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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十三妹
上海46歲的蔣女士,無兒無女無丈夫,甚至身邊沒有一個近親。
今年10月她突發腦溢血陷入昏迷,因沒有親人幫助,她無法動用自身的積蓄支付自己的醫藥費。
后來醫院聯系到了其遠房表弟吳先生,趕到醫院簽字墊付醫藥費才繼續治療。但兩個月后的12月14日,蔣女士突然病情惡化離世了。
作為遠房表弟,吳先生想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其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但虹口區民政部門告訴他,不行。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蔣女士的遺產已經屬于民政接管了。
吳先生作為蔣女士的遠房表親,既沒有遺產繼承權,也無權幫助蔣女士辦理喪葬事宜。按照《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吳先生想辦的話,只能向當地法院提出出面申請,且必須要在合理范圍內。
所以吳先生想不通,蔣女士的遺產足夠給她辦理這些后事,為什么還需要向法院申請?這意思就是說,蔣女士因為單身,所以死后就只能海葬,然后遺產歸公,骨灰隨便一扔?吃絕戶也沒有這么個吃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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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詢問了相關律師,律師表示相關法律并沒有對殯葬費用標準作出規定。只要得到遺產管理人認可,相關費用均可通過蔣女士自己的遺產里面進行支出——人死了,用她的錢辦理后事,這有什么問題?憑什么還要向法院申請?
現在結婚率下降、生育率下降,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單身或獨居,這需要政策合力才能逐步改變,但進入老齡化、獨居化社會是現實,孤獨不是原罪,死后也不需要懺悔。我們應該普及建立遺囑的意識而不是刻意制造單身焦慮吧。
一方面,法律的邏輯是清晰且剛性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確立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由民政部門接管遺產,指在確保遺產依法處理,防止財產無主狀態,這本是法治的進步。
然而,另一方面,人之常情與樸素正義卻在呼喊。吳先生作為僅有的、愿意付出的親屬,其訴求簡單而合理:用逝者自己的財產,妥帖安置逝者。這不僅是完成對親人的情感交代,更是對生命本身最基本的尊重。
當法律程序因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而陷入停滯時,逝者入土為安的天然權利仿佛被懸置,取而代之的是一場關于“墓地價格是否合理”的漫長論證。這難免給人一種冰冷的錯覺:只要遺產,人隨便處理?
法律維護了秩序,卻似乎暫時擱置了溫度。有觀點認為,癥結在于蔣女士生前未立遺囑。這固然是解決問題的理想途徑,但將重責完全歸于個體“遺囑意識”淡薄,是對復雜社會現實的簡化。
立遺囑在傳統文化中頗具心理門檻,對許多獨居者而言,直面死亡安排本身就是一種心理負擔。一個文明社會,理應為不同生命狀態提供人性化的制度托底,而非僅僅依賴個體的超前籌劃。
何況蔣女士只有46歲,是非常年輕的階段。試問我們有多少人在46歲就想到要立遺囑?她怎么會想到會突然離世?這是一個貫穿生命末端的系統性支持鏈條的缺失,主要分為兩段:
第一段:生前救治的“簽字困境”。當她昏迷,急需用自己存款支付醫療費時,因無法定監護人或意定監護人,銀行、醫院在嚴格的規定面前束手無策。
盡管后來有“綠色通道”或醫療機構可先行救治,但資金動用機制僵化,迫使本無義務的遠親吳先生不得不墊資。這暴露出針對無近親屬成年人的緊急醫療付費與事務決策機制存在盲區。
第二段:身后事的“支出困境”。遺產依法歸公后,如何用這些遺產來辦理逝者后事,缺乏明確、高效、人性化的實施細則。
“合理范圍”如何界定?由誰、依據何種標準、在多長時間內來裁定?殯葬事宜具有極強的時間性,漫長的司法裁定程序與“入土為安”的迫切需求形成了直接沖突。
這兩個困境,共同指向了老齡化與獨身化社會必須直面的核心問題:當傳統的、以家庭和子女為核心的支持系統日益松解甚至缺位時,社會的公共支持系統是否做好了準備?
我們的法律、行政、社會服務,是否能像關心家庭養老一樣,為“原子化”生存的個體,鋪設一條貫穿生命最后一程的、有尊嚴的制度化路徑?
解決之道,不應是制造“單身恐慌”或簡單地鼓勵婚育,而應是從“財產處置”思維,全面轉向“生命尊嚴保障”思維,進行系統性設計。
首先,亟需細化“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操作規程。最高法與民政部門應加快協作,就類似蔣女士的情況制定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操作指引。重點明確:
緊急醫療費用支付:在特定情況下(如無監護人、需緊急救治),經一定程序(如醫療機構證明、社區或公安機關核實),應允許從患者本人賬戶中直接支付必要醫療費用。
喪葬費用標準與支付程序:明確“合理喪葬費用”的參考標準、申請主體、審批流程和支付時限。程序應力求高效、便捷,避免久拖不決。這筆費用應從遺產中優先、足額支付。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與監督:明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不僅有接管遺產的權利,更有妥善處理逝者身后事(包括遺體處理、墓地或骨灰安置等)的義務。這應是其法定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大力推廣“意定監護”與“遺囑預囑”等事前規劃工具。社會應加強宣傳,鼓勵成年人,尤其是獨居者,提前以法律文件形式(如意定監護協議、遺囑、生前預囑)明確自己失能時的監護人、醫療意愿和身后事安排。
再者,探索建立社會化的支持網絡。社區、社會組織應更多關注獨居人群,建立常態聯系和應急機制。探索發展公益性的監護服務組織,為有需要者提供專業支持。
蔣女士的悲劇,始于個體的孤獨,顯于法律的模糊,終于社會的追問。她的故事不該僅僅是一個令人唏噓的都市奇談,而應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催化劑。
一個文明社會的溫度,不僅體現在對多數人福祉的保障,更體現在對少數人、對邊緣者、對那些悄然離去孤獨靈魂的終極關懷上。
讓每個人,無論身邊是否有親人,都能有尊嚴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并用自己積累的財富安置自己——
這不僅是法律的課題,更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反光鏡。
期待每一個生命的落幕,都能保持最后的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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