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歲獨居女子離世后遺產買墓地需法院審批”一事沖上熱搜,引發關注。
據上海廣播電視臺《民生一網通》節目報道,家住上海虹口區的46歲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身邊沒有一個近親,今年10月她突發腦溢血。由于蔣女士孑然一身,陷入昏迷后無法動用自身的積蓄支付自己的醫藥費,遠房表弟吳先生簽字墊付了醫藥費。12月14日蔣女士不幸離世。因其無近親屬,蔣女士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
吳先生稱,想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卻遇到了難題。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由逝者近親屬承辦喪事,對于蔣女士這樣的獨居者,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維護費用仍需吳先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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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截圖
此事引發社會對獨居者身后事處理問題的廣泛關注。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相關法律專家,探討現行法律框架下如何應對“身后事無人管”的現實困境。
無繼承人逝者遺產如何處置?
喪葬費如何支付?
獨居無近親屬者離世后,生前房屋、儲蓄等財產如何處置?
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中心主任杜志紅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杜志紅指出,《民法典》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處理遺產清算、分配等事務。其產生方式包括:遺囑執行人優先擔任、繼承人推選或共同擔任、民政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兜底擔任三類情形。在蔣女士的案例中,其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無近親屬,遺產按規定由民政部門作為蔣女士的“遺產管理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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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截圖
杜志紅表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擔當的是“管理角色”,對逝者的房產、存款等財產沒有所有權,其職責是“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收回債權、清償債務等”,如還有剩余遺產,可依據法律歸入國庫,用于公益事業。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類似本事件中的無近親屬、未立遺囑的獨居人士離世后,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吳先生可申請指定逝者生前住所地的區民政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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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截圖
杜志紅則指出,目前遺產管理的具體流程,《民法典》及繼承編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這就導致民政部門操作起來有顧慮,比如不確定能否支付喪葬費、墓地費。”
那么,類似蔣女士這樣的逝者,遺產“歸國家所有”后,喪葬費、墓地費由誰來出?
杜志紅表示,遇到這種情況,類似吳先生這樣的親屬或相關人,可以先墊付費用,之后作為債權人,向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追償。具體方式一般情況下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先指定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再經訴訟程序向民政部門主張債權,之后民政部門才會從遺產中清償債務。
據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吳先生提的一些葬禮或者墓地的要求是可以滿足的,可以從蔣女士的遺產里支付,當然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且墓地可能涉及后面每一年的維護等費用,也是要吳先生承擔。該部門同時表示,類似蔣女士的案例屬首次出現,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再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來執行。
虹口區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推動問題的解決。
杜志紅表示,墊付的喪葬費、墓地費等屬于遺產債務,理論上可從遺產中支付。本事件中,吳先生可以先墊付,再作為債權人起訴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要求返還。但目前,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且“合理范圍”并無全國統一標準,需結合遺產總額、逝者生前經濟狀況、生活習慣等綜合判斷。
哪些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如何認定“扶養較多”?
《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那么,“扶養較多”在實踐中如何舉證和認定,標準是什么?吳先生墊付醫藥費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主張此項權利的依據?
對此,杜志紅認為,法律對“扶養較多”的認定標準很高,需滿足“生活上長期扶養”或“經濟上較多幫助”,或兩者結合,不能是偶發性、一次性的幫助。結合本事件,吳先生僅墊付一次醫藥費,只能要求返還該費用,不能據此主張分得遺產。
在杜志紅看來,“長期”通常要3年以上,具體結合實際情況判斷。“經濟上的‘較多’也無統一標準,由法官結合被繼承人需求、經濟狀況等自由裁量。”
付建則認為,本事件中,吳先生為逝者墊付醫藥費、參與喪事承辦的行為,可作為“扶養較多”的事實依據,有通過訴訟分得部分遺產的可能性。
獨居者如何規劃身后事?
專家提兩條關鍵路徑
隨著獨居人口增多,“身后事無人管”的問題日益凸顯。對于獨居者而言,如何更好地處理好身后事?
對此,杜志紅表示,提前訂立遺囑是關鍵。她建議,獨居者生前可立遺囑,明確遺產范圍、遺產管理人,以及財產分配方式。“可以指定信任的親友、律所、養老機構等作為遺產管理人,不一定是民政部門。”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另一選擇。杜志紅表示,獨居者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集體、村委會或養老機構等組織約定,由對方負責自己的生老病死,死后將部分或全部財產遺贈給對方,可在協議中明確照料細節和財產分配方案。
付建也表示,獨居者可以提前訂立合法遺囑,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明確遺產分配對象,可附加條件,避免財產無主。
“做好這兩點,就能確保身后事有序處理,財產有合理歸處。”杜志紅總結道。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編輯 張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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