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琦
由于能源轉型帶來的市場機遇,中東歐市場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投資光伏產業的新高地。其中,匈牙利自2023年起連續兩年成為中國在歐洲外商直接投資(FDI)的首要目的地,2024年占中國對歐投資總額的31%,投資領域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產品制造。
匈牙利與中國在專利制度和光伏產業政策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制定與實施有針對性的合規策略。
歐盟框架下的匈牙利光伏產業政策
(一)歐盟光伏產業政策
2022年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可再生能源歐盟(RepowerEU)提案》,計劃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簽訂新俄羅斯天然氣合同,現有合同過渡至2028年1月1日終止。該提案旨在減少歐盟成員國對俄羅斯化石燃料的依賴,還提出在家庭、工業和發電領域加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以期盡早實現全面替代化石燃料的目標。對此,匈牙利外長在2025年10月20日舉辦的歐盟外長會議上明確反對,并表示匈牙利將采取一切法律和政治手段阻止歐盟通過該提案,原因在于匈牙利嚴重依賴源自俄羅斯原油和天然氣等能源進口,適用該提案將致使當地工業和居民用氣用電等成本大幅度提高。
與《可再生能源歐盟提案》所呈現的減少能源外部依賴的趨勢類似,歐盟委員會于2024年5月27日通過的《凈零工業法案》(Net-Zero Industry Act)將光伏等8類技術規定為凈零技術的范疇,其核心目標是要求到2030年將本地凈零技術制造能力提升至歐盟市場需求的40%以上,即減少對非歐盟成員國等第三國清潔技術與供應鏈依賴。根據該法案的規定,歐盟40%以上的光伏組件將由本土制造,而不是來自中國等第三國供應。該法案進而在其二級立法細則中,對“第三國依賴”做出了具體要求,即當歐盟對某一第三國在某類凈零技術產品上的依賴超過50%時,以光伏產品為例,需滿足以下要求:最終產品不得在該第三國組裝;使用的至少4種主要關鍵組件不得來自該第三國;光伏逆變器和光伏電池片或等效組件不得來自該第三國;光伏組件不得在該第三國組裝。
歐盟近年發布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及光伏產業法律政策,都昭示著歐盟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領域愈加強化區域保護主義,意在重塑歐盟在這些領域的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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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匈牙利光伏產業政策
匈牙利自2010年推出“向東開放”外交戰略以來,持續加強與中國等亞洲國家的經貿合作。特別是匈牙利作為首個加入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歐洲國家,其將“向東開放”與共建“一帶一路”深度融合,在吸引中國企業投資光伏產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盡管《凈零工業法案》對V4成員國依賴非歐盟成員國等第三國制造光伏等清潔技術產品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但是匈牙利在該法案通過后,依然積極吸引中國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匈牙利進行投資建設。例如,由中國電力國際有限公司與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合資控股的項目公司承建的匈牙利蒂薩菲賴德54兆峰瓦光伏項目已于2024年12月31日簽發開工令,并于2025年4月投入商業運營,該光伏電站預計年發電量7500萬千瓦時,將供應匈牙利2萬戶以上家庭的年度用電需求;2025年5月15日,比亞迪歐洲總部在匈牙利布達佩斯設立,預計創造1200個高價值崗位,其中60%為技術研發類崗位,構建起銷售服務體系、車輛認證測試平臺、本地化研發中心三位一體的從生產制造到技術輸出的全鏈條產業布局;寧德時代投資73億歐元(約合609億元人民幣)在匈牙利德布勒森建設歐洲最大電池工廠,預計2026年初投產。這些項目的順利落地,得益于匈牙利出臺的國家能源主權計劃,即通過一系列能源政策實現其能源主權目標,認為主權國家有權制定能源政策,而不是完全遵從于歐盟的要求。其中,與光伏產業相關的能源政策包括匈牙利于2020年制定、2024年修訂的《國家能源和氣候計劃》,修訂后的該計劃要求增加匈牙利的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將2030年的裝機容量目標提升至12吉瓦。
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布局與合規策略
在歐盟能源轉型和匈牙利光伏產業政策的雙重驅動下,匈牙利光伏市場呈現出巨大投資機遇與地緣政治格局變化帶來的不確定性。在此背景下,強化科技創新驅動、主動謀劃專利海外布局和合規策略、提升中國光伏產業鏈和供應鏈的自主可控能力,是應對出海風險的根本之策。
(一)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布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25年9月發布的《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創新的十字路口》強調了地緣政治和技術創新格局加速重構、綠色科技突破與知識產權監管框架同步演進等全球創新格局競爭加劇的趨勢。在該報告統計分析的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中,匈牙利位列第36位(全球共139個經濟體參與排名)。該報告還統計了2022—2023年新投入使用的光伏全球加權平均標準化電力成本,即生產一單位電力的平均壽命成本下降了12.4%,進一步推動了光伏產業科技創新。在世界銀行2024年10月發布的《營商環境準備度(B-Ready)報告》中,匈牙利的營商環境同樣亮眼。該報告共評估了全球50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匈牙利在該報告調查的監管框架方面得分最高(78.23)居于首位,在公共服務方面排名第5位,在運營效率方面排名第14位。匈牙利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與營商環境為中國企業在當地投資光伏產業、開展生產經營和專利布局提供了重要基礎。
1.匈牙利“專利盒”制度
