糾紛中,法院通常更看重贈與行為是否實質損害了配偶權益。
2. 20萬 vs 49萬,法院的“酌情”依據是什么? 如何精確區分“贈與”和“共同消費”的界限?這在實踐中是不是個難題?
3. 對于婚內一方的大額支出,配偶該如何提前防范,更好地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這份判決明確捍衛了婚姻家庭的財產秩序,也告誡所有人:違背公序良俗的經濟往來,終將不受法律保護。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看法!
(本文基于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公開判決書撰寫,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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