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鄭某通過旅行社報名參加華山一日游,他在經過一段山脊時,從鐵護鏈“翻空翻出”后墜亡。事后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了鄭某女兒50余萬元,而鄭某生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隨心保,經協商已賠付6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鄭某家屬在通過各類保險獲賠超百萬元后,鄭某女兒又將華山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26萬余元,一審法院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華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險公司需賠償原告鄭某女兒關于鄭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10189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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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判決書顯示,鄭某的女兒作為原告稱,2023年10月,父親鄭某與陜西中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旅游服務合同,參加當日的華山一日游,并在景區購買華山旅游安全保險票一張。期間因華山景區沿途安全防護措施缺失,導致鄭某從華山西峰墜落,墜落后華山景區并未第一時間開展救助。因此向華山旅游集團有限公司等索賠各類損失126萬余元。
作為被告之一的華山旅游公司在答辯意見中稱,華山作為中國五岳之一,其以“險”聞名,本案事發地點是通往華山西峰氣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路段,一側是立面懸崖,景區在該道路兩側均設有安全警示牌,提示游客請勿翻越,每段均配有安保人員。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同樣作為被告的華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有相關視頻。視頻中顯示,華山景區為確保游客安全設置護欄,護欄高度達到胸部位置。鄭某靜立在護欄內一段時間后,翻越護欄,隨后人趴在護欄外,面部朝下,胸部以上仍然在平臺上。隨后自行翻滾3圈,仰面躺在傾斜地面上,因地面傾斜度不大,摩擦力較大,翻滾后并沒有直接滑落,鄭某雙腳向下勾動多次后墜落。該保險公司認為,根據視頻內容,首先,鄭某身邊無其他人員外力作用,可排除他殺情況;其次,鄭某在視頻中的一系列動作均為主觀意識下的行為,不符合意外死亡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當時進入華山景區時購買了一份華山旅游安全保險票,價格為1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27.8萬元,其中死亡傷殘限額2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法院查明,根據此前已生效的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已判決鄭某所報名參加的旅行社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鄭某女兒關于鄭某死亡各項損失共計500380元。此外,鄭某生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隨心保,經協商已賠付60萬元。
作為本案被告之一的華山旅游公司也在答辯中認為,鄭某的人身損害,經人民法院審理已經判決,原告獲得了相應的賠償,不應再通過本案獲得“雙重”賠償。
一審法院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鄭某“身體從鐵護鏈翻空翻出鐵護鏈滾動后,在監控中消失”。法院認為,關于鄭某在進入華山景區旅游時因高墜死亡賠償中,雖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對鄭某死亡各項損失已判決認定,但本案中涉及的當事人、法律關系、訴訟請求與生效判決均不相同,故本案不屬于重復起訴。
法院認為,華山景區作為中國五岳之一,其以“險”聞名,本案事發地點是通往華山西峰氣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路段,一側是立面懸崖,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入華山景區自由活動期間應當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所能夠適應和完成的情況選擇活動內容,雖華陰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隊出具證明稱鄭某因高墜死亡,但根據被告華山旅游公司提供的鄭某生前墜落監控視頻顯示,對其自甘風險發生意外的行為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而被告之一的華山旅游公司作為華山景區的經營者,在鄭某發生意外高墜死亡后未及時指派人員參加救助工作,屬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華山旅游公司需承擔10%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相關費用應由華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華山旅游公司不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鄭某女兒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1894.05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潘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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