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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訴蘇某某、某物業公司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
PART.0 1
基本案情
劉某某騎電動車途經其所居住的小區某幢樓前時,因樓上業主蘇某某的窗戶外檐粉刷層水泥塊脫落、墜落而被砸傷送至醫院治療。劉某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認定誤工期15日,營養期7日,護理期3日。經協商賠償無果后,劉某某訴至法院。
PART.0 2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某某小區業主及使用人入住手冊》《物業服務合同》《某某小區業主公約》,物業公司應當盡到室外窗戶外檐相應公共區域的管理工作,做好相應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劉某某途經小區樓前時,被樓房窗戶外檐脫落水泥塊砸中致傷。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窗戶外檐屬于共用部位的外墻面區域負有維護、管理之責。雖然某物業公司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來提醒注意脫落、墜落物,但是對于提醒義務的履行并不能有效消除外墻面水泥塊脫落的隱患,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及法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對劉某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請求蘇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PART.0 3
典型意義
高空墜物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作為小區的管理人,物業公司對包括外墻在內的共有部分負有法定、約定的安全保障和維護管理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來預防損害發生。包括事先預防(如宣傳教育、設置警示標志)、動態管理(如日常巡查、消除隱患)和事后處置(如及時救助、保留證據);維護管理義務:物業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維護公共區域安全。如果物業疏于履行維修、管理義務,導致外墻脫落造成損害,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贛榆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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