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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加強網絡強國建設。網絡強國建設離不開網絡安全及網絡安全治理。作為國家安全體系和公共安全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安全及網絡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與規范化水平,是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集中體現,對網絡強國建設有著至關重要的制度化意義。
原文 :《積極回應人工智能法治化發展需求》
作者 |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葉慧娟
圖片 |網絡
為順應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社會發展新趨勢,應對日益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網絡安全形勢,2025年10月,我國《網絡安全法》迎來首次修訂,凸顯頂層設計,明確政治方向;聚焦人工智能,填補制度空白;強化法律銜接,優化責任配置。此次修法,為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治理體系、提升網絡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的規范指引與法治保障。
法不獨行,
注重與相關法律的體系化銜接
《網絡安全法》有關網絡安全保護與治理的規定涉及面寬,內容繁雜,是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和一般性法律。其中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和境內外數據交互等問題,與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特殊法多有交叉。因此,本次修訂在法律責任方面強化了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體系化銜接,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在要求,又充分保障既有法律規定集群式協作的效力與效率。同時,為了與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此次修訂針對網絡運營者具有“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初次違法且危害輕微”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增加了“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銜接性規定。這一規定是對我國行政執法中長期存在的“小過重罰”趨向的糾偏,同時也為幫助網絡運營者建立“主動發現-快速整改”機制、更好地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推動企業發展創新提供了制度激勵。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引入這一“柔性條款”,并非對違法行為的允許或放任,部分網友稱之為“責任豁免”的觀點并不恰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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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施策,
實現法律責任體系的合理化配置
面對錯綜復雜的網絡安全形勢和迭代迅速的網絡安全問題,網絡安全立法如何做到嚴而不厲、疏而不漏?法律對安全義務主體與安全義務行為的規范是否周全?法律責任配置和法律責任體系構建是否科學合理?筆者認為,新時代高水平的網絡安全立法是網絡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在立法領域的直觀體現。此次《網絡安全法》的修訂,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不同網絡安全內容、安全風險等級和不同責任主體,健全和強化重點領域、重點問題的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如立法在區分“網絡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兩類主要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主體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主體及其行為性質、危害后果的不同,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方面,首次區分“一般違法”“嚴重后果”“特別嚴重后果”三種情形,并適配不同法律責任;細化個人信息處理、數據出境、平臺責任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優化法律責任體系。另一方面,立足于有利于企業發展原則,部分法律責任規定避免一刀切的簡單粗暴,趨向柔性化和人性化。如在提高基礎義務底線的同時,對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在加大對拒不履行安全義務、違規處理敏感數據等行為的懲處力度之余,對部分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行為允許“限期改正”“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既嚴密法網,又適度容錯,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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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AI,
利用安全新變量助力安全治理新增量
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給網絡安全治理帶來了新風險、新挑戰,也提供了新時代提升網絡安全保護與治理水平的新路徑、新工具。因此,網絡安全立法既要積極回應當前人工智能法治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又要面向未來合理統籌安全治理智能化的制度安排。此次修訂,《網絡安全法》明確支持人工智能關鍵技術研發與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同時支持運用人工智能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盡管最新立法有關人工智能的規定相對宏觀,不夠具體,但其重在體現立法對人工智能時代發展的及時回應和我國在網絡安全領域兼顧安全與發展的法治立場,其內容的開放性、涵括性將為未來人工智能領域的特殊立法提供一般法的立法框架和法治基礎,相信人工智能相關立法將有力反哺我國網絡安全治理與網絡強國建設。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80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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