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自治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民主不能成為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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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江門東北村二組通知異姓外孫子女需改姓才能領取征地補償款。圖/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黃宗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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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才能領征地補償款,這樣的荒誕劇還在上演。
據新京報報道,12月10日,村民反映廣東江門東北村二組通知異姓外孫子女需改姓才能領取征地補償款。
12月11日,雙水鎮東北村村委會工作人員表示,要求改姓系村民小組二次表決的決定,分配方案我們有他(異姓外孫子女)的份額。村民鐘女士告訴記者,村民小組前期提交的表決情況簽名表中,沒有寫出改姓要求,她認為她孩子的權利被侵犯,已起訴村民小組。東北村二組組長鐘先生告訴記者,村民小組將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將征地補償款發給異姓外孫子女。
從該組手寫的通知內容看,關于征地補償款分配,明確寫到“外孫子女姓氏要改為鐘氏才能享受……50%的分配待遇簽名”,而在其簽名表中,則明確,領田人口能享受50%的分配權,戶口在本村小組的有50%的分配權。由此可見,此次所涉異姓外孫子女,無論是領田人口,還是只是戶口在本村小組,其本身就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資格。現在,這個資格卻因村小組的表決,額外加了改姓的條件。
這一事件看似是村民集體自治的體現,實則暴露出個別地方在利益分配中存在的法治意識薄弱、決策程序失范等問題,必須置于法律與公平的視角下嚴肅審視。
從法律層面看,該決定缺乏合法性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資格,核心在于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該身份應依據戶籍、生產生活聯系、基本生活保障來源等實質性條件進行認定,而非以姓氏或血緣關系為標準。
實踐中,多地司法判決已明確否定以“姓氏不同”為由剝奪村民補償款分配權的做法。例如,不久前,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法院明確判決,經濟合作社以繼女與繼父姓氏不同為由,拒絕向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支持繼女獲得其應得的征地補償款份額。
此次,東北村二組將改姓作為領取補償款前提,實質上是對部分村民合法權益的侵害,即便經過民主表決,亦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
從公平正義視角考量,該決議帶有明顯的歧視性與落后性。“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等傳統觀念,在現代社會早已失去正當性。隨著戶籍制度改革與社會觀念進步,女性在家庭、社會中的地位得到法律保障,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不應因姓氏不同而被區別對待。異姓外孫子女若已落戶該村集體,長期依賴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就應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分配權利。該決議將姓氏與補償款掛鉤,不僅割裂了成員資格與實質權利的關聯,更強化了性別歧視與宗族偏見,與公平正義的現代價值理念背道而馳。
從鄉村治理維度分析,該事件暴露了部分農村地區民主決策機制的不完善。村民自治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這不能成為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的借口。征地補償款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須兼顧民主程序與法律合規性。
據涉事村民鐘女士告訴記者,村民小組前期提交的表決情況簽名表中,沒有寫出改姓要求,若果真如此,東北村二組的此次表決既違背了程序公開透明原則,也反映出決策過程的隨意性。
法治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公平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東北村二組的這一決議,最終必將因違背法律而難以成立。希望更多鄉村能以此為鑒,摒棄落后觀念,樹立法治思維,讓村民自治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發揮實效。
撰稿 / 黃宗躍(職員)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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