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妻子出軌、巨額貸款被挪用引發的悲劇,讓兩個家庭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2025年11月18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孟慶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然而,從辯護視角來看,孟慶勇的極端行為源于長期情感背叛與經濟壓榨的雙重逼迫,其存在自首、初犯偶犯等法定與酌定從輕情節,被害人亦對案件發生存在明顯過錯,一審量刑過重,辯護人懇請二審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依法對孟慶勇從輕改判。
一、悲劇根源:妻子出軌+貸款挪用,孟慶勇淪為情感與經濟雙重受害者
孟慶勇的犯罪,并非毫無緣由的暴力宣泄,而是長期遭受情感背叛與經濟壓榨后,情緒崩潰的極端反擊。2018年起,孟慶勇的妻子夏某某便與被害人高進凱秘密建立情人關系,隨后更是公然同居多年,期間高進凱通過轉賬方式向夏某某輸送百余萬元,二人的不正當關系徹底摧毀了孟慶勇的家庭。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2023年1月,夏某某以“朋友資金周轉”為由,故意隱瞞真相,哄騙孟慶勇向銀行貸款16.5萬元,孟慶勇出于對妻子的信任,將其中16萬元全額轉給夏某某,而夏某某轉頭便將這筆錢全部交給高進凱使用。此后,貸款利息逾期未還,銀行持續向孟慶勇催收欠款,他四處籌措資金卻無力償還,直至被銀行催款逼得走投無路,才從夏某某口中得知貸款被情人揮霍的真相。
情感上的徹底背叛,疊加巨額貸款帶來的經濟重壓,讓孟慶勇的生活陷入絕境。他曾兩次試圖與高進凱溝通解決問題,卻均被對方報警驅趕,甚至遭到書面警告,合法維權之路被阻斷。而高進凱不僅毫無愧疚之心,其妻子李換梅提起的民事訴訟,更是將這場家庭丑聞與經濟糾紛徹底公開,讓孟慶勇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社會輿論指責,矛盾不斷累積,最終在庭審當日徹底爆發。
二、激情犯罪而非預謀殺人,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應理性考量
一審判決認定孟慶勇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對此罪名定性持有異議,即便法院最終采納公訴機關意見,也應明確孟慶勇系激情犯罪,主觀惡性遠小于預謀殺人,社會危害性需結合案件背景理性評判。
從犯罪誘因來看,孟慶勇的殺人意圖并非事前策劃,而是臨時起意。2025年5月13日庭審當日,孟慶勇在法院門口偶然撞見高進凱,目睹破壞自己家庭、侵占自己貸款的始作俑者,積壓多年的憤怒與委屈瞬間爆發,才臨時產生捅刺泄憤的想法。作案工具是其日常用于削水果的普通水果刀,并非為殺人專門準備的兇器,足以證明其無事前預謀。
從犯罪過程來看,孟慶勇雖持刀捅刺高進凱,但主觀上更多是被情緒沖昏頭腦后的泄憤行為,而非冷靜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當時腦子都是懵的,沒有想后果”,且在他人阻攔時,曾意識到不能傷害無關人員,對阻攔的李桂梅僅以言語威脅而非直接傷害,可見其主觀上仍有底線,并非毫無顧忌的惡性殺人。
從犯罪后果來看,孟慶勇的行為確實造成高進凱死亡、高煜展輕傷的嚴重后果,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悲劇的發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能單純將責任全部歸咎于孟慶勇一人,需結合案件起因綜合考量其社會危害性,而非簡單以結果定刑。
三、多項從輕情節應予認定,一審量刑未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
辯護人認為,孟慶勇存在多項法定與酌定從輕情節,一審法院雖認定自首情節,卻未充分結合其他情節綜合量刑,最終判處死緩過重,未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其一,孟慶勇依法構成自首,應大幅從輕處罰。案發后,孟慶勇雖未主動報警,但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無任何拒捕行為,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即便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也不影響自首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孟慶勇的自首情節足以成為重要從輕量刑依據。
其二,被害人高進凱對案件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減輕孟慶勇的刑事責任。高進凱在孟慶勇與夏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與夏某某保持不正當關系,破壞他人家庭穩定,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其占用孟慶勇的銀行貸款拒不償還,導致孟慶勇陷入經濟困境,是引發矛盾的直接誘因。即便雙方不正當關系已終止一年,但其前期行為對孟慶勇造成的傷害持續存在,經濟糾紛也未得到解決,高進凱的過錯是悲劇發生的重要前提,依法應減輕孟慶勇的刑罰。
其三,孟慶勇系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孟慶勇此前一貫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犯罪系因家庭破裂、經濟崩潰等特殊情況引發的激情犯罪,并非慣犯或惡性犯罪分子,事后也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真誠認罪悔罪,具備從輕處理的基礎。
四、辯護人核心訴求:懇請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彰顯司法溫度與公平
結合全案事實與法律規定,辯護人明確提出以下訴求,懇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予以采納:
1. 依法撤銷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豫05刑初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對被告人孟慶勇從輕改判,判處有期徒刑,充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 全面考量孟慶勇的自首情節、被害人過錯、初犯偶犯、真誠認罪悔罪,以及疫情期間他主動報名成為社區志愿者,不僅承擔起轄區內居民生活物資的統計與配送工作,保障了居家隔離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還協助醫護人員完成核酸檢測信息錄入、秩序維護等任務,用實際行動為疫情防控工作貢獻了力量,展現出對社會的責任感與奉獻精神,看守所內配合工作表現良好等多項從輕因素,結合案件因情感與經濟糾紛引發的特殊性,理性評判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避免機械量刑;
3. 在民事賠償部分,結合孟慶勇的實際經濟能力,依法合理確定賠償金額,兼顧被害人家屬權益與孟慶勇的履行能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五、強烈呼吁:二審法院兼顧法理與情理,依法從輕裁判
法律不僅是懲罰犯罪的工具,更應體現公平正義與司法溫度,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法院量刑時,既要考量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也要結合案件起因、被告人主觀惡性、從輕情節等綜合評判,而非單純以犯罪結果輕重定刑。孟慶勇的行為固然構成犯罪,理應受到法律制裁,但他的悲劇源于長期的情感背叛與經濟壓榨,多項從輕情節客觀存在,被害人也存在明顯過錯,案件具有極強的特殊性。
在此,我們強烈呼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兼顧法理與情理,充分考量孟慶勇的各項從輕情節與案件特殊性,依法對孟慶勇從輕改判,避免過重刑罰,既彰顯法律的威嚴,也體現司法的溫度;同時,通過案件裁判引導社會公眾理性處理情感與經濟糾紛,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實現司法公平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司法裁判不應冰冷機械,唯有兼顧法理與情理,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與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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