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與朱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然而,兩人婚后僅共同居住約兩個月,便各自外出務工,期間未生育子女。
婚前胡某向朱某某支付彩禮6萬元,并為其購買“三金”花費1.7萬元,婚后,胡某還陸續向朱某某轉賬5.3萬余元,朱某某也曾向胡某轉賬1.6萬余元。后因感情不和,朱某某曾兩次起訴離婚均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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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胡某主動起訴離婚,并請求法院判令朱某某返還彩禮、“三金”及婚后轉賬等合計13萬余元。朱某某同意離婚,但辯稱彩禮屬于婚俗贈與不應返還,婚后轉賬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亦無需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且此前多次起訴離婚,應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關于彩禮返還問題,法院指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婚后短期共同生活是否構成返還阻卻事由”。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亦未建立起穩定、持續的夫妻共同生活實質。因此,不能簡單適用“登記結婚即不返還”的規則。結合婚后實際共同生活時間、婚姻存續時間、彩禮金額等情況,酌定朱某某返還3萬元彩禮。
關于婚后轉賬部分。法院認為,相關轉賬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其中包含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雙方亦無明確借款約定,故認定為共同生活支出,對返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準許二人離婚,朱某某返還彩禮3萬元。
來源: 曾都法院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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