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進一步總結宣傳地方法院在應用示范文本中的有益經驗和明顯成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三批示范文本應用典型案例。其中,遼寧法院一案例入選。
典型案例
白某與某航運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示范文本+先行調解”實質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糾紛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亞某航運公司所屬外輪與一艘中國籍漁船在某海域發生碰撞,造成中國籍漁船翻扣、多名船員遇難,船舶及船上設備嚴重損毀。事故發生后,外輪未施救即駛離現場。漁船所有權人白某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航運公司賠償船舶碰撞損失等共計779.41萬元。
【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應用情況】
立案階段,白某提交的起訴狀部分內容不夠準確,部分請求超出船舶碰撞糾紛索賠范圍,立案法官指導白某使用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狀示范文本,對照“訴訟請求”一欄列明的常見損失項目,逐項梳理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產損失等損失項目、索賠金額、計算方式和相應證據。白某根據示范文本提示補充主張了漁汛損失等原先忽略但具有法律依據的索賠事項,放棄了漁業互保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無關請求。對于雙方當事人已協商解決的救助費、人身傷亡損失,則明確表示不存在爭議。白某感慨道:“示范文本如同一張索賠地圖,讓我清楚知道哪些損失可主張、哪些證據需補強,有效避免了訴請的重復、遺漏和盲目主張。”
立案后,經當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委托遼寧海事局的海事調查官開展先行調解。調解初期,某航運公司代理人認為白某主張嚴重偏離實際,雙方對立情緒強烈。為縮小分歧,指導法官引導某航運公司使用答辯狀示范文本梳理答辯事項。調解員對照雙方提交的訴辯狀,明確爭議焦點為責任比例劃分和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物損失、漁汛損失等損失金額認定。海事調查官在對雙方責任比例作出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財產購置憑證、歷史收益記錄等證據,結合市場規律與行業實際,核算出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物損失和漁汛損失等合理損失金額為498萬元。雙方對事故責任比例和各項損失數額均表示認可。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航運公司支付白某498萬元賠償金,某航運公司自動履行賠償義務。某航運公司的代理人在另一起碰撞糾紛中,主動使用起訴狀示范文本,請求法院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系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應用案例。對于重大涉外海事糾紛,應用示范文本有助于當事人全面梳理關鍵信息、準確表達訴求,避免因事實陳述不清和遺漏訴訟請求導致難以一次性解決糾紛。海事法院和海事部門開展聯合調解時,示范文本幫助當事人厘清事實、明確爭議焦點、縮小分歧,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實質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爭議。2025年7月14日以來,大連海事法院在船舶碰撞、海上人身損害糾紛中全面推廣應用示范文本,促推成功化解多起涉外海事糾紛,調解成功率達60%以上,平均解紛周期縮短至60天以內。“示范文本+先行調解”機制協同運行,有效提升海事司法能力,為建設“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提供堅實支撐和保障,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巨大優勢。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 丨李 雪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