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億元究竟是傳銷所得還是個人不當得利?技術外包僅提供技術支持,未拉人頭、不參與運營,為何被認定為傳銷主犯重判7年6個月?若要沒收這筆巨額財產,能否給出明確合法依據而非“硬按罪名”?近日,原審被告人王先生的相關案件引發輿論熱議。王先生已上訴一次、申訴兩次,均被拖延至最后一刻駁回,家屬向16個相關部門控告無果,只剩無盡等待。其家屬圍繞案件核心爭議發聲,請求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或提審,一系列關鍵疑問讓這起案件的走向備受關注。
案件背景:平臺涉傳16人獲刑技術人員被認定主犯
據了解,早在2019年6月,陳某蒙就參與創建“全球看點”網絡平臺。平臺對外宣傳的模式為,會員閱讀廣告即可獲取積分,積分既能在平臺線上商城或線下合作門店兌換商品,也能直接在平臺內轉讓變現。2022年3月,陳某蒙將該平臺正式更名為“共享社群”。材料顯示,該平臺設置了G1至G6六級會員層級,以“購買數據包升級+發展下線獲積分”為核心運營模式,最終吸引注冊用戶超1147萬人,涉案資金流水達120億余元,組織及相關被告人總獲利超4億元。平臺會員需通過發展下線或者購買虛擬幣“HT”提升活躍度,多地上級部門此前也曾針對該平臺發布過涉傳風險提示。
2022年7月,王先生的女兒剛剛降生,而母親卻因病住院治療。不料,寧化縣公安單位主辦人員韓某陽一大早便帶隊將王先生帶走,同時查封、扣押并凍結了其家中全部財產,其中不僅包含王先生的個人資產,甚至還有結婚份子錢、女兒的滿月禮金,以及其父母的工資卡和養老金。辦案人員不顧住院老人的實際困難,更沒有為剛出生的嬰兒留下必要的奶粉錢。
2023年11月,寧化縣法院法官張某華組成合議庭一審判決:認定王先生受陳某蒙委托任技術總負責,組建團隊搭建平臺并植入傳銷規則,利用超級管理員權限增發HT虛擬幣售賣獲利1.925億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罰金200萬元。2024年3月,三明市中院二審改判為7年6個月,維持罰金及1.925億元追繳判項,認定其“作為技術團隊負責人,對傳銷組織發展起關鍵性作用,屬主犯”。
直到孩子三歲多,一家人在公益探視活動中才得以相見。可孩子因長久未見父親,面對近在眼前的王先生,卻只是四處張望,嘴里念叨著“要找爸爸”。骨肉分離的痛苦,對這個家庭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傷害。王先生父親表示,辦案單位未充分調查就貿然立案,還凍結其父母工資卡、扣押禮金,涉嫌“爭議執法”,違背《“十個嚴禁”》規定。
核心爭議:四大焦點直指案件關鍵辦案程序遭質疑
焦點一:1.9億獲利性質認定存疑
相關材料顯示,1.925億元并非王先生“劃撥平臺原有虛擬幣售賣”,而是其利用技術權限在“GDS權益中心”私自創建賬號、增發GM通證售賣的個人行為,與傳銷“設層級、拉人頭、以發展人員數量計酬”的核心模式無直接關聯。
偵查單位曾出具說明明確該筆收入為“個人行為”,且未進入傳銷資金池,平臺發起人陳某蒙案發前并不知情。家屬強調,該筆資金不符合傳銷罪“以收取人頭費為盈利模式”“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核心要件,平臺主要收入實為上海靈肯科技1.7余億元廣告收入,而非會員繳費。
焦點二:技術外包人員主犯定性引發爭議
王先生與陳某蒙之間系技術外包關系,雙方無勞動合同,王先生不參與平臺運營管理、規則制定及會員發展,僅按需求提供技術服務,領取固定薪酬(工資+獎金合計不超過138萬元),且2021年6、7月便已解除合作。陳某蒙先后更換上海、馬來西亞等多個技術團隊,王先生團隊具有完全可替代性,其地位與同案技術人員陳某丹相當,但陳某丹被判緩刑,王先生卻被認定為主犯重判,這一結果被指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此外,相關材料提及“共享社群”平臺通過廣告流量變現賦能實體企業,計酬不以發展人員數量為標準,不存在三層以上層級關系,不符合傳銷組織特征,王先生作為技術外包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缺乏充分依據。
焦點三:關鍵定罪證據存在多重合規問題
