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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伙長期組織“槍手”跨十余省市替考,涉案金額逾千萬元,案件經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法院審理后,百余名作弊考生入職后被全部開除,全鏈條犯罪人員均受到法律嚴懲。1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了詳情。
該案案情顯示,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楊某伶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團隊”,再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被告人馮某偉、王某等數十名考生,提供“一條龍”替考服務。
這個案件有幾個特點值得關注,其一,涉案地域廣。“槍手”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其二,作案次數多。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89次。其三,涉案人數多。僅通過作弊手段入職的考生就有百余名。另外,作案時間長。
該案件的最大看點是,涉案的全鏈條犯罪人員,“一個不少”受到法律懲治。被告人馮某偉等18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張某潔等16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黃某水行為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
另外,通過作弊手段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的百余名考生,均被開除公職。至此,所有涉案人員要么“罪有應得”,要么“竹籃打水一場空”。這對想做“替考生意”的人起到震懾作用,也對想通過考試作弊入職的人是一種警示。
其實,對所有涉案人員就該“一個都不放過”。通過考試作弊入職的考生,違反了考場紀律,破壞了考試公平,自然要作開除處理。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就應該被追究刑責。因為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雖然我國將考試舞弊入刑,各地也不斷升級防舞弊措施,但要看到,無論是某些公務員考試還是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均出現過替考等問題。表面看,這與考試作弊組織人員無視法律規定,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攬子服務有關。
但根源在于,相關考試沒有嚴格考場紀律,給了替考作弊的機會。比如,如果考場監考人員嚴格核實考生身份證件、準考證件,那么“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考場就難以如愿。百余名作弊考生能成功入職相關部門,說明整個審核體系存在漏洞。
因此,在依法嚴懲全鏈條犯罪人員以及開除作弊考生的同時,還應該追究相關考場監考人員失職的責任,因為嚴格核實考生和相關證件實現人證一致是監考人員最基本的職責,當監考人員放“槍手”一馬,意味著監考淪為擺設,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如何汲取上述案件教訓,防止替考事件再次重演,值得各有關考試的組織方深入思考。筆者以為,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從技術防范入手,如推行更專業的設備核驗考生身份。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考場監考人員責任,盡量將“槍手”擋在考場外。
簡言之,雖然對全鏈條犯罪人員依法懲治值得肯定,但事后懲治不能避免替考等舞弊行為對相關國家考試公信力的傷害。這需要加強對考試舞弊的前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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