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得建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5年7月31日國務院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了統一規范的新型外交外事服務管理制度,是中國提升外事服務法治化水平的重大舉措。《條例》共12條,聚焦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的雇用與管理,在保護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
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是中國的法定義務
中國是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締約國,這兩項公約共同確立了現代國際關系中外交與領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確了使館、領事機構的運作規則及相關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等核心制度,成為調整國家間外交和領事交往的基礎性國際法律文件。根據這兩部公約的規定,接受國應采取必要措施,為使館、領事機構有效執行職務提供便利。中國作為兩個公約的締約國和負責任的外交大國,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提供便利,既是中國恪守國際法、履行條約義務的應有之義,也是深入推進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必然要求。為了更好地落實這兩個公約的相關規定,中國還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在1986年和1990年分別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構成了中國規范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及其人員在華權益與行為的重要國內法律依據。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既是中國的一項國際法義務,同時也是一項國內法義務。
提供中國籍雇員雇用服務是履行便利義務的重要內容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在開展簽證辦理、文件翻譯、僑民服務等日常工作時,往往需要大量輔助性、服務性人力支持。如果從本國招募和派遣這些基礎性工作人員,將會極大地增加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的時間成本和運行成本。為確保機構的日常運行及外交領事官員有效地執行職務,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一般需要大批量地雇用中國籍雇員從事翻譯、助理、駕駛、維修、招待、保潔、保衛等工作。但由于不熟悉中國的勞動法律法規、社會保障政策和人力資源市場,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很難招聘到合適的中國籍雇員,主要借助專門的外事服務機構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從崗位發布、人員篩選、背景審查,到薪酬發放、社保繳納、證件辦理等全流程代辦。基于此種考慮,《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國政府依法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提供便利”,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委托外事服務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提供了法定依據,體現了中國政府在對外關系中的責任與擔當。當然,根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聘用過程中,“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保障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
歸口管理制度是便利雇用中國籍雇員的重要保障
《條例》第四條規定,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實行歸口管理。這構成了中國特色外事服務管理制度的基石。歸口管理制度搭建了清晰的層級管理體系,使提供中國籍雇員雇用服務的管理責任有了明確歸屬。其中,外交部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范圍內的雇員管理工作,外交部委托的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中國籍雇員和本行政區域內外國駐中國的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工作。這種分工管理模式避免了管理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等可能存在的問題,使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有明確的對接主體,便利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此外,《條例》第四條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都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中國籍雇員管理相關工作,共同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提供優質服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要求,“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和外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務質量。”
統一的平臺和清晰的流程為雇用中國籍雇員提供有效途徑
為了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通過外交部建立的中國籍雇員人力資源平臺發布崗位需求信息,根據需要選擇擬雇用的中國籍雇員。該人力資源平臺匯集了適合在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從事輔助性、服務性等工作的中國公民信息,包括基本情況、工作經驗、資格資質、語言能力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在招聘過程中關心的各項關鍵信息,形成全面、精準、動態的人才信息庫。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可以在該平臺自由選擇擬聘用的中國籍雇員,在必要時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還可以推薦平臺以外的適合人選按流程申請進入平臺的人才信息庫。一旦確定人選,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可以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與機構所在地的外事服務主管單位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進行銜接。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首先需要與外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作為一項基礎協議,確定中國籍雇員權益保障、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外事服務費用等內容;在此之后,外事服務機構根據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的委托,與選定的中國籍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中國籍雇員在該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從事的輔助性、服務性工作的崗位職責、勞動報酬、工作地點、工作期限和工作紀律等內容。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雇員簽訂勞動合同后,由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向中國籍雇員發放中國籍雇員證,作為其工作證件。為了確保中國籍雇員所開展的工作符合駐華外交領事機構的要求,維護外交領事活動的合規性和嚴肅性,《條例》第八條明確要求中國籍雇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得以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身份開展活動。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新疆政法學院法學院副院長)
《 人民日報 》( 2025年12月3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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