棺材店主管醫院,率獸食人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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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今天想寫一點關于日本當局準備查扣旅日國人房產的事情,但這個新聞實在讓人抑制不住……
12月11日,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一審宣判,下藥毒狗者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消息一出,各路媒體瘋狂報道,殺上各種頭條。那位辭職研修法律要給自己愛犬“一個公道”的女事主,占領了各路攝像機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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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另一篇新聞卻冷落在角落里。湖南株洲一女子被沒有牽繩的大型犬咬斷手筋,如果不是路人果斷出手,后果不堪設想。狗主人卻毫無刑責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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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了狗的,判了四年;傷了人的,連藥費都不愿意全包,當年朱元璋那句“寧為太平狗,莫作離亂人”,算是有了新解。
這里當然不是質疑判決。北京毒狗的老頭,下的毒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劇毒化合物氟乙酸鈉,將雞脖浸泡其中后,投放在小區的公共區域,這個毒是一種劇毒滅鼠藥成分,毒性強、發作快。人口服中毒死亡率極高,寵物嗅聞、舔到就可能致命。
所以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判他四年沒有問題。
可有趣的是,下毒老頭原本被抓的名義,是“故意損壞財物”,后來才升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里邊的學問可就大了,雖然正常小孩不會撿地上的生雞脖,但這個罪名是只有危害的可能,不需要造成危害的后果,就能成立。該案23年就入稟,延期9次開庭,可見背后的拉扯。
判決之外,各路媒體炒作“替狗報仇”,把這個案子包裝成毒狗有罪,甚至狗也有類似家人的權力,實在是司馬昭之心。
大家也都知道,養狗招人厭惡,不是狗的問題,是養狗的人的問題。如果毒狗有嚴重的刑事后果,那么反過來,狗造成的嚴重后果,養狗人是否也應該刑責呢?
這里就發生了一個問題,咱們的法學專家們的家用,錢從哪里來?
被狗咬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特別是從事體力和服務業的底層(比如保安)。而有能力養狗,特別是蓄養大型狗的,那都得有相當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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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養狗人更有支付能力,還是被狗咬的更有支付能力?
讓棺材店的人管醫院,率獸食人當然也就不意外了。
實際上,西方法學為什么如此偏向加害者?一個很簡單的原因,就是壞人更有支付能力。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顯然比已經死掉的妻子更能支付律師費。
當年美國獨立,律師是出了大力的。廣義上的美國國父有56位,都是簽署過獨立宣言的,這里頭有25位都是律師。狹義美國國父有七位,除了華盛頓、富蘭克林和漢密爾頓,其他四人全是律師。這么看,律師應該是上三旗的主子,人人黃馬褂。
給黃馬褂的主子,找點生財之道,那是人家的歷史傳統。也是咱們總有一票人想要接軌的源動力。
咱們沒有這樣的歷史傳統,咱們的法學專家們也不可能穿上黃馬褂。那怎么辦?
很簡單:“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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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罪大惡極的事情,如果不準一刀切,那就是有人要切,有人不被切。誰來決定被切還是不被切呢?還不是他們法學的各路高人。
所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說的直白點,就是把“善惡判斷”外包給“專業人士”。“善惡判斷”這幾個字,換點1小時800塊的律師費,那可太“良心價”了。
所以他們主張廢死,主張輕罪,主張程序正義。50克就槍斃之下,毒販還請什么大律師?
率獸食人也好,寧為太平狗也好,背后的原因還是銅臭,最近一些奇怪的新聞,皆是如此。不解決分蛋糕這事,倒反天罡的事情,只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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