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聚餐9人開溜,最后一人扛下所有”的荒誕戲碼,終于迎來了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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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重慶九龍坡區“倆室一廳云南廚房萬象城店”負責人陳先生向澎湃新聞證實,經過民警再次調解,此前被遺留的食客張先生已于13日晚結清1262元餐費,這場持續10天的餐費糾紛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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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寫承諾書后反悔拒付”到“最終無奈買單”,這起看似搞笑的事件,實則暴露出共同消費中的權責模糊陷阱,更藏著明確的法律界定與深刻的社會反思。
事件復盤:一場精心策劃的逃單還是意外的“甩鍋”?
時間拉回12月4日,這場引發全網熱議的聚餐拉開序幕。當日16時許,兩名客人提前為10人聚餐預留座位,隨后眾人到店拼桌用餐,直至深夜23時40分,原本熱鬧的餐桌僅剩張先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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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1262元的消費小票,張先生以“非組局者、身無分文”為由拒絕買單,聲稱組局的朋友張某銀已醉酒離開,需聯系對方付款。
餐館報警后,民警聯系上張某銀,對方卻以“沒錢籌款”為由拖延,隨后關機失聯。在民警協調下,張先生寫下承諾書,承諾12月5日18時前付清餐費,并抵押身份證作為擔保。這份載明“未按時支付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的承諾書,最終未能兌現——次日餐館催款時,張先生明確反悔,直言“付錢就是冤大頭”。直至餐館準備起訴、媒體廣泛報道后,第二次警方調解才促成款項結清。
從監控畫面、報警回執到承諾書等證據鏈來看,這起事件并非簡單的“遺忘買單”。9人分批陸續離開卻未告知餐館,組局者事后刻意失聯,遺留者簽署承諾書后又反悔,一系列細節指向這場逃單可能是“集體默契”下的惡意甩鍋,讓無辜留守者淪為“背鍋俠”。
法律解讀:為何留守者必須買單?連帶責任不是“冤大頭”的理由
事件發酵中,最核心的爭議的是:“9人逃單,為何要留守者付全款?”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的解讀給出了明確答案:10人共同消費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多數人之債”,餐館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共同債務人支付全部費用,內部約定不能對抗餐館的收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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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無論張先生是否為組局者,只要參與了共同用餐并接受餐飲服務,就與其他9人形成共同債務人關系,需對餐費承擔連帶責任。而張先生簽署的承諾書,更從法律層面強化了其付款義務——即便不認定為“債務加入”,也構成合法有效的保證承諾,反悔即構成違約,餐館可通過訴訟要求其履行義務并索賠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若張先生能收集證據證明9人存在惡意逃單合意,或組局者曾明確承諾“請客”,在付清餐費后可向其他參與者追償。徐紅梅律師補充道,無明確約定時,共同消費應按公平原則平均分攤,每人僅需承擔126.2元;若能舉證個人消費顯著低于他人,或有明確請客承諾,可調整分攤比例甚至免除責任,但本案中并無此類證據。
同類案例:逃單的代價遠比1262元沉重
重慶這起事件并非個例,司法實踐中,類似的“逃單糾紛”早已形成明確裁判規則,且逃單者的代價往往遠超餐費本身。
在湖北襄陽,曾發生過更荒誕的“逃單反索賠”案:2018年4月,張軍等6人吃夜宵后集體逃單,老板娘王芳追討時,張軍逃跑中自行摔傷致輕傷二級,反而起訴索賠4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逃單者主觀存在過錯,店主追討行為合法無過錯,最終駁回其訴求,訴訟費由張軍承擔。該案與重慶事件共同印證:逃單行為本身違法,試圖通過逃單規避責任者,需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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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多次逃單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安徽蕪湖一對雙胞胎兄弟因好逸惡勞,兩個月內6次吃“霸王餐”,累計消費2000余元,即便單次金額不高,但因屢教不改、破壞經營秩序,最終以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退賠全部損失。檢察官指出,逃單是否入刑關鍵看“情節嚴重”——多次作案、主觀惡性大、造成商戶恐慌,均可能突破行政違法邊界,構成刑事犯罪。
避坑指南:消費者與經營者如何防范“逃單陷阱”?
重慶這起事件給消費者和餐飲經營者都上了一堂“風險防范課”。對參與多人聚餐的消費者而言,三點提醒至關重要:
明確結賬規則先行:聚餐前明確“AA制”“指定付款人”等規則,最好通過聊天記錄留存證據,避免“口頭請客”引發糾紛;
警惕“分批離席”陷阱:若發現有人未打招呼陸續離開,及時向餐館說明情況或聯系同伴確認,避免淪為“留守背鍋俠”;
理性應對糾紛:被要求買單時,可與餐館協商聯系其他參與者,切勿輕易簽署全額付款承諾書;若被迫付款,務必留存消費記錄、同伴信息等證據,事后及時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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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餐飲經營者來說,面對多人聚餐尤其是拼桌、長時間用餐的情況,需建立前置防范機制:
預收押金降低風險:對10人以上聚餐可預收30%-50%押金,明確結賬時抵扣,從源頭減少逃單可能;
明確結賬責任人:上菜前詢問并記錄“主要結賬人”信息,離席時提醒其確認賬單,避免“集體失聯”;
固定證據及時維權:安裝清晰監控覆蓋餐桌區域,留存消費小票、預訂記錄等,遇逃單時第一時間報警,避免因證據不足陷入維權困境。
1262元買不走的誠信底線
1262元,人均僅126元的餐費,卻讓9人丟掉了誠信,讓張先生陷入糾紛,讓餐館耗費10天維權。網友感慨“藝術果然來源于生活”,但比段子更值得深思的是:人際交往中,“朋友”二字不該成為逃單的遮羞布;法律框架下,“法不責眾”從來都是自欺欺人的幻想。
這場糾紛的落幕,不僅是1262元餐費的結清,更應是誠信意識的覺醒——無論是聚餐逃單還是其他民事行為,遵守契約、敬畏規則,才是最低成本的處世之道。畢竟,一次逃單省下的百元錢,買不回丟失的信用,更躲不過法律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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