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又雙叒叕又雙叒叕不牽繩狗的致人死亡事件:
![]()
今年7月20日,河北邯鄲張女士騎行時遭未拴繩大狗撞擊倒地身亡,5個月后,女子的丈夫馮先生在為妻子案件奔波維權期間,因勞累過度突發腦干出血昏迷,巨額醫療費與三名幼子撫養難題,讓這個普通家庭舉步維艱。
據新聞,該案的責任劃分曾一度陷入僵局,當地派出所最初將事件定性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隨后明確,該事件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不予受理。直至刑警隊介入,以“過失致人死亡”對狗主人立案偵查。
以上可見,不牽繩的狗主人應該確定了,下一步是追究狗主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問題,還有經濟賠償問題。
不規范養狗遛狗引發的致人死亡,狗主人被追究致人死亡罪的案例是有的。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犬主人高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涉案犬只存在從籠中逃脫,咬傷村民的可能,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未對所養犬只履行嚴格管理責任,導致發生犬只鉆出犬籠咬死過路的被害人的嚴重后果。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汝州市的該起案件,狗主人主觀上是麻痹大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非常恰當。而實際生活中不牽繩遛狗的行為,主觀上是非常惡性的,他們給狗不牽繩,本質上是因為舍不得將繩套狗脖子上,將狗命看得比人命更重要。
因此筆者認為,對不牽繩遛狗的行為以過失致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是一個選擇;除這一罪名外,要結合狗主人養狗的過往,必要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要比過失致人死亡罪,上檔次多了。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起點刑是3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點是10年,可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檔次高多了。放在二、三十年前,坐10年牢出來后就是“社會”上的“帶頭大哥”,坐3年牢的頂多做小嘍啰,這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排面。
我看啊,對不牽狗繩的狗主人就得重拳出擊,保持高壓態勢。以這些人渣的尿性,不嚴懲是對不起它們恬不知恥的表現的。就看看邯鄲的這個狗撞死人的事件,受害人都死5個月了,狗主人都沒給予賠償。這種德行的家伙也難怪是遛狗不牽繩了,人渣啊人渣,畜生啊畜生。
面對社會上廣為存在的不牽繩遛狗現象怎么辦?從憤慨的角度應該是將這些狗主人打死,統統打死,但將狗主人統統打死一來不人道,二來不現實。還有三,三來操作上不好辦,因為狗往往是一個家庭的,一個家庭有幾個成員呢,到底是打死哪個狗主人?這操作上難以執行。
基于以上原因,我認為應該打死狗,這操作好執行。在全國范圍展開一場轟轟烈烈的打狗運動,以打狗來懲罰缺德的狗主人,以打狗來教育無恥的狗主人,以打狗來挽救自私的狗主人。
非常欣慰的是,從2026年1月1日起,對缺德、無恥和自私的狗主人來說,福音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該規定自2026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從此,飼養烈性犬、不按照規定牽狗繩的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傷害(不一定造成輕傷重傷和死亡),對狗主人也可處拘留了。是不是福音?僅僅做了點不牽狗繩的行為就可名正言順吃上國家飯,這不是福音又是什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