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關于某小區公共電梯內有人吸煙的投訴引起了南橋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的高度重視。據反映,該行為導致電梯內殘留煙味久久不散,嚴重破壞了居民們的乘梯體驗,也損害了小區的整體環境衛生。接報后,執法隊立即響應,攜手鎮愛衛辦共治這一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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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至貝港花苑小區,與物業及居委會進行了詳細溝通,明確了現場情況。隨后,找到了涉事的人員。
還原真相:
通過調取電梯內的監控視頻,涉事人在進入電梯前就開始吸煙,且未留意到電梯內醒目的禁煙標志,無意中成為了“違規煙民”。面對執法人員出示的證據,他恍然大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違反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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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成效:
執法人員現場對其進行了宣傳教育,明確指出在電梯內吸煙不僅違法,還嚴重影響其他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質量。當事人當即承諾將認真學習控煙條例,今后絕不在電梯內或其他禁煙區域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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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后,執法隊聯合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禁止吸煙”標識張貼位置清晰、明顯,并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居民的普法宣傳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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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1.公民個人: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九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2.單位職責: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奉賢城管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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