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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年來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領域的政策不斷更迭,為行業企業帶來新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提出了更高的稅務合規要求。與此同時,稅收征管數字化、精準化效能大幅提升,全面洞察行業稅收政策動態、系統審視自身潛在稅務風險,已成為再生資源企業保障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前提與必然要求。本文以2025年再生資源行業監管態勢為切入點,聚焦各地稅務機關通報的再生資源行業典型案例,解析當前監管趨勢下再生資源行業的稅務風險。
01
監管動態:加力糾治違規返稅、持續保持對虛開騙稅行為的高壓態勢
國家稅務總局12月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披露了四點與再生資源行業相關的稅費政策落地情況與監管動態:一是目前“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達到1.48萬戶,今年以來的“反向開票”金額近9000億元;二是重點緊盯違規騙享風險高的政策,特別是嚴防拆分收入騙享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嚴查無實質性經營企業違規享受區域性稅收優惠等行為;三是加力糾治違規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加大監控核查地方違規引稅返稅搞“政策洼地”、違規招引“空殼企業”搞“開票經濟”的情況;四是依托八部門常態化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持續保持對虛開騙稅行為的高壓態勢。
再生資源行業長期以來是稅務監管的重點領域,因源頭發票問題引發的模式合理性、財政獎補合法性等風險頻發,各環節主體均面臨不同程度的合規風險。對于前端的報廢產品出售者而言,部分散戶為逃避繳納稅款而采取拆分收入到多個自然人或多家個體戶騙享稅費優惠政策,“反向開票”后有部分自然人出售者為規避開票限額,同樣采取拆分收入的方法控制每一主體銷售額;對于再生資源企業而言,因多環節交易、一站式運輸及依賴財政獎補模式的存在,加之部分業務中企業未發揮貿易職能、存在資金回流等疑點,引發全鏈條的虛開、偷稅風險;而在資源綜合利用政策適用上,部分企業因不符合政策條件而面臨被追繳的風險。下文基于上述風險,結合今年各地公示的案件信息,摘錄如下三類典型案例。
02
最新案例:多起再生資源行業涉稅案件涉及刑事責任
(一)報廢產品交易真實性存疑,稅局認定企業不符合“反向開票”要求
《中國稅務報》2025年7月刊發的一篇文章顯示,M公司主要經營集成電路芯片及產品銷售,經營模式為從自然人或其他企業處收購廢舊芯片,經過加工后銷售。稅務機關在審查M公司的“反向開票”申請時發現,該公司所提交的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信息存在疑點,一是有一名自然人銷售額為478萬元,臨近“反向開票”500萬限額;二是該三名自然人交易所用銀行卡均來自同一開戶行。稅務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三名自然人實際上是M公司的上游供應商G公司的員工,而該三名自然人無法合理解釋如何區分任職受雇公司的業務與個人業務,且M公司也無法提供收購臺賬、業務資料等證明所收購的報廢產品系來源于該三名自然人,最終稅務機關認定M公司不符合“反向開票”要求。
(二)虛開、偷稅:涉及散戶拆分收入、回收企業代開發票等
1.個體回收站借用85人身份證成立個體戶,拆分收入向用廢企業開具1.11億余元發票被定性偷稅
202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暨盛某某拆分經營隱匿收入騙享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偷稅案件。盛某某所經營的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收購廢紙后向某紙業公司銷售,為少繳稅款,盛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證設立85家回收站,通過將本該是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的經營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違規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少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215.84萬元。稅務機關對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及盛某某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39.74萬元,同時對盛某某及85家再生資源回收站涉嫌虛開發票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2.回收公司“虛進虛出”,定性虛開、移送公安
2025年3月,青島市稅務局公開的一則案例顯示,青島某再生資源物資回收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合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價稅合計金額455.86萬元。青島市稅務局稽查部門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7萬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上市公司子公司自個人收購廢家電后自第三方公司取得發票被定性偷稅
2025年11月,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載明該子公司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向個人銷售方收購舊家電,取得銷售方以外的第三方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50份,認證抵扣稅額3,855,625.86元,列支主營業務成本22,680,152.75元,造成少繳稅款的后果已構成偷稅。稽查局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子公司在賬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繳稅款已構成偷稅,對其行為處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合計2,024,203.58元。
