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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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消防消息
近日
溫州市海經區一店鋪突發火情
黑煙滾滾
洞頭區消防救援人員
火速趕赴現場處置
萬幸明火已被群眾自行撲滅
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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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火災調查結果卻讓人揪心
監督執法人員
現場勘驗時發現
店鋪內抽油煙機與管道連接處
有明顯切割痕跡
周邊鋼管過火煙熏痕跡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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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詢問
現場一名男子
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
當事人
“我是廢品回收站的,老板讓我來回收店里的廢品。看到這個抽油煙機還挺新,就想用氣割槍(接了煤氣瓶和氧氣瓶)切開回收。沒想到剛割沒多久,上方的油煙管道就冒煙了,我趕緊拿滅火器和消防水帶滅火,之后消防隊就到了。”
原來
該男子在未取得
任何動火作業相關證件的情況下
違規使用明火切割油煙管道
而油煙管道表面附著的油污
遇氣割產生的高溫火花后
被迅速引燃
這才引發了火災
經查明,該男子在人員密集場所經營期間,未取得動火作業相關證件的情況下,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切割油煙管道,屬情節嚴重。鑒于其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違法行為,決定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給予該男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違規動火作業
若操作不當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相關責任人
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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