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機動車事故中,機動車主一般同時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這兩種保險在性質上均屬于責任保險。此時,事故中的受害人應當依據車上人員險還是三者險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關鍵在于判斷保險事故中,受害人是屬于機動車的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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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概念的規范梳理
在保險分類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即三者險)均屬于向第三人賠付的責任險。已經被廢止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2000)》第二條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這一解釋將機動車保險中的第三者概念限縮于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而,我國將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排除在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外。在商業保險中,“第三者”范圍由保險合同具體規定,通常不包括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例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規定,本保險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其中,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對于三者險中“第三者”范圍的界定,須以“車上人員”的含義為參照,通過排除方式加以確定。換言之,排除 “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其余的人員應可以適用三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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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人員險的發展沿革
車上人員險的發展與中國汽車產業和保險行業的演進緊密相連,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在汽車保險早期,險種劃分較為粗放。最主要的險種是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此時,對車上乘客的保障通常不是獨立的險種,而是作為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一個附加責任或特約條款存在。
第二,2003年中國保監會推行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推動了車險產品的多樣化和規范化。車上人員責任險從此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附加險種出現,車主可以自愿選擇投保,明確分為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兩部分,保額可以按座位單獨設定。
第三,2020年9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改革后的車上人員險,保險責任覆蓋了正在上下車的人員,解決了以往關于上下車過程中出事是否屬于承保范圍的爭議。
從特別約定的“座位險”發展到獨立的車上人員險,這一變化過程有助于我們理解、認定車上人員,并與第三者相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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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車上人員的考慮要素
司法實踐中,對于“車上人員”的認定,一般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物理空間關系。即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以及受傷時的特定時間點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位置作為界定第三者和車上人員的主要依據。
2.安全空間關系。“物理空間”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過于簡單、寬泛,所以需要進一步限縮。安全空間關系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的瞬間,車上人員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等安全部位。以安全空間的概念進行限縮,其合理性在于以下幾點:首先,車上人員與第三者遭受風險時的地位不同,車上人員并不作為三者險的賠償對象,原因在于車上人員可以和機動車視為一個整體,在道路通行中處于強勢地位,而只有居于安全部位、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第三者,才可認為與車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整體。其次,車上人員和第三者遭遇風險的概率不同。車上人員在機動車行駛期間,較為穩定地停留在車內或車上,所以此類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概率與第三人不同,而這會影響到保險費率的厘定。與之類似的,臨時停留在無安全載人空間的車上,不宜認定為車上人員險的保障范圍。最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對“車上人員”的承保范圍進行了規定,即“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可見該條款所指“車上人員”,應當限定于位于具備安裝座位條件、具有安全載人空間的人員。
3.控制關系。機動車實際控制人既明確知曉駕駛和使用機動車的潛在風險,又能實際掌控該風險,因此可將賠償對象與被保險車輛之間是否存在控制關系作為認定車上人員的要素之一。具體而言,在認定賠償對象與被保險人是否存在特定關聯、以及是否為車上人員險中的車上人員時,應以車輛實際控制人同意登車為前提,無論此項同意是臨時性許可還是長期允許,在沒有取得實際控制人同意卻登上車輛的人員,不應納入車上人員險的保險范圍。
4.身份與職責。車上人員與車輛所有人、控制人之間的關系,是界分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另一個要素。除了車上乘客等爭議較少的情況外,對于其他人員,需要查明交通事故里的受害人以何種身份登上車輛、登上車輛所從事的具體事務,當受害人是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員工,或者受所有人、控制人的委托而登上車輛,并從事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所安排的工作時,則受害人應當屬于車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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