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未成年女兒證明母親出軌的證據有效嗎?父母的離婚案,子女可以作證人嗎?
發生在安徽的一個真實案件,女子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后同居,2006年12月生了女兒小王,2008年兩人補辦了結婚證,2024年11月妻子張某起訴離婚。丈夫王某稱妻子是因為出軌才要離婚的,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妻子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為此,王某提供了女兒小王與母親張某的微信通話錄音,用于證明妻子出軌的事實。但一審及二審法院都沒有采納這份證據,判決二人離婚,但駁回了王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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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什么法院不支持用女兒和母親通話錄音證明張某出軌?
法院認為“從王某提交的小王與張某微信通話記錄時間顯示,小王當時系未成年人,王某將該微信通話記錄等作為證明張某婚內出軌的證據提交法庭,實際上將未成年人置于情感沖突與道德困境中,破壞了小王與母親張某之間的情感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王某利用未成年子女小王與張某進行電話溝通,以獲取有利于其訴訟的相關信息所形成的上述證據,應作否定評價,依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2006年12月出生的小王,在2024年11月時離成年還差一個月,她與母親之間的通話錄音真的不能成為證據嗎?如果她成年了呢?大家覺得,法律上子女證明父母出軌的證據能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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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并沒有父母離婚時子女不得作為證人的規定,子女作證被法院采納的案子也是有的!比如曾有過18歲女兒出庭作證證明父親出軌的案子。有人說那不一樣,18歲畢竟成年了。但法律上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對其可以認知的事是有相應的作證能力的。而且那個18歲女兒證明父親出軌的案子,她證明的事最早發生在她8歲的時候,她證明事基本上都是發生在她未成年期間,只是法院審理的時候她成年了。而本案女兒和母親的通話錄音發生在女兒成年前,但真正開庭的時候女兒也成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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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本案的證據之所以不被采納,最重要的不應該是女兒的身份和年齡,而是客觀性不夠充分。本案王某對妻子張某出軌的事,只提供了女兒和張某的錄音,而且明顯是王某刻意要求女兒和張某溝通取證的,女兒最多也就是聽張某承認有出軌的行為,對出軌事實非女兒親見,這種傳來事實的證據客觀性不足。
而剛才提到的18歲女兒證明父親出軌的案子,她證明的是自己親眼所見的事,包括父親的出軌對象搬到她家長期居住的事實。這兩個案子證明方式和內容有本質區別。當然,就本案來講,即使法院采納了證明張某出軌的證據,如果沒有達到婚內與異性同居或重婚的地步,僅僅是一般出軌也達不到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王某的這個訴求確實很難被支持!
最后說一個個人觀點,父母離婚,盡量不要要求子女參與站隊甚至作證,畢竟通常來講夫妻兩人過不下去,并不代表子女要和父母中的一方成仇人,大家覺得呢?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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