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大風新聞”報道,近日,有浙江網友通過社交平臺上傳了一段視頻,一輛車牌號為“豫SA***警”的法院警車較長時間停留在杭州一十字路口的人行橫道線上,隨后闖紅燈駛離。
視頻中警車車身印有法院字樣,車頂警示燈正在閃爍,或處于執行公務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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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杭州公安交警濱江大隊長河中隊,得到的反饋是,經查閱事發地監控,涉事車輛闖紅燈掉頭的行為確系違法,目前杭州交警支隊已將相關違法情況發函至車輛屬地車管所,后續將由河南方面進行處理。
此外,交警表示,因無法判定視頻中警車是否因辦案等理由闖燈,后續車輛所有方若有正當理由可進行申訴免于處罰。
在留言區,有留言是,法院警車“合情合理合法”,因為根據“交通法規定,特種車輛可以不受限制,而且社會車輛必須避讓特種車輛。”。真的如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警車可以不受包括闖紅燈等不受信號燈限制的前提,是“執行緊急任務”且“確保安全”。如果公務車在并非緊急任務的情況下闖紅燈,或者在執行任務時沒有確保安全,那么就不能免除其交通違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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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視頻可見,法院警車車頂警示燈閃爍,是不是就代表著該警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呢?
執行緊急任務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面對突發的、可能對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或重大利益造成嚴重威脅的情況時,依據法律法規、職責規定或應急預案,迅速采取行動以應對危機、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行為。
2006年11月29日發布(2025年11月25日的修訂版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警車管理規定》中,不僅規定了什么情況下警車享有優先通行權,而且規定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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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的《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第十六條規定,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勞教人員;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教人員;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八條規定,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第十五條規定,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根據以上規定,法院警車可以適用“執行緊急任務”的情形,恐怕也只有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情況下了,其他情形根本不是法院的職責范圍。
如果涉事法院警車適用“執行緊急任務”進行免責解釋的話,令人實在想不出究竟是什么案件,需要法院警車跑到外地去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由此可見,視頻中的警車,不僅僅是涉及到了闖紅燈的問題,更有警燈的使用規范問題。
《警車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四)濫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作為執法者司法者,更應該模范的遵守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執行公務時,也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使職權。
此次媒體報道的法院警車闖紅燈引發熱議,很多網友的質疑點之一就是,警車雖然閃著警燈,但究竟是不是以執行緊急任務為借口逃避交通違法責任?
相信經過了媒體報道,交警部門“已將相關違法情況發函至車輛屬地車管所”,后續有關部門會給出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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