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新坊鎮(zhèn)花橋村何家坪村民小組(下稱“何家坪組”)與源頭村民小組(下稱“源頭組”)的林權爭議仍在持續(xù)。自2018年袁州區(qū)上級部門以“錯誤發(fā)證”為由撤銷兩組42本林權證,并將涉案665畝山林確權至廟背村民小組(下稱“廟背組”)后,兩組村民歷經行政復議及兩級法院審理,相關訴求均未獲得支持,后續(xù)維護權益工作面臨多重困境
權屬變更:42本林權證被撤 司法途徑維護權益遇挫
據(jù)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村民陳述,涉案665畝山林位于新坊鎮(zhèn)花橋村原新坊鎢礦西部、苦株山(又稱苦朱山)東部區(qū)域。村民稱,自土地改革時期至今的六十余年里,該山林一直歸屬兩組集體所有,且在1983年林業(yè)“三定”(穩(wěn)定山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yè)生產責任制)、2006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等歷次權屬確權中均無爭議,相關勘界確權材料均有多方簽字確認,兩組村民據(jù)此持有相應林權證。
爭議始于2015年4月,廟背組就該山林權屬向袁州區(qū)上級部門提出調處申請,區(qū)上級部門隨即責成山林權屬爭議調處領導小組負責處理。2018年8月6日,袁州區(qū)上級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核心結論包括三項:一是認定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持有的16本1984年林業(yè)“三定”林權證及26本2006年林改林權證“系重復發(fā)放、無權屬來源和發(fā)證依據(jù)”,決定予以全部撤銷;二是將665畝涉案山林確權歸廟背組集體所有;三是明確該山林由廟背組村民徐某福、徐某如承包經營管理,并宣告后續(xù)將對漏撤的錯誤林權證逐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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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存根 圖一 (舉報人提供)
對該處理決定,何家坪組與源頭組均表示不服,隨即啟動法律救濟程序。2018年12月,宜春市上級部門經行政復議維持了袁州區(qū)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2020年5月,宜春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兩組的訴訟請求;2020年9月,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兩組村民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的嘗試未能取得預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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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伐木材 圖二 (舉報人提供)
核心爭議:村民質疑處理決定與事實法律相悖
圍繞袁州區(qū)上級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及后續(xù)司法判決,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村民提出多項質疑,認為相關處理結果與歷史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存在偏差。
爭議一:歷史確權事實認定存異 與調處原則不符
村民表示,涉案山林的權屬傳承具有清晰脈絡,1953年土改、1964年“四固定”(固定土地、耕畜、農具、勞動力)、1983年林業(yè)“三定”及2006年林改等關鍵節(jié)點均有明確權屬憑證,且歷次確權過程中均未出現(xiàn)權屬爭議記錄。這一情況與《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中“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的調處原則,以及《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中“以林業(yè)‘三定’時期權屬為主要依據(jù)”的規(guī)定相契合。村民認為,袁州區(qū)上級部門認定其持有的林權證“無權屬來源和發(fā)證依據(jù)”,實質是對上述歷史確權成果的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山林中部分資產涉及烈士徐某光的家屬權益。據(jù)村民提供的資料顯示,為撫恤烈士家屬,當時的上級部門專門劃分了相應的田地、山林等資產,并以1953年土改證為明確依據(jù)。該土改證上登記的撫恤家屬名字為“曾某來”,與烈士家屬身份信息一致,證上清晰載明包含房屋、菜園、田地、山林等資產。村民質疑,廟背組及相關人員在權屬爭議中,無視烈士家屬的身份與合法權益,將“曾某來”名下的全部資產納入確權范圍并劃歸己有,此舉侵害烈士及其家屬權益。
爭議二:證據(jù)采信與事實認定環(huán)節(jié)存疑
村民指出,袁州區(qū)上級部門在爭議調處過程中,未完成三項關鍵工作,導致事實認定基礎不扎實:一是未查清早占龍山西部與苦株山東部各自的山林實際面積;二是未完整調取廟背組主張權屬所依據(jù)的完整林權憑證;三是未組織爭議各方進行現(xiàn)場指認以核實權屬邊界。
具體證據(jù)層面,村民提出兩點核心質疑:其一,廟背組村民張某林提交的土改證僅為第二頁,存在面積、地塊數(shù)量未填寫等瑕疵,且缺乏完整證據(jù)鏈佐證,卻被作為確權依據(jù);其二,廟背組徐某福、徐某如兄弟的林權面積存在明顯擴大痕跡——土改及“四固定”時期為三人合計18畝(每人各6畝),2006年林改時變?yōu)楹嫌?19.7畝,最終被確權為665畝,該面積變動未提供有效事實依據(jù)。與此同時,村民稱徐某福、徐某如所持林改林權證存在涂改痕跡,認為通過現(xiàn)場勘界即可核實相關情況,但該主張未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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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林權登記 圖三、圖四 (舉報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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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林權登記 圖三、圖四 (舉報人提供)
爭議三:法律適用一致性與后續(xù)矛盾處置問題
村民質疑,若按袁州區(qū)上級部門“錯誤發(fā)證即撤銷”的認定標準,徐某福、徐某如涉嫌涂改的林權證未被納入撤銷范圍,明顯存在處理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更為突出的是,2022年1月,徐某福、徐某如組織人員在涉案山林內采伐林木9.7169立方米、毛竹3000余根,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村民聯(lián)名向森林公安機關報案后,未獲立案查處。村民認為,該事件是權屬爭議處理不當引發(fā)的連鎖矛盾,進一步加劇了雙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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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被采伐竹地 圖五 (舉報人提供)
維護權益進展:多方反映待回應 核心訴求聚焦權屬糾錯
司法途徑無果后,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村民轉向行政渠道尋求解決。2021年10月起,村民多次攜帶1953年土改證、1964年“四固定”憑證等權屬材料,向新坊鎮(zhèn)上級部門、袁州區(qū)上級部門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期間,新坊鎮(zhèn)上級部門曾回應將成立工作組調查核實,袁州區(qū)上級部門亦表示將組建聯(lián)合調查組,相關部門同時提出對爭議山林實施封山育林、禁止經營性采伐與開采的初步方案。但村民表示,上述承諾尚未落實。
目前,何家坪組與源頭組村民仍堅持認為自身持有的林權證“權屬來源清晰、發(fā)證依據(jù)充分”,不存在“重復發(fā)放”情形。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處理此類爭議應“尊重歷史、尊重習慣”。村民懇請上級相關部門對該案啟動監(jiān)督程序,督促袁州區(qū)上級部門及相關法院對權屬認定問題重新核查,依法查處山林內的采伐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目前,推動爭議解決的關鍵仍在于上級相關部門履行監(jiān)督職責,促使聯(lián)合調查工作組實質性開展工作,對涉案山林的歷史權屬認定、證據(jù)采信合規(guī)性、面積核算準確性等核心爭議點進行全面復核。依據(jù)“尊重歷史、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明晰權屬、化解爭議,是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平息矛盾的核心路徑。村民代表表示,會持續(xù)依法反映情況,直到問題最終得到公正裁決、合理解決,村民合法權益得到最終保障。
事件后續(xù)進展,媒體將持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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