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條新聞,有點難受。
據自媒體報道,2025年10月,一位46歲的上海女性蔣女士突發腦梗昏迷。父母早逝,未婚無子,身邊沒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一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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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發現后緊急送醫。可到了醫院,沒人能簽手術同意書。
最后,是一位一年只見一次面的遠房表親吳先生,硬著頭皮簽字,還墊付了醫藥費,才讓她進了手術室。
術后她在三甲醫院(網傳為新華醫院)尚未清醒、病情未穩的情況下,被轉至嘉定南翔一家民營康復醫院。
幾天后,病情急轉直下,12月14日不幸離世。
更令人心寒的是她賬戶里有存款,也買了重疾險,但因為沒有法定監護人,錢取不出來,保險也賠不了。
去世后,遺產依法由民政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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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想用她自己的錢,給她買塊墓地、辦個簡單的追思會,卻被婉拒,對方只說:“國家最多安排海葬。”
很多人問:
誰決定把她從三甲醫院轉走的?她當時根本說不出話,這合規嗎?
人活著時,自己的錢救不了自己;人走了,連一塊安息之地都“不配”擁有?
如果有一天我也孤身一人,病了誰替我簽字?死了誰送我最后一程?
這是千萬獨居者的未來縮影。
轉院之謎:誰在替她做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31條,當一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沒有監護人時,居委會、民政部門或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指定臨時監護人。
但在蔣女士的案例中,這個程序似乎從未啟動。
更關鍵的是:吳先生只是遠房表親,既不是法律定義的“近親屬”(《民法典》第1045條),也未經任何部門正式指定為監護人。
那醫院憑什么轉院?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轉院必須基于患者病情穩定,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腦梗術后意識未清、生命體征不穩的患者,很可能不具備轉院醫學指征。
如果醫院僅因“床位緊張”或“進入康復階段”就將她轉出,卻未確保接收機構具備處理重癥后遺癥的能力(比如24小時醫護、急救設備),那這次轉院,究竟是專業安排,還是變相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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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她的,為什么不能用?
她不是靠救濟活著的人。她的存款是自己掙的,保險是自己買的。
可就因為“沒有親人”,這筆錢在她最需要時動不了,死后也用不上。
其實法律早有答案。
《民法典》第1147條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如民政局)的職責包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而喪葬費用屬于必要支出,應優先從遺產中支付(參見《民法典》第1159條)。
換句話說:用她自己的錢,買一塊普通墓地,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但現實中,基層部門常以“沒有操作細則”“怕審計追責”為由,選擇最省事的方式——拒絕一切支出,統一安排海葬。
這不是依法辦事,這是用“不作為”代替“擔當”。
法律應該是有溫度的,而執行卻冷冰冰。
中國有超9200萬獨居成年人(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家庭發展報告》)。
在上海,官方數據顯示,60歲以上戶籍老人中,完全獨居者約占5.5%,若包括僅與配偶同住、無子女照料的老人,這一比例接近20%(上海市民政局,2023)。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婚、晚婚、丁克,或因意外失去所有親人。
當家庭不再是安全網,社會制度就必須成為最后的防線。
我們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機制:
能否建立緊急醫療代理制度,允許信任的朋友、同事在危急時代為簽字?
能否出臺無近親屬者遺產用于喪葬的操作指引,讓尊嚴不因孤獨而打折?
能否推動社區+民政+法院聯動的臨時監護快速通道,不讓一個人在病床上“被放棄”?
蔣女士走了,如果她的故事只能換來幾聲嘆息,那下一個“蔣女士”還會出現。
今天我們追問轉院是否合規、墓地能否自購、監護如何落地,不是要指責某個工作人員,而是希望制度能看見那些“沒有聲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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