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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云
12月12日,深交所公布了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郭安靜、陳偉、朱策明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經查明,大信所及上述注冊會計師在星星科技(300256)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存在多項違規:一是2019年、2020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在2019年、2020年的審計工作中均未勤勉盡責。基于此,深交所對郭安靜予以公開譴責,對大信所、陳偉及朱策明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此前,證監會已于6月5日對相關方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大信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約339.62萬元,并處罰款950萬元;對郭安靜給予警告并罰款60萬元;對陳偉、朱策明給予警告并各罰款50萬元。此次證監會對大信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的罰沒款總計達1449.6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大信所累計已被證監會/證監局合計罰沒款逾4750萬元,相關處罰包括:
1、2025年6月,大信所因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沒收業務收入約339.62萬元,并處罰款950萬元;
2、2025年6月,中國證監會公布對大信所的處罰決定。大信所為廣匯物流出具的2022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且在對廣匯物流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決定:對大信所沒收審計業務收入169.8萬元,并處以339.6萬元罰款;
3、2025年3月,湖北證監局公布對大信所的處罰決定。大信所為啟迪環境出具的2017年、2018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且在啟迪環境2017年、2018年財務報告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所沒收其審計業務收入528.30萬元,并處以528.30萬元罰款;
4、2025年2月,中國證監會公布對大信所的處罰決定。大信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對豐匯租賃財務報表審計未勤勉盡責,對金洲慈航2017年、2028年財務報表審計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決定:對大信所沒收業務收入275.5萬元,并處以826.4萬元罰款;
5、2025年1月,河北證監局公布對大信所的處罰決定。大信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華訊方舟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所沒收業務收入122.6萬元,并處以367.9萬元罰款;及
6、2025年1月,河南證監局公布對大信所的處罰決定。大信所出具的雛鷹農牧2016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雛鷹農牧2016年年報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所沒收業務收入103.8萬元,并處以207.5萬元罰款。
會計師違規成本高啟,風控合規已成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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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海淀區;
郭安靜,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陳 偉,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朱策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81號)查明的事實,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郭安靜、陳偉、朱策明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明,因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構采購、虛假采購折扣及少計提商譽減值等事項,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大信所為星星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針對上述審計事項,大信所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郭安靜、陳偉是星星科技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郭安靜、朱策明是星星科技2020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二、大信所在對星星科技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
2019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因星星科技存在業績壓力,收入是其關鍵績效指標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確認不正確的期間或被操縱以達到目標或預期水平的固有風險,大信所將其收入的確認作為關鍵審計事項。
審計底稿《星星科技重大事項匯報》顯示,2019年度星星科技“將部分賬齡較長的存貨集中處置銷售,考慮到公司的產品基本是定制化產品,對該類交易的真實性存疑”。大信所總部復核提出“項目組在執行常規審計程序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執行訪談等程序,以核實交易的真實性,并考慮對集團及所屬子公司新增客戶擴大核查范圍的程序安排”。對此,項目組進一步履行了與公司高管、控股股東的溝通,實地走訪相關客戶、檢查相關客戶應收賬款的發函及回函情況等補充審計程序。
經查,大信所的上述補充實地走訪的審計程序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客戶訪談記錄簡單、流于形式。對相關客戶的《訪談記錄》僅記載了客戶的主要產品、年產量、銷售模式、結算款項情況等基礎信息。對相關客戶的《訪談記錄》僅記載了與星星科技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采購產品用途、交易款項支付等基礎信息。上述訪談未見與星星科技業務往來的具體情況、業務合理性等實質性問題,未要求客戶的被訪談人員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未對走訪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大信所未關注到新增客戶訪談提供的《營業收入詢證函》和《訪談記錄》存在公章編號不一致的異常情況。除此之外,相關客戶未提供其他任何資料。大信所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了解上述異常的原因,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走訪客戶數量少,占比低。大信所稱受客觀原因影響,僅選擇了三家客戶進行走訪。經查,現場走訪的3家客戶的銷售額僅占上述交易的22.15%。上述事項涉及客戶的注冊地址與其他相關客戶在同一產業園,且銷售金額超過5,000萬元,但未見項目組實際走訪。
上述異常情況涉及的相關公司均為實際交易金額與星星科技賬面記錄金額嚴重不符的客戶。
三、大信所在對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
(一)內部控制測試存在的問題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及其某子公司的采購與付款循環穿行測試程序中,所檢查的同一項業務各個環節獲取的相關文件并非同一供應商,不符合穿行測試的要求。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將“控制活動是否達到執行”記載為“是”,但缺少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
(二)營業收入實質性程序存在的問題
審計工作底稿記載,大信所對星星科技《營業收入完整性檢查表》、星星科技相關子公司《營業收入發生額檢查表》和《產品銷售收入檢查表》中所列明細進行抽查過程中,查驗了相關送貨單、合同以及對應科目。大信所未對相關單據及其附件的異常充分關注,未關注到部分客戶的收貨地址與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明顯不一致;部分客戶的收貨人同時為其他客戶的函證聯系人和法定代表人;送貨單日期早于出貨單的簽署日期等異常情況。大信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消除疑慮,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經查,上述異常情況涉及的相關公司均為實際交易金額與星星科技賬面記錄金額嚴重不符的客戶。
(三)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所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時,未對回函單位與發函單位不一致、不同客戶由同一人寄出回函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經查,相關公司均為實際交易金額與星星科技賬面記錄金額嚴重不符的客戶。
(四)長期股權投資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對相關公司預付投資款55,000萬元。相關公司將11,000萬元資金拆借給深圳某公司。審計底稿記錄“為防止資金拆借相關資金在星星科技體外循環,我們關注了星星科技相關往來核算客戶及資金流水核查,……經核查,無異常”。
大信所未關注到深圳某公司同時是星星科技某子公司的供應商。大信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消除疑慮,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五)客戶訪談程序執行存在問題
大信所執行客戶訪談程序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客戶訪談資料收集不完整。對相關客戶訪談時,未留存被訪談人身份證明資料。另一方面,未對客戶訪談收集資料的異常保持職業懷疑。大信所未關注到相關客戶訪談提供的資料和應收賬款函證回函存在公章編號不一致的異常情況。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郭安靜、陳偉作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郭安靜、朱策明作為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大信所、郭安靜、朱策明的上述相關行為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的規定,陳偉的上述相關行為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5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6.5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7條的規定,經本所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郭安靜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給予通報批評的
處分;
三、對陳偉、朱策明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郭安靜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 8399)。
對于大信所、郭安靜、陳偉、朱策明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 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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