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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以關心為幌子的性侵,一段橫跨數年的精神摧殘,最終讓中考狀元走向自殺絕路。
廣西百色高中教師唐毓文性侵女學生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唐毓文犯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 18 年。
很多人疑惑:他身為班主任,為何不定特殊照護人員性侵罪?
學生自殺與性侵有關,為何未判更重刑罰?
一、為何犯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而非特殊照護人員性侵罪?
答案在于 “法律的溯及力”—— 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
特殊照護人員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2021 年 3 月 1 日才正式實施,針對的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實施的性侵行為。而唐毓文的犯罪行為發生在 2019 年,案發時特殊照護人員性侵罪尚未設立。
從犯罪事實來看,唐毓文利用班主任身份,對 15 歲的被害女生實施強奸、強制猥褻,完全符合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被害人年僅 15 歲,雖已超過 14 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但師生間存在天然的權力不對等,這種特殊關系下的同意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自愿。法律對這類利用職務便利的性侵行為,也符合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要見,因此即便不能適用新增罪名,也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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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直接物證,如何認定犯罪成立?
性侵害案件往往證據不足,尤其是時隔多年才案發的案件,直接物證可能早已滅失。但本案能定罪的原因在于,法律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證據認定,有特殊規定。
《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辦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能僵化依賴客觀證據,更應重視未成年人受害人的陳述。只要受害人能說出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排除誣告陷害可能,其陳述即可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中,被害人的日記詳細記錄了性侵過程與精神控制細節,社交軟件聊天記錄、醫療診斷報告、復讀及退學經歷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這些證據共同印證了唐毓文的性侵行為,以及該行為對被害人的精神摧殘,即便沒有直接物證,也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成立。
三、學生自殺,為何未改變定罪卻加重量刑?
法院認定,唐毓文的性侵行為雖未直接導致被害人因抑郁癥發作而自殺身亡,但對其病情加重具有影響作用。這一認定直接影響到量刑。
被害人自殺是多因一果,抑郁癥本身、后續生活壓力等均可能是誘因,性侵行為是重要加重因素但非直接原因,因此不能認定為強奸致人死亡這一加重情節。
但這并不意味著,自殺結果對案件量刑沒有影響。法院明確其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正是基于性侵與自殺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才在量刑時予以從重處罰。
強奸罪,情節惡劣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強制猥褻罪,情節惡劣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處唐毓文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已充分考慮了其性侵行為的嚴重性、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以及最終導致自殺的惡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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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力不能成為作惡的工具
唐毓文的罪惡,本質是權力的濫用與人性的扭曲。教師本應是學生的守護者,其卻利用職務便利與未成年人的信任,實施性侵與精神控制,最終毀掉一個少女的人生。
法院對唐毓文的判決,不僅是對施暴者的懲罰,更是對特殊職業從業者的警示:
師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中,權力不對等帶來的同意并非真正的自愿,任何突破道德與法律底線的性侵行為,都將受到嚴厲制裁。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18 年的刑期,既是對被害人的告慰,也是對所有教育工作者的警醒:
職業身份賦予的權力,是責任而非特權,任何漠視法律、踐踏人性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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