(三)有色金屬加工企業虛開運輸費發票、違規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025年6月,江西省稅務局公開的一則案例顯示,某銅業公司主要業務為購進廢銅后進行延壓加工,再將加工后的銅桿、銅排等產成品運輸到全國各地進行銷售,但運輸發票均來源于當地一家物流公司。稅務部門進一步核查發現,某銅業公司虛構運輸業務,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列運輸成本、虛抵進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偷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共計207.6萬元;同時,將銷售非自產銅桿的收入,列入即征即退項目銷售收入,違規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騙取退稅17.32萬元。針對其違法行為,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64.6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同時,對物流公司涉嫌虛開發票的問題進行另案處理。
03
涉稅風險:拆分收入、虛開發票、違規適用稅收優惠,涉稅風險多點爆發
(一)拆分收入偷逃稅款、虛開發票,自然人散戶涉稅風險不可忽視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以自然人身份還是以個體戶身份銷售廢舊物資,均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實踐中,部分散戶不帶票銷售廢舊物資,針對此種行為,稅務總局新聞發布會指出,稅務部門重點推動回收行業規范發展,通過實施“反向開票”拓寬對報廢產品出售者合規管理的范圍,有效壓縮不開票交易空間;部分散戶如上文案例所示,為違規享受稅收優惠、少繳稅款而拆分收入,而在“反向開票”政策施行后,則存在部分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為規避“反向開票”銷售限額而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與資源回收企業訂立購銷合同,并由資源回收企業向個人反向開具發票的情況。
拆分收入的主體往往具有多個主體注冊在同一地,未實際參與業務,人員、財務、資產混同等空殼特征。近年來,多地稅務機關也借助大數據與多部門信息聯通,打擊“拆分收入”騙享稅費優惠行為,例如一地稅務機關針對多個經營主體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的“一址多證”情形展開檢查,比對企業實際經營與申報數據、核查設備資產權屬關系、核驗用工合同主體一致性、追蹤產品移轉定價公允性等,篩查“拆分收入”的涉稅疑點;深化與市監、公安、社保等部門的協作機制,歸集注冊登記、財務報表等數據字段,對企業實施查證照、查資產、查用工、查交易、查關聯的“五查合一”檢查,累計梳理各部門反饋異常數據1325條,打通了數據協同壁壘。
散戶拆分收入的行為除了可能引發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偷稅定性外,利用其他未實際參與業務的個人向下游企業開具發票還可能因購銷主體不一致、票貨分離等問題而引發虛開風險,同時,下游受票企業所取得發票的合法性也面臨質疑。
(二)多環節交易、一站式運輸、依賴財政獎補等模式引發業務真實性懷疑
因回收源頭多為零散個體的特征,再生資源回收鏈條始終存在較大的購銷稅負差,回收環節增值稅稅負較重,而多數企業無法滿足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在長期實踐中,回收環節基本形成了依賴財政獎補的貿易模式,在當前加力糾治違規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嚴查違規引稅返稅搞“政策洼地”、違規招引“空殼企業”搞“開票經濟”的監管趨勢下,回收模式設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備受質疑,與之相關的回收業務真實性及發票合規問題也引發相關涉稅風險。
此外,考慮到提高運輸效率、降低損耗等,再生資源行業普遍采用“指示交付”等方式進行貨權交割,廢舊物資自散戶處直接運往終端用廢企業。由于此種運輸方式呈現出位于中間環節的資源回收企業沒有實際參與貨物運輸的表象,且貨物交付后各購銷環節系依據用廢企業的過磅單作為結算憑據,加之部分業務中存在資金流轉異常、過磅單真實性存疑等問題,稅務機關可能認為中間貿易環節為虛設,不具有真實貨物交易,從而將鏈條中的回收企業認定為虛開,而終端用廢企業則面臨取得“票貨分離”發票、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甚至被定性虛開的情況,相關主體面臨嚴峻的行政、刑事風險。
(三)違規適用即征即退政策引發補稅、加收滯納金等風險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及退稅比例,企業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除需判斷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規定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還應關注是否取得合規發票、納稅信用等級是否符合要求等條件,實踐中,不乏存在企業因取得的發票被認定虛開而影響即征即退資質的認定。
04
合規建議:夯實業務真實性,提高稅務合規意識
散戶應當就經營收入依法申報納稅。散戶無論是以自然人還是個體戶身份開展經營,均需如實、完整申報經營收入,避免借用他人身份拆分收入、虛開等行為。在業務開展中,應以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交易,確保交易留痕、可追溯,同時還應留存結算資料,為自身業務真實性提供有力支撐。
資源回收企業應基于真實業務開具、接受發票。在業務開展前,要強化對上游合作方資質審核,關注納稅信用等級,核查是否存在非正常戶等情況,可以在收購合同中約定發票開具的違約賠償條款等,防控潛在的經濟損失;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明晰自身所處的交易環節,發揮貿易職能,確保業務開展合同流、貨物流、資金流及發票流的一致性;在業務開展后,應留存相關資料,對于適用“反向開票”政策的,則應按照《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要求進行資料的整理與留存。
準確理解與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業應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核查自身業務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例如,要強化發票管理,對于出現異常憑證情形的及時申請核查;動態關注納稅信用等級變化,避免因信用等級下降喪失退稅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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