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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場監管局
市農業農村局聯合發布
重點問題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案例
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工作部署,市市場監管局和市農業農村局通過聯合檢查執法、監督抽檢等方式開展了重點問題食用農產品(鳊魚、大口黑鱸、鯽魚、烏鱧、黃鱔、牛蛙、泥鰍、芒果、香蕉、荔枝、芹菜、豇豆、辣椒、姜)專項整治,重點打擊違法使用禁限(停)用藥物、常規藥物殘留超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群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現公布3起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查處某水果經營店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臺芒案
2025年9月,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聯合對轄區內某水果經營店開展監督檢查,并對其銷售的臺芒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臺芒苯醚甲環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標準,檢驗結果不合格,譙城區市場監管局當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7月從河南省商丘市購進臺芒233公斤,進價6元/公斤、售價6.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貨值1537.8元,購進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該經營店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查處韓某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豇豆案
2025年7月29日,亳州市渦陽縣農業農村局和縣市場監管局開展聯合檢查,對渦陽縣店集鎮豇豆種植戶韓某種植的豇豆進行省級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豇豆樣品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標準要求,檢驗結果不合格。10月27日,韓某收到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經調查,當事人為殺蟲使用噻蟲嗪,采摘、銷售本批次不合格豇豆共25kg,銷售金額50元,違法所得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韓某停止銷售相關農產品,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全鏈條追溯某超市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香蕉案
2025年4月,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抽檢發現某超市銷售的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該超市所售香蕉購自阜陽市太和縣某水果經營部,能提供進貨憑證,因其系初次違法、主動改正,符合“首違不罰”相關規定,該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為進一步追溯涉案香蕉源頭,利辛縣市場監管局將線索函告阜陽市太和縣市場監管局,經核查,涉案香蕉來自海南省東方市某種植戶,該局將案件線索及時移交海南省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南省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種植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保障消費者“舌尖上安全”的第一道關卡,農產品生產者要嚴格規范用藥,按照農藥標簽要求的范圍、劑量、安全間隔期使用,避免農藥殘留超標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可通過12315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共同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來源 :利辛網綜合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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