原審核心證據《專項審計報告》被指存在多項不合規情形:將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等非財務會計資料作為檢材,涉嫌違反相關規范;未獲取被告人微信、支付寶資金數據卻作出相關統計,檢材來源不明;超范圍作出“平臺規模”“傳銷屬性”等法律定性判斷,超出審計機構專業權限;報告認定的120 億涉案流水與另一份司法鑒定的30.11億元會員購幣總額相互矛盾,且未履行合規復核程序。
目前,出具該報告的福建廣拓會計師事務所已被福建省財政單位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但這份存在爭議的報告仍成為原審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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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焦點四:司法程序存在明顯瑕疵
相關材料指出多項程序問題:其一,一審未按規定組成七人合議庭(涉案人數多、金額巨大屬社會影響重大案件),僅由2名法官+1名陪審員審理;其二,宣判前未告知審委會委員名單,剝奪當事人回避申請權;其三,涉案財產由偵查單位處置,違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法院執行”的司法解釋;其四,未為案發時剛出生的嬰兒及年邁患病父母保留必需生活費用,違背人道主義。
同時,平臺無強制入門費、以廣告收入為主,不符合傳銷罪“騙取財物”的核心特征。王先生提供技術服務屬中立范疇,即便構罪,也應適用更貼合的罪名。
傳銷罪的法律認定標準與本案定性爭議
法律明確傳銷需同時具備三個核心特征:一是繳納或變相繳納入門費獲取加入資格;二是“拉人頭”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三是以上下線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且需滿足“30人以上+三級以上層級”才達追訴標準。
本案中,王先生的行為明顯不符:一方面,私自增發GM通證售賣是個人行為,未要求買家發展下線或設置層級返利,不滿足傳銷“拉人頭、設層級”核心要求。雖國家禁止非法代幣發行,但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等罪名,而非必然是傳銷。另一方面,技術中立原則下,其作為外包人員不參與核心運營,類似給餐館做收銀系統的技術員,不應因平臺違法就被認定為主犯。且平臺無強制入門費、以廣告盈利,不符合傳銷“騙取財物”特征。
核心訴求:撤銷原判決厘清財產定性
王先生及其家屬明確提出兩項訴求:一是撤銷寧化縣審判單位一審判決及三明市中院二審判決,依法追究寧化縣公安單位主辦人員韓某陽、寧化縣檢察單位負責人員施某春、寧化縣法院法官張某華等辦案人員,是否存在徇私枉法、逐利執法等情形依法進行調查;二是請求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或提審,厘清1.925億元獲利的法律定性,糾正主從犯認定及量刑偏差,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程序。
家屬表示“我們并非拒絕合法處置相關財產,而是堅決要求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這1.925億元確實屬于不合規所得,無論是退賠還是返還給受害者本人,都愿意全力配合;但絕不能僅憑主觀臆斷,強行以傳銷罪的主犯剝奪財產。”
1.925億元獲利的定性之爭、技術外包人員的責任邊界、關鍵證據的合規性存疑,這三大癥結的背后,是一個家庭的破碎與掙扎。三歲孩子對父親的陌生眼神、產后抑郁母親的奔波身影、年邁父母被凍結的工資卡,每一個細節都在叩問著罪與非罪的界定、罰與責的匹配。這場圍繞司法公正的博弈,早已超越個案本身,持續牽動著社會各界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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