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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場庭審意外將張柏芝再次推上輿論中心,原告是她的前經理人余毓興及其公司,起訴內容并不復雜卻極具沖擊力——指控張柏芝在收取逾4000萬港元的預支片酬后,未按合約履行多部電影及經紀相關工作,要求追討超過1200萬港元,并要求她就相關收入作出賬目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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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經曝光很快在娛樂圈和社交平臺引發熱議,一方面是張柏芝這些年相對低調、以“單親媽媽”“復出拍戲”“努力養家”的形象示人;另一方面則是“收了錢卻沒履約”“賬目不清”的法律指控,兩者形成強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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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的張柏芝身著深色西裝戴著口罩,神情顯得格外疲憊,法庭上的氣氛從一開始就充滿了火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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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顯然有備而來,針對合約細節、款項流向以及張柏芝當年的工作安排進行了“連珠炮”式的盤問,而面對這些精準而犀利的法律質詢,張柏芝的表現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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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場港媒報道,在長達數小時的盤問中,張柏芝最常給出的回答是——“不記得了”;原告律師則步步緊逼試圖證明張柏芝在知情的情況下違背了契約精神,壓力在這一刻積聚到了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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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律師再次質疑她對某些關鍵文件的知情權時,一直處于緊繃狀態的張柏芝終于按捺不住,她情緒激動地站起來,聲音顫抖甚至帶著哭腔大聲喊道:“我兩天沒睡覺了!你們對我很不公平!媒體一直給我很大壓力,所有東西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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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不是電影里的橋段,而是一個被官司纏身多年的女明星最真實的應激反應,她的崩潰或許不僅僅是因為這1200萬的債務,更像是一次對多年來積壓情緒的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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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并沒有因為眼淚而敲下休止符,法律只看合同不看眼淚,要理解這場官司的來龍去脈,我們必須把時鐘撥回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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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是張柏芝人生中極為動蕩的一年:她與謝霆鋒的“世紀婚姻”走到盡頭,轟轟烈烈的離婚大戰讓她的形象和事業都跌入谷底;彼時的她是一個獨自帶著兩個孩子的單親媽媽,急需一根救命稻草,既需要金錢上的安全感,也需要事業上的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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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個時候,余毓興出現了,當時身份是AEG新亞洲娛樂的總裁的他看中了張柏芝身上依然巨大的商業價值和話題度,決定在這個低谷期“抄底”,他不僅為張柏芝開出了極其優厚的簽約條件,更在生活中給予了她極大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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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媒體報道中,余毓興對張柏芝可謂是“寵愛有加”,他不僅幫她處理離婚后的公關危機,還為她量身定制電影計劃,甚至在張柏芝受到外界非議時多次挺身而出為她辯護,這種超越普通工作伙伴的關系讓兩人一度以“干爹”和“干女兒”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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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信任基礎下,雙方簽下了那份如今引發爭議的一紙合約:根據原告方的說法,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為了表示誠意,余毓興方面同意預支4000萬港元作為片酬,這筆錢在當時絕對是天價,對于急需安頓家庭和重振旗鼓的張柏芝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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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蜜月期總是短暫的,在2014年左右雙方的關系就已經徹底破裂,余毓興曾在接受采訪時憤憤不平地表示自己是“真心換絕情”,他聲稱張柏芝在拿到錢后經常以各種理由推脫工作,甚至玩“失蹤”,導致公司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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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張柏芝方面則有另一番說辭,雖然在本次庭審中她多以“不記得”回應,但從過往的零星回應和辯護邏輯來看她認為這筆錢的性質并非單純的“借款”,而是“簽約金”或“預付薪水”,在她的認知里未能拍戲的原因并非單方面違約,而是公司籌備不力或者劇本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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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張柏芝在庭上提到,當年很多文件是在匆忙或極其信任對方的情況下簽署的,她甚至暗示自己可能被“套路”了,但白紙黑字的合同是殘酷的,原告律師當庭展示了多份有張柏芝親筆簽名的文件,指出她在領取支票時是知曉相關條款的,張柏芝雖然辯稱“沒看清條款”但也不得不承認簽名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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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還需要等待法院的裁定,但跳出案情本身,個人認為張柏芝在庭審上的這一哭以及她與前經紀人的這場糾紛,其實扯下了娛樂圈幾塊并不光鮮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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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娛樂圈“家庭式管理”的必然崩塌。
回顧張柏芝的職業生涯,她似乎總是陷入這種“愛恨交織”的合約糾紛中,從最早的朱永龍,到后來的向太陳嵐,再到如今的余毓興,你會發現一個驚人的規律:她總是傾向于與經紀人建立一種超越工作的“親情關系”。
無論是叫“干媽”還是“干爹”,這種帶有人身依附色彩的稱呼本質上是把商業契約情感化,在順風順水時這是“一家人”;一旦利益受損就變成了“你當初說好的”和“你怎么能這么對我”。
商業社會最忌諱的就是把感情和賬目混在一起,張柏芝在法庭上說“我信任他們”這或許是實話,但這恰恰是她最大的職業硬傷,在涉及幾千萬的生意面前,只談信任不看條款,這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合作伙伴的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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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害者心態”救不了違約責任。
張柏芝在法庭上喊出的那句“對我很不公平,媒體給我很大壓力”,讓人聽了確實心酸,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她確實承受了常人難以想象的輿論重壓。
但需要厘清的是:媒體的壓力、她是否睡覺、她是否是一個好媽媽,與她是否欠了余毓興1200萬,在法律上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情。
這就是所謂的“情緒化邏輯”對撞“法律邏輯”,在粉絲眼里她是被欺負的弱女子;但在法官和原告律師眼里她只是一個簽了字卻沒履約的乙方。
成年人的世界里,尤其是名利場,眼淚是很好的公關武器,卻是最無用的法律證詞,試圖用“我很慘”來抵消“我違約”,這在現代商業規則中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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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女明星的“法商”急需充值。
這起案件給所有藝人提了個醒:不管你咖位多大,不管經紀人跟你關系多鐵,簽字之前請一定要找律師看合同。
張柏芝在庭審中多次以“不記得”、“沒細看”來辯解,這其實是非常危險的訴訟策略,如果法院認定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她或許還有一線生機;但如果合同本身合法合規,僅僅是因為她“懶得看”或者“太信任”,那么她必須為自己的草率買單。
這1200萬港元對于現在的張柏芝來說,或許不是拿不出,但那種被舊人“清算”的恥辱感,以及公眾形象的再次受損才是最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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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羅生門”背后的真相——失控的邊界感
復盤整個事件,這其實是一起典型的中國式娛樂圈糾紛:始于江湖義氣,終于商業清算。
庭審中張柏芝的崩潰,除了壓力或許還有一種被“背刺”的委屈——曾經那么幫我的人,現在為什么要把我逼上絕路?真相或許藏在那些張柏芝“不記得”的文件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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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法庭上那個聲淚俱下的張柏芝,她一直都是那個真性情、沖動、為了生存橫沖直撞的柳飄飄,只是生活不是《喜劇之王》,沒有那么多“我養你啊”的溫情臺詞,更多的是“欠債還錢”的冰冷現實。
這件事終究會有一個法律上的結果,但對于張柏芝而言她需要補上的可能不僅僅是那1200萬的賬目,更是一堂關于規則、界限與成長的遲到的課。
畢竟,在這個殘酷的名利場保護自己最好的武器,從來不是眼淚而是那一紙清清楚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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