“專利盒”(Patent Box)制度源于愛爾蘭,后被歐洲各國及全球范圍內廣泛應用,是與專利有關的稅收激勵措施,即為通過專利申請等方式達到條件的企業提供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率,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將專利等知識產權收益留在該國的稅收管轄范圍之內。在光伏產業領域,“專利盒”制度能夠通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激勵企業增加光伏技術的研發投入,進而促進光伏產業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吸引國際投資。在歐盟成員國中,匈牙利等13個國家實施了“專利盒”制度。在匈牙利相關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中,“專利盒”制度的適用范圍涵蓋發明、實用新型、植物新品種補充保護證書、半導體拓撲圖、軟件、歐盟藥品及孤兒藥品補充保護證書等。對于這些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收益可享受50%的稅收扣除,實際稅率可降低至4.5%。針對太陽能電池板等可再生能源領域,匈牙利還提供了稅收抵免優惠政策,最高可以抵免相關企業80%的年度應繳稅款。此外,對于可再生能源等產業,匈牙利還面向實施此類研發項目的企業提供政府直接補貼。
2.匈牙利專利申請路徑與實踐
匈牙利的專利制度保護對象主要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分別由匈牙利《發明專利保護法》《實用新型保護法》《外觀設計保護法》規定相關專利申請和授權條件。其中,《發明專利保護法》和《實用新型保護法》已于2023年最新修正,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專利申請和授權制度。光伏技術相關專利申請主要涉及發明專利,匈牙利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與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一樣,都是自申請日起20年。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四種途徑向匈牙利申請光伏技術相關發明專利:向匈牙利知識產權局(HIPO)直接提交專利申請;通過《歐洲專利公約》(EPC)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歐洲專利申請;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國際專利申請;通過中國與匈牙利建立的專利審查高速路(PPH)提交國際專利快速申請。
在中國企業投資匈牙利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過程中,夯實科技創新和專利布局是護航企業出海的關鍵保障。例如,大恒能源已經形成集硅片、電池片、光伏組件、一體化光伏系統、光儲系統、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為一體的企業出海發展策略,出海區域已覆蓋包括匈牙利的全球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專利布局方面,該企業于2021年首創并成功量產全球專利產品“全面評光伏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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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合規策略
1.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侵權風險
在中國企業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熱潮中,也遭遇了專利侵權風險。例如,2022年3月,荷蘭海牙上訴法院判決中國某科技股份公司在荷蘭投資的全資子公司A侵犯了韓國某集團公司B在歐洲注冊的單晶硅光伏電池(PERC)專利。韓國B公司于2019年3月向荷蘭鹿特丹地區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經過3年審理,一審法院于2021年10月判決荷蘭A公司不得在歐洲9國銷售涉案6款光伏組件產品。荷蘭A公司上訴后,荷蘭海牙上訴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荷蘭A公司涉案6款產品侵犯了韓國B公司在歐洲注冊的專利權,并將針對荷蘭A公司涉案6款產品的禁售令范圍擴大至匈牙利、奧地利等歐洲11國。荷蘭A公司在收到二審判決后,立即表示該判決缺乏法律基礎和事實依據,將再次提起上訴。最終,荷蘭A公司與韓國B公司于2023年5月宣布達成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承諾在全球范圍內合法使用對方相關專利技術,并撤銷所有正在進行的專利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申請程序。盡管該案以和解的方式結束了雙方的專利侵權糾紛,但能夠反映出中國企業在匈牙利等歐洲國家投資光伏產業存在專利侵權等風險,需要在企業內部預先制定實施專利合規策略。
2.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合規路徑分析
中企投資匈牙利光伏產業的專利合規是指中國企業及其員工在出海匈牙利的過程中,其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匈牙利的專利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行業規則、歐洲以及國際相關專利公約規則。中國企業構建專利合規策略的路徑包括事前風險識別預防、事中監測評估管理、事后糾紛應對控制。在事前風險識別預防階段,中國企業應當進行專利自由實施(FTO)分析。專利FTO分析可以由中國企業內部熟悉匈牙利等歐洲國家專利法律政策制度的知識產權法務部門專業人士完成,也可以聘請在匈牙利當地執業的專利律師合作開展。中企在“走出去”之前,針對其將要拓展匈牙利等海外市場的產品進行專利FTO分析的目的是精準識別并綜合分析該產品技術在匈牙利以及歐洲遭遇專利侵權等糾紛的風險,具體分析內容是比對該產品技術特征與在匈牙利以及歐洲市場生產經營的第三方產品專利的權利要求,并依次判斷對于出海后在匈牙利對產品技術進行商業化自由實施的可能性。專利FTO分析可被用于在事后證明企業并非故意侵權,以規避在海外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判決懲罰性賠償的風險。在事中監測評估管理階段,中企可以在進入匈牙利市場后,對于該企業已在匈牙利及歐洲注冊的產品專利進行價值評估分析。專利價值評估的影響因素包括技術因素、市場因素和法律因素。技術因素衡量中國企業在匈牙利市場實施的產品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相關研發情況、創新水平以及技術的生命周期。市場因素包括產品技術在匈牙利市場的競爭潛力、實施規模以及由此帶來的企業收益增長情況。法律因素涵蓋產品相關專利權在匈牙利專利法律框架下的有效性、權利保護范圍以及存續期間。在事后糾紛應對控制階段,中國企業在匈牙利以及歐洲遭遇專利侵權等糾紛時,可以通過向HIPO或EPO提起對方專利無效宣告申請的方式應對專利侵權風險,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中的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方式,通過和解的途徑達成雙方專利長期合作共存模式。最后,在訴訟外糾紛解決途徑方面,中企也可以積極利用國際仲裁或調解機構提高涉外專利糾紛解決效率。
(作者單位系北京工商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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