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千萬粉絲網紅博主張凱毅的4斤重黃金鳳冠在免費展覽中被男童損毀的事件,引發全網熱議。這頂由其丈夫親手打造、工費最低20萬元且承載特殊情感價值的鳳冠,破碎的不僅是黃金與匠心,更暴露出免費展覽中責任劃分的普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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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說紛紜的輿論中,一個核心邏輯不應被顛倒:免費展覽的主辦方責任遠大于觀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決定了“免費”不能成為責任轉嫁的借口,而應是主辦方強化看護義務的警示。
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是民法體系的核心原則之一,這一原則在展覽場景中同樣適用。
當觀眾支付門票費用進入展覽時,本質上與主辦方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觀眾支付的門票費用,不僅購買了觀展的權利,也包含了對展品保護義務的承諾。因為門票收益中,本就應包含主辦方用于防護設施、人員管控等安全保障的成本。此時若發生展品損毀,觀眾因享受了付費服務,自然需對自身不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就像我們在收費影院觀影時,會自覺遵守禁止喧嘩、禁止拍攝的規定,這種自覺背后,正是付費行為帶來的責任意識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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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免費展覽的性質完全不同。
觀眾未支付任何對價,既未享受“付費服務”的專屬權利,自然也無需承擔額外的保護義務。從法律關系上看,免費展覽更接近主辦方發起的公益活動,觀眾僅是受邀的參與者,雙方未形成具有權利義務約定的合同關系。主辦方作為活動的發起者和展品的所有者,理應對活動全程的安全負總責。
這就像日常生活中的“幫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有償雇傭關系中雇主需對雇工安全負責,而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后,幫工人自行參與導致的損失需自行承擔。同理,免費展覽中主辦方主動向公眾開放展品,卻未收取任何費用作為安全保障的對價,就無權要求觀眾承擔超出一般道德范疇的保護義務。
停車場景的責任劃分,更能直觀印證這一邏輯。在收費停車場,車主支付費用后,停車場管理者就形成了有償保管義務,車輛若受損,管理者即便張貼“概不負責”的告示也無法免責——廈門湖里法院曾判決一起高空墜物砸車案,收費停車場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50%責任,其免責聲明因存在重大過失而無效。
但在路邊免費停車位或商場免費停車區域,車主與管理方未形成有償保管關系,車輛受損后通常難以要求管理方賠償。展覽活動與停車服務的邏輯完全相通:收費意味著責任承諾,免費則意味著責任主體的單一化——主辦方必須獨立承擔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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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黃金鳳冠損毀事件本身,主辦方的責任缺失更為明顯。從事件細節看,這頂重達4斤、工費最低20萬元且具有特殊情感價值的鳳冠,其保護措施卻存在致命漏洞——視頻顯示,男童僅通過反復抱住展臺、觸碰保護罩就導致鳳冠墜落。
從事黃金飾品加工的郝先生也指出鳳冠損壞嚴重難以修復,而多位律師均提到,主辦方需核查保護罩是否穩固、是否有警示標志、是否有人員巡查等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情況。
顯然,主辦方未能為貴重展品匹配與其價值相適應的防護等級,這并非“觀眾不自覺”的偶然,而是“防護不到位”的必然。若主辦方使用了符合貴重展品防護標準的展柜,即便有兒童觸碰也不會導致損毀,這種基礎性防護缺失,怎能將責任歸咎于無任何付費義務的觀眾?
有網友提出“不觸碰展品是看展紅線”,這種觀點混淆了道德倡導與法律責任的邊界。在收費展覽中,“不觸碰展品”是觀眾基于付費合同產生的義務,可通過違約責任追究;但在免費展覽中,這僅是主辦方的道德呼吁,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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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不以是否收費為前提。免費展覽的公益屬性,更要求主辦方強化安全保障措施。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就強調,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需保障服務質量,不能因免費而降低標準。鳳冠作為私人展品的免費展出,雖不屬于公共文化設施范疇,但更應遵循“誰展出、誰負責”的原則,畢竟展品的特殊價值只有主辦方最為清楚。
關于未成年人責任的爭議,更凸顯了責任劃分的核心邏輯。有觀點認為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但這一說法忽略了前提:若主辦方已盡到完善的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即便存在監護疏忽,也不會導致鳳冠損毀。
就像兒童在商場被松動的廣告牌砸傷,責任主體必然是商場而非監護人。《民法典》第1188條雖規定未成年人侵權由監護人擔責,但這一規定的適用前提是侵權行為與監護人過錯直接相關,而本案中,展柜防護的失效才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主辦方不能以“未成年人好動”為由,逃避自身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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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張凱毅夫婦因有保險未向家屬索賠的做法展現了寬容,但這不能成為模糊責任邊界的理由。從法律層面看,保險公司理賠后可行使代位追償權,但追償的對象應首先指向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辦方,而非無義務的觀眾家屬。
從行業影響來看,若放任“免費展覽出事歸咎觀眾”的邏輯蔓延,只會導致兩種不良后果:要么主辦方因無需承擔責任而進一步降低防護標準,要么更多人因害怕擔責而拒絕參觀免費展覽,最終損害公共文化傳播的公益屬性。
歸根結底,黃金鳳冠損毀事件的核心啟示在于:免費不是責任豁免的“擋箭牌”,而是責任強化的“催化劑”。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決定了收費場景下的責任共擔和免費場景下的主辦方全責。
對于主辦方而言,免費展出貴重物品時,要么投入匹配價值的防護成本,要么放棄展出;對于公眾而言,無需為免費服務承擔額外責任,但可秉持道德自覺配合觀展;對于法律層面,應進一步明確免費展覽中主辦方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避免責任劃分的模糊化。
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文化傳播的公益性,又守護好展品的安全與價值。
#百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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