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威海榮成市“村支書賣農產品小米遭小米公司投訴”一事在網絡引發(fā)熱議,一度出現“小米不讓賣小米”的輿論誤解。12月12日,事件迎來關鍵反轉:涉事博主“小馮來助農”發(fā)布道歉視頻承認言行不當,小米公司也同步發(fā)布澄清聲明,明確投訴核心是“惡意模仿、污蔑名譽”而非禁止使用“小米”二字,這場由營銷爭議引發(fā)的輿情風波,最終回歸事實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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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點并非“小米”二字的使用權之爭,而是一場刻意的“搭車營銷”。據公開信息顯示,涉事博主自稱西初家村村支書馮某寬,其短視頻賬號以“用雷軍的方式介紹黃小米”為噱頭,發(fā)布多條推廣視頻。視頻中,博主刻意模仿小米創(chuàng)始人雷軍的著裝風格、發(fā)布會語氣、標志性句式,甚至關聯(lián)“雷氏營銷”“小米發(fā)布會”等話題標簽,通過戲謔化、夸張化表達博取關注。小米公司在投訴中明確指出,此類內容不僅誤導公眾產生品牌關聯(lián)聯(lián)想,更存在惡意丑化、貶損高管形象的傾向,已構成對雷軍先生肖像權、姓名權及公司名譽權的侵害,部分視頻還包含虛假誤導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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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視頻被平臺下架,博主起初回應稱“賣的是地里長的小米,與手機汽車無關”,呼吁小米公司“給老百姓一條活路”,這番表述迅速引發(fā)部分網友對“大企業(yè)欺負農戶”的共情,輿情一度發(fā)酵。但隨著更多細節(jié)浮出水面,事件開始出現反轉:記者查詢發(fā)現,涉事賬號所屬主體為榮成市寬窄信息傳媒工作室,馮某寬本人擔任法人,該企業(yè)注冊地址并非其任職的西初家村,經營范圍包含廣告設計、農副產品銷售等,并非村集體性質的助農主體。另有網友發(fā)現,博主視頻中存在借小米汽車相關事件玩梗的內容,涉嫌觸碰道德底線,這也成為小米維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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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事件迎來雙重定調。當天下午,博主“小馮來助農”清空賬號所有視頻及商品櫥窗(該賬號累計粉絲3.2萬、獲贊超40萬),并發(fā)布道歉視頻稱,近期為推廣農產品發(fā)布的爭議視頻對小米公司造成影響,占用了社會資源,承諾今后將規(guī)范網絡言行,向公眾致以誠摯歉意,同時表示不接受媒體采訪。
幾乎同步,小米公司發(fā)言人發(fā)布正式澄清聲明,直指網傳“小米公司不讓賣小米”是“徹頭徹尾的歪曲與污蔑”。聲明明確,投訴針對的是賬號“惡意模仿、捏造污蔑”的侵權行為,而非“小米”二字或農產品“小米”的正常使用,指責相關賬號借“助農”議題偷換概念、博取流量。為反駁“阻礙助農”的不實言論,聲明還披露了小米長期的支農助農實踐:多年來已在貴州、云南、湖南、河北、新疆等多地捐贈支持鄉(xiāng)村學校及農場發(fā)展,僅“小米圖書館”項目自2019年起就已在邊疆地區(qū)捐建7所,持續(xù)助力鄉(xiāng)村文化與教育振興。
對于此次爭議,法律層面給出了清晰界定。北京康達(鄭州)律師事務所姚坤指出,若當事人在視頻中通過著裝、語氣等細節(jié)刻意模仿特定公眾人物,足以讓公眾產生明確聯(lián)想,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若存在丑化、貶損表述并損害對方名譽,則涉嫌侵犯名譽權;而借公眾人物影響力進行商業(yè)引流的“搭車營銷”,也可能觸及不正當競爭紅線。這一解讀印證了小米維權的合法性,也厘清了“正常助農”與“惡意營銷”的邊界——助農值得鼓勵,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截至12月12日,榮成市滕家鎮(zhèn)政府已確認馮某寬確為西初家村村支書,但對于“小馮來助農”賬號是否為其本人運營,仍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中。此次事件之所以引發(fā)廣泛討論,核心在于公眾對“助農”議題的天然共情,以及對“大企業(yè)維權”的敏感認知,但隨著事實細節(jié)的披露,輿論逐漸轉向理性:助農的初衷值得肯定,但營銷行為必須守住法律與道德底線,而企業(yè)依法維護自身名譽權,也不應被曲解為“打壓弱勢群體”。
這場風波也為網絡空間敲響警鐘:在流量誘惑下,借公眾人物IP“搭車營銷”“戲仿丑化”的行為并非“無傷大雅”,不僅可能觸犯法律,還會擾亂網絡輿論秩序;而公眾在面對此類議題時,也應避免被片面表述帶偏,理性看待維權與公益的邊界。正如小米聲明中呼吁的,網絡空間需要共同抵制虛假信息與刻意挑動輿情的行為,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環(huán)境。
從“輿論熱議”到“真相大白”,“村支書賣小米”事件的反轉再次證明:商業(yè)營銷有邊界,合法維權無過錯,助農更需守底線。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唯有在法律框架內行事,才能真正實現權益與責任的平衡,讓善意不被濫用,讓爭議回歸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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