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報(記者 馬文博)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有效管控風險,推動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是完善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管框架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壓實托管人責任
據了解,托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務,業務規模穩步擴大,服務種類不斷增多,創新活動日趨活躍。此次出臺的辦法細化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承擔的職責,壓實托管人責任。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為托管產品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等服務。提供各項服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簽署托管合同,并確保相關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相關各方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
辦法明確,托管產品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經充分評估后開展托管業務。評估的內容包括產品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場影響力等方面,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標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業銀行為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產品提供托管服務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職責,管控托管風險。
為有效解決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還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禁止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禁止為托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商業銀行和產品間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的固定收益有價證券合格擔保品管理業務不在此列)或融資承諾;禁止參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禁止保證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禁止參與管理人的投資決策;禁止混同托管產品財產與其他財產等。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對記者表示,辦法列明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有助于將托管業務風險與商業銀行進行有效隔離。托管業務本質上是商業銀行受客戶委托對資產進行保管和監督,若承擔過多額外風險,一旦托管產品出現問題,不僅會損害客戶利益,也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沖擊,進而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
健全治理架構
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在管理體系和制度、業務獨立性、授權控制、業務準入、宣傳營銷、數據保護等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規范。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與其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建立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商業銀行還應加強托管產品和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和管理,制定并實施托管業務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
此外,辦法強化托管業務獨立性和數據保護。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實施有效隔離,包括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商業銀行必須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
中國城市專家網智庫專業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林先平對記者表示,辦法強調托管業務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將推動托管業務回歸“資產保管、交易清算、估值核算、投資監督”等核心職能,促進專業分工。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并實施托管業務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和準入管理,實行名單制管理,定期評估風險情況并動態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托管產品準入的禁止性負面清單要求,強化資質審查和風險管理,不得托管被納入負面清單的產品。
林先平認為,細化負面清單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利于形成規范、透明的行業環境,增強市場信心。
強化業務監管
辦法提出,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數據報送等相關要求,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根據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持續監管,加強跨部門監管協作,將托管業務的合規性和審慎性作為監管評級的內容。對于不符合托管業務資質、不滿足托管業務能力要求、托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商業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相關業務等監督管理措施。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違反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辦法還提出,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實施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托管業務的市場秩序、規范托管業務行為,可以采取警示、暫停或取消相關成員單位會員資格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持續督促商業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托管業務規范、健康和高質量發展。
袁帥認為,辦法的出臺是金融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推動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提升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金融行業長期穩